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桂)应急罚〔2018〕第(危化—2)号
被处罚单位: 内蒙古吉安劳动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财富大厦16层
邮政编码: 010010
法定代表人: 张杰栋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8504712111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广西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自治区、钦州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和2名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专家于2018年8月28日对广西钦州制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7年10月对广西钦州制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第七章的评价结果第10条检查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以上行为由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8年8月28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和钦州市安全监管局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你公司于2017年10月对广西钦州制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第七章的评价结果第10条检查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丙烷、乙炔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
证据二:2018年10月26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栋、公司广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何向东、公司对广西钦州制氧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现状评价的项目负责人何焕、公司对广西钦州制氧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现状评价的评价师黄幸仁、广西钦州制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世新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于2017年10月对广西钦州制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第七章的评价结果第10条检查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丙烷、乙炔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共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当地财政部门领取《一般缴款书》后,按照“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预算次级:自治区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广西区分库,类款项目:103050199,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年度和月份以及金额:分别为缴款日期和罚款金额,备注:安全生产罚没收入”填好后到当地银行窗口办理缴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18年12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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