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三〔2014〕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快我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自动监控系统改造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系统改造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的要求,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施行。
一、开展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清查,明确需改造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底数
(一)已确定长期停产及已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改造范围。
(二)已确定在一年内搬迁的单位,需向所在地级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及在此期间加强安全生产的相关措施,可不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改造范围。
(三)存储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含危险化学品,实际已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应向所在地级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并附不再从事相关危险化学品存储的承诺,经所属地级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可不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改造范围。
(四)设计存储能力达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尚未开展危险化学品存储业务或实际存储量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向所属地级市安全监管局作出说明并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及承诺),经所属地级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可不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改造范围。
(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涉氨、涉氯装置等均纳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改造范围。
(六)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口陆域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不列入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改造范围。
二、严格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系统改造方案
(一)原则
监控设施服从工艺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增加工艺参数的报警和联锁。
(二)要求
1.自动监控系统方案应满足以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程》(AQ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石油化工企业及石油库还需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等。
2.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3.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4.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氯碱及石油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安监管三[2012]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液氨、酒精、磷酸、溶解乙炔以及氰化钠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安监管三[2013]13号)等文件中符合国家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款要求的规定。建议性要求以确保工艺安全为原则,科学施行。
5.监控系统方案只针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元,不宜涉及其他单元
6.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涉氨制冷企业监控系统方案应参照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制定。
7.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储存装置,其后续工艺为稀释成氨水使用的,宜改造为常压的氨水存储装置。
8.液氯钢瓶库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配备有毒气体泄漏监测报警装置、视频监控系统、液氯泄漏事故应急池。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9.设置联锁控制装备的重大危险源,自动控制装备应同时设置就地手动控制装置或手动遥控装置备用。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应能在事故状态下安全操作。
10.老罐区的改造,应优先选用不清罐就可安装的传感器。
11.可燃的有毒气体(如:氨)释放源存在的场所,气体有毒报警浓度比可燃爆炸浓度低时应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三)监控改造方案的制定
企业应组织原项目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内部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专家,以工艺人员牵头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方案。原设计单位不易联系组织的,可以聘请其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改造方案,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宜选择具备化工石化医药专业甲级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企业应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应至少有一名自治区安全专家库内专家)对自动监控系统改造方案进行评审,经论证的自动监控系统改造方案报所在地级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系统改造的施工及验收
(一)企业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规定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改造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并经检验检测合格。
(二)工程验收:
1.验收的组织: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自动监控系统改造工程的验收,验收小组应包括至少一名自控或仪表方面专家。
2.验收的方法:验收小组应对照监控系统改造方案,查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施工质量控制情况、以及试生产期间的装置运行记录情况,客观、公正地给出验收结论并形成相应的书面验收意见。
3.验收报告应于验收通过后10日内上报所在地级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市安全监管局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重新确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名单以纸质及电子文档的形式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填报表格见附件,电子文档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三处邮箱:lxr-2000@163.com)。
(二)各地级市安全监管局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本辖区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改造工作方案以纸质及电子文档的形式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三)各地级市安全监管局每季度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改造情况上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四)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改造方案通过评审后由各地级市安全监管局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存档。
(五)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改造完成验收报告由地级市安全监管局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存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5日
附件
xxx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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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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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重大危险源单元 |
级别 |
单位类别 |
是否改造完成 |
合计: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处、已改造完成 处、待改造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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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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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类别”填写“生产”、“使用”或者“储存”。其中“存储”类指以储存危险化学品为主要目的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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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改造完成”如已完成,需填报具体验收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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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