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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露天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应急发〔2020〕136号

2020-10-29 09: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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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矿山企业:
     今年以来,全区已发生露天矿山生产安全事故13起,死亡13人,同比分别上升8.33%、18.18%。为坚决遏制近期以来我区露天矿山事故多发频发势头,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关于加强露天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年10月28日

关于加强露天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要求,深刻吸取近期以来我区露天矿山事故教训,有效遏制事故多发频发势头,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两个主体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矿山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推动矿山企业实现“零死亡”目标,实现矿山安全生产根本好转。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将露天矿山特别是安全管理基础差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督检查。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技术管理工作。矿山企业要配齐配强采矿和地测技术人员,加强矿山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本矿山开采区域地质构造情况,根据设计的矿山开采台阶参数和岩(矿)层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合理确定爆破孔网参数(孔深、孔径、排距与孔距)、装药参数、爆炸参数(起爆段数、各段时差、传爆长度及爆破范围)等爆破作业参数,并根据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编制符合作业区域实际情况和具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并严格落实,确保爆破作业安全及开采台阶符合设计要求。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绘制并及时更新相关图纸,确保图实相符。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确保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避险能力。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新进矿山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包括穿孔、铲装、排土、吊装、运输、切割、破碎、电气、设备维修等岗位人员),必须经72小时三级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要接受20小时的职业安全再培训,并应考试合格。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小型矿山企业,必须聘请有相关工种培训资格的教师上门培训或送有关培训机构培训。

四、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全面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重点时段和灾害天气期间事故隐患排查频次,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必须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制定整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治理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矿山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挂牌督办措施,加强对整改治理情况的跟踪监督。逾期不能通过整改治理验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准入许可审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安全准入许可审批关,严防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通过安全许可审批和安全设施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通过审批。要按照原则上不再新批大型生产规模以下碳酸钙矿山和露天凹陷开采采石场”的要求,严格限制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许可项目审批,积极引导建设大型矿山。采矿证许可范围为“半边山”,无法实现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或分台阶开采的矿山,不得批准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已批准的,必须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六、进一步强化信息化建设。2021年底前全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露天矿山,必须安装使用在线监测系统,并将视频监测信号接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平台,实现“可视化”监管和云巡查监管;2022年12月30日前,根据监管需要,建设完成前端感知及监控系统,对生产建设现场进行AI智能化分析,实现系统对违规违章行为的监控预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将有关部门已有的矿山监控设施接入本部门监测预警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同时实现信息共享,监管协同。

七、进一步强化转型升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矿山企业要结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期限要求,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推进非煤矿山资源整合的工作,提高露天矿山生产规模。露天矿山危险作业场所,要大力推广应用自动化、智能化矿山技术装备,降低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要依法淘汰关闭一批开采技术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且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减少小型矿山数量。

八、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露天矿山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监管执法,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开采设计实行自上而下分层或分台阶开采作业的,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要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加大对矿山事故的查处力度,坚持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矿山聘请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履职情况必查,矿山设计和安全评价报告必查,切实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矿山入口适当位置设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公示牌,鼓励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管。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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