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三〔2017〕1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精细化工企业底数排查工作
各市应对辖区内精细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相应档案并填报《精细化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档案应包括:企业产品名称、原料、精细化工产品类别、产量、配方数、主要设备、反应工艺、工艺参数、安全设施等内容。
二、需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精细化工行业。精细化工行业分类具体见《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2.6项。
(二)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式反应)。
(三)以间歇和半间歇方式生产。工艺过程存在放热反应或分解爆炸风险。
(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
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新建精细化工装置的相关规定
(一)从即日起列入评估范围的新建精细化工装置应说明技术来源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国内或国际有相同装置的(包括生产设备、生产能力、工艺路线、工艺参数、产品配方等),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已做反应风险评估的,如能提供反应风险评估报告,该新建装置可免做反应风险评估。
(三)列入评估范围的新建精细化工装置,企业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保证各项安全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意见》印发前,已经完成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补充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已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前或试生产期间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保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安全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市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精细化工企业基本情况表》以正式文本及电子版报我局监管三处。涉及列入评估范围的还需上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包含相关企业名称、涉及装置、计划评估时间、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计划到位时间等内容。
(二)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专家,对本地化工、医药企业进行分析排查,保障摸底调查的准确性。
(三)重视宣传教育。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企业,认真组织好《意见》内容的宣贯工作。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的已建成装置,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以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6.6项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加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加装安全仪表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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