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三〔2014〕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9日凌晨3时许,沪昆高速湖南省邵阳市境内1309公里处隆回往洞口方向,一辆违法装载疑似酒精易燃品的厢式小货车与一辆大客车发生追尾后燃烧。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1辆大客车、3辆货车、1辆小客车燃烧,43人死亡、6人受伤。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肇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改装车辆、非法充装危险品、非法从事营运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及《自治区安委办关于认真吸取近期外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桂安委办[2014]100号),消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源头隐患,强化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及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和重申规定如下:
一、督促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化学品充装、购买、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并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二)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其他企业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必须检查所托运的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未加贴或拴挂标签的,不得托运。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必须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运输单位。
(五)不得在所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六)必须向运输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以及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要提供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八)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或停车位,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九)要建立和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超装、混装。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后,要详细登记。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剧毒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企业还要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是否齐全有效,查验运输车辆是否安装安全标示牌;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相应的警示标志。查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装车发货。
(十)向驾驶人和押运人员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系卡。
二、强化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安全监管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安监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二)把好行政审批关口。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后,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安监部门要监督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和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超装、混装。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委托没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或车辆承运、超装、超载等问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反复出现超装、超载等问题的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完善并演练应急预案。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接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化学品登记办或有关专家了解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盲目施救,防止引发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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