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设计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组织开展一次化工仪表系统专项调研,摸清安全仪表系统应用单位底数,了解掌握各单位安全仪表系统的应用情况、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订及执行情况、安全仪表系统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设置及教育培训情况等。
二、各市局应加强对属地化工企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监督检查,并严格按《指导意见》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标准要求抓好贯彻执行。
三、各地今后要将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评估、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培训开展等情况纳入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四、各市安全监管局要每年汇总相关检查情况,并于每年2月初前报送自治区安监局三处。
请各地及时将《指导意见》传达至本辖区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企业。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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