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4月27日,百色市应急管理局对广西百色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培训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种无对应专职教师,以及培训教室消防疏散标识不足、向方标错,管理制度内容不全等问题,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百色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该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拟撤销其2021年已取得对应工种的安全生产培训项目权限。
2.2022年5月,贵港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平南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考试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考试点的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的实操考试设备配备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宣教﹝2014﹞139号)要求。贵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对平南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考试点作出暂停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考试资格的处罚。
3.2021年11月,河池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大化县安恒职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考试点的实操设备进行核验,发现该考试点的低压电工作业、高处作业、高压电工作业、制冷与空调维修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5个工种的实操设备未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要求。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考试点下发了《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限期完成培训机构和考试点整改的函》,要求该考试点在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重新向河池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复核,整改期间暂停考试点账号的相关权限。直到2022年5月25日,该考试点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及上报整改报告,河池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西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平台账号注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应急发〔2021〕53号)要求,停止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点考试账号。
4.2022年4月14日,来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申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制度,无应急救援演练记录,未见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来宾市应急管理局于检查当日对该公司下了达责令整改指令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5.2022年4月19日,桂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全州县应急管理局对全州名盛金属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桂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对全州名盛金属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3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6.2022年5月11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速鸿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特种作业人员卢某某和韦某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在作业现场从事焊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7.2022年6月14日,贵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湘园木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项违法行为:1.现场张贴的粉尘清理制度未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作业现场积尘厚重未及时规范清扫,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7.1.3的规定,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6.4.5的规定,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三项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 第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贵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对广西湘园木业有限公司3项违法行为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