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三〔2016〕18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8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6〕219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岁末年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中旬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全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重点是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二、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1.相关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要求,制定企业、车间、生产单元和岗位隐患排查表,明确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检查标准、排查结果、检查频次等;是否将隐患排查落实到主要负责人、分管业务负责人、管理人员、车间人员和岗位人员;是否对照开展隐患自查。
2.是否对照本企业适用的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自查,并积极推进隐患整改,做好相关记录台帐。
3.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全员、全岗位;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各类人员上岗资格是否合法;从业人员是否全员参加安全培训;强制检测检验设施设备的检测检验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隐患是否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难以整改的隐患,是否“五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已经辨识、分级,并按规定进行备案;“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和正常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存在企业擅自停用安全联锁、报警损坏、工艺运行指标超压等情况;特种作业是否建立有相关管理制度,作业票证填写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承运危险化学品,出库台账是否详细;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冬季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针对冬季气候干燥、气温变化较大和年底前赶任务等特点,是否重点排查防火、防冻、防爆、防泄漏、防中毒、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加大重点设施、重点部位检查频次;低温等恶劣天气,是否落实造成物料冻凝等防范措施。
5.推进油气管道隐患整治工作。是否按照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要求完成隐患整改。
三、专项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为期一个半月,从即日开始至2017年1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16年12月7日至12月15日):企业自查自改阶段。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检查方案,对照各项检查任务和检查表,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自查需要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对发现的隐患要建立隐患台账,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并如实将隐患台账和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10日):督查抽查阶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县级抽查100%、市级抽查30%、自治区级抽查10%;对于其他企业,市局抽查生产企业30%、经营企业10%,县局抽查生产企业40%、经营企业20%。不同层级监管部门共同抽查、检查的,可分别计入各级抽查、检查覆盖率。
(三)第三阶段(2017年1月11日至1月15日):总结提高阶段。各地要对企业自查、自改工作是否到位,督查、抽查是否有效进行总结,对于企业自查自改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回头看”,并加强监督检查。各市要认真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于2017年1月20日前将检查报告的书面及电子版本报送自治区安监局监管三处。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地、各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自治区彭清华书记陈武主席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忧患意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工作落实;各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确保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经营管安全落实到位。
(二)深化隐患排查。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指导目录》等标准规范,制定完善本企业各类隐患自查表,确保隐患排查全覆盖。要通过此次隐患排查,进一步检验本企业各类隐患排查表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排查情况对各类隐患排查表进行修改完善。专项整治期间,企业要对本次专项整治排查的问题或隐患形成隐患台账,做到立查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并将隐患台账、整改方案如实、准确、及时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坚决完成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任务。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年底前完成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任务已经列入对各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地要协调油气管道隐患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专项检查组,对现有隐患整治情况、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完成。同时,要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加大巡查力度,对于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要立即上报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防止同类隐患再次产生。
(四)严格执法检查。此次专项检查,各级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要统一列表,清晰记录检查项目、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检查责任单位、责任人。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停产的必须停产,该关闭的必须关闭。在执法检查中要严格执法纪律和执法程序,防止出违规执法、违法执法的问题,确保执法程序化、规范化、合法化。
联系人:冯忠明,电话:0771-5659089)。
附件:1.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2.重大危险源管理检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7日
附件1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序号 | 检查重点内容 | 违反条文 | 处罚依据 |
人员和资质管理 | |||
1 |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2 |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3 |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4 |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5 | 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6 |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7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8 |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9 |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工艺管理 | |||
10 |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13 |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 |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2(3)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16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 |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备设施管理 | |||
18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19 |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20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22 |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23 |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 |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3.5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25 |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管理 | |||
26 |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27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8 |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的。(2017年前必须整改完成)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2.18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9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30 |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31 |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32 | 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33 | 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以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的。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34 | 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35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3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37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有效监控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38 | 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9 |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40 | 未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或者不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附件2
重大危险源管理检查表
重大危险源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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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和物质: |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检查方法 | 备注 | |
一、 辨识与评估 | 1.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或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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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 |||||
⑵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 |||||
一、 辨识与评估 | ⑶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或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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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 ||||
⑸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 ||||
⑹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 ||||
二、 安全管理 | 1.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 查看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演练记录和评估报告、应急救援器材配备、人员培训、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重大危险源备案回执等 | ||
⑴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
⑵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 ||||
二、 安全管理 | ⑶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 查看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演练记录和评估报告、应急救援器材配备、人员培训、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重大危险源备案回执等 | ||
⑷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
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
2.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
3.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 ||||
4.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 ||||
5.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
二、 安全管理 | 6.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下列设备器材: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
| 查看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演练记录和评估报告、应急救援器材配备、人员培训、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重大危险源备案回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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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 ||||
⑴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 ||||
⑵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 ||||
8.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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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 ||||
⑴辨识、分级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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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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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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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全管理 | ⑷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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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 查看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演练记录和评估报告、应急救援器材配备、人员培训、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重大危险源备案回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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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 ||||
⑺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 ||||
⑻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 ||||
⑼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 ||||
⑽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 ||||
10.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第9项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⑸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11.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一项第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 ||||
12.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印发
经办人:冯忠明 联系电话:0771-5659089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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