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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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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16: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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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办201989


各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吸取2019年“5·24”贵州贞丰自用船沉没导致13人死亡、2018年“8·28”南宁良庆区屯六水库自用船非法载客沉没导致5人死亡以及2017年“6·5”安徽省霍邱县自用船沉没导致4死3伤等事故(件)教训,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系指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非机动船舶,但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安全管理,确保我区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20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2019〕4号)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强调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血的教训警示我们,公共安全绝非小事,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堵塞各类安全漏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区水网密集,河流水库众多,农(自)用船舶方便了涉水群众的生产生活,但由于此类船舶没有配备必要救生消防等设备,安全管理比较松散,极易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管理目标,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管理体制,加大安全投入,切实把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面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辖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形势,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协调解决农(自)用船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所属部门是农(自)用船舶管理部门,是对农(自)用船舶实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辖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辖区农(自)用船舶操作员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督促抓好农(自)用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规范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坚持“总量控制、立足必须、确保安全”的管理原则,实行依法规范管理。

(一)船舶备案管理。

1.全面掌握辖区农(自)用船舶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现有的农(自)用船舶进行调查摸底,调查摸底情况应包括:船主、船舶用途、船舶主尺度、船体材料、主机种类、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资料,船舶船体结构是否牢固、水密,有无碰伤、裂缝和其他明显缺陷,是否配备足够、合格的救生、消防设备以及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应急排水工具等基本安全设施;船舶是否按规定设置号牌(或喷涂),操作员是否参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调查摸底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进行编号造册、发放号牌和登记证书。

2.农(自)用船舶实行总量控制。村(居)民确因农业生产、自用生活需要申请农(自)用船舶的,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明、用途说明等材料向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附件)经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审核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

    4.原则上,农(自)用船舶实行一户一船制,同一艘农(自)用船舶最多可登记两名操作员。

5.农(自)用船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编号、登记和上牌,操作员经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航行。

6.严控农(自)用船舶建造条件。农(自)用船舶船长不能超过15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

7.控制农(自)用船舶载人数量。辖区农(自)船舶载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数量不超过核定3人。农(自)用船舶航行过程中,船上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不得随意走动。禁止载客。

(二)船舶日常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签订安全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须与管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须与管辖的村(居)委员会签订安全责任书,村(居)委员会与船主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县、乡镇、村、船主四等级管理体系。

2.开展农(自)船舶安全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现场督促整改,确保措施到位;不能现场立即整改的,督促村(居)委员会、农(自)用船舶船主落实防范整改工作。

3.广泛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进村宣传等方式,组织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加强农(自)用船舶操作技能、应急自救技能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船舶操作员及船主自觉遵守水上交通规定,严禁冒险航行、非法载客、非法从事营运活动,严防发生水上安全事故。

四、做好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保障工作

(一)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农(自)用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应立即向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海事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推动农(自)用船舶长效管理。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监督实施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出台农(自)用船舶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船舶主尺寸、吨位、主机功率、用途、可航行水域等方面内容,并在所属部门中指定农(自)用船舶的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办)须确定农(自)用船舶管理专(兼)职人员,建立船舶、船舶操作员档案。

(三)加大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经费、水上安全宣传、操作员培训等投入。引导和督促农(自)用船舶船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应将该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和目标绩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联系人及电话,广西海事局杨干超,0771-5551713。

附件: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18

附件

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

     

船舶所在地

乡镇(街道办)        村       组

船  名

编  号

船  主

联系电话

操作员

证  号

建造日期

总长(米)

型宽(米)

型深(米)

船舶材料

主机功率

登记乡镇(街道办):                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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