各产煤市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企业:
为深刻汲取重庆松藻煤矿“9.27”皮带燃烧事故、湖南源江山煤矿“11.29”透水事故等近期煤矿事故教训,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组织开展广西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现将《全面深入开展广西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全面深入开展广西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2.大排查活动进展情况表
3.重大隐患明细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
全面深入开展广西煤矿安全生产
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近期重庆松藻煤矿“9.27”皮带燃烧事故、湖南源江山煤矿“11.29”透水事故等近期煤矿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部署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组织开展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排查范围
全区煤矿企业及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二、排查工作重点
以煤矿“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等为重点,在强化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基础上,对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瓦斯、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持续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巩固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煤矿企业。
1.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情况。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是否符合煤矿实际;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二)各煤矿单位。
1.证照等情况。是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过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否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使用)。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不低于从业人员2%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配备一名;矿井是否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
3.采掘部署情况。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情况。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矿井是否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是否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企业是否每五年修订1次风量计算方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配备是否符合规定;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是否核定生产和通风能力,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是否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是否设置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5.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每2年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气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是否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并通过验收,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和“控”作用,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
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8.防治水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一撤”)。
9.防灭火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10.煤尘防治情况。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11.机电运输情况。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2.爆破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13.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14.露天煤矿。采掘台阶高度、平盘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边坡角、帮坡角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开展边坡稳定监测;是否定期检验矿用卡车的制动、转向系统、安全装置的可靠性;矿场道路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四、时间安排
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自查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各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改。
(二)整治整改阶段(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2021年春节前,重点对灾害重、风险大、管理差、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重点煤矿进行排查检查;2021年春节后,对所有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全面展开。对停产停工煤矿,各产煤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巡查、盯守责任,停产停工煤矿复工复产前要及时组织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企业要建立台账,并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上报。
(三)总结提升(2021年11月至12月)。对照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按期完成体检与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整改,分析挖掘典型经验总结,从而达到在本质上提升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巩固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市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自查,发现排查自查不认真、走过场、自查报告失实失真的,要责成其重新开展自查,确保大排查活动落地见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煤矿企业和煤矿是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单位,要认真对照方案和自查表格开展检查,对号入座,各负其责,抓紧制定整改实施方案,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逐项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认真抓好整改落实。要始终紧抓不放,能立即整改的,抓紧整改落实;短时间内无法全部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时间表,力争尽快完成,整改一个,销号一个,一抓到底。针对整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部署,寻求有效解决办法,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整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持续整治整改。持续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不放松,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整治整改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工作,围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有效遏制伤亡事故发生。
(四)严格监督执法。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广西煤矿安全生产“强监管严执法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桂应急发〔2020〕21号),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担当意识不强,推诿扯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走形式、走过场,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整改问题没有紧盯不放,监管执法宽松软等问题。
(五)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年终岁尾赶进度抢产量、超能力超强度、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隐瞒作业地点、以掘代采、瓦斯超限不撤人、无风微风作业、违法承包转包、破坏监控、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透水征兆不撤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
(六)及时总结报告。请各产煤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在每月1日前将大排查活动和执法检查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进展(附件2)、重大隐患(附件3)、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提请关闭煤矿、曝光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工作建议等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邮箱:gxajzf@163.com)。大排查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于2022年1月5日前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附件2
大排查活动进展情况表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辖区内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数量 |
辖区内煤矿企业数量 |
完成自查的煤矿数量 |
完成自查的煤矿企业数量 |
责令重新开展自查煤矿(含企业)数量 |
监管部门排查煤矿 企业数 |
监管部门排查煤矿数 | ||||||||
排查发现一般隐患 (条) |
排查发现重大隐患 (条)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行政 处罚 (次) |
罚款 (万元) |
停产 整顿 (矿次) |
停止作业采掘工作 面(个) |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 (台、套) |
从危险区域撤出作 业人员 (次) |
实施联合惩戒(矿次) |
纳入“ 黑名单 ” (矿次) |
提请关闭矿井数 (处) |
曝光(次)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3
重大隐患明细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地市 |
煤矿名称 |
重大隐患内容 |
挂牌督办单位 |
整改情况(已整改/正在整改) |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正在整改的填写)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 1.重大隐患应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2.填报数量应与附件2中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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