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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从严查处一批特种作业领域典型案件

2024-09-09 19:07     来源: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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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联合督办等方式,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依法从严查处制售假证、无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全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秩序。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地对照自查,举一反三,整改提升,落实社会责任,现公布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一、假冒证件类案例

百色市乐业县某乡镇加油站虚假安全培训证案件

2024年7月2日,百色市应急管理局在审核该市乐业县某乡镇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从2024年至今都未曾参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属实,证明落款印章也为假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规定,百色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作出对该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处罚决定。

二、考试弄虚作假类案例

贵港市安全生产培训考生陈某考试作弊案

2024年3月30日,贵港市某考试中心在对2024年贵港市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初训6期监考时,发现陈某违规将培训资料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翻看培训资料,贵港市某考试中心当即依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违纪考生予以处理,责令陈某退考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该考生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

三、培训“走过场”类案例

(一)贵港市某职业学校特种作业培训造假案

2023年5月12日,贵港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常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市某职业学校涉嫌培训档案造假。经立案调查,认定该机构存在以下2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培训设备不齐全。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培训设备不齐全,缺少钨极氩弧焊机、二氧化碳焊机;二是培训学员未参训。抽查2023年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初训9期的培训时间为2023年5月4日至5月17日,培训学员应训3人,但实际培训场所未发现有学员参加培训。贵港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依规对该职业培训学校罚款6500元。

(二)钦州市某培训学校培训弄虚作假案

2023年7月5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市某培训学校在2023年高处安装、维护、拆除初训3期和4期培训中,都出现了课程安排和考勤记录不相符的问题,培训存在“走过程”的情况。钦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中第三条第1项规定,对该培训学校处以5000元罚款。

四、无证上岗类案例

(一)柳州市某汽车配件厂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年3月7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在对该市某汽车配件厂执法检查时,现场查处3名冲焊车间焊工未获得有关作业资格的情况下,违规从事点焊和焊接作业。柳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教育培训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5项从重处罚情形,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70000元罚款。

(二)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年2月29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生产车间,正在进行气体保护焊(氩弧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范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操作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桂应急发〔2023〕66号)教育培训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5项的适用条件,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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