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三〔2015〕4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发布,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目录》实施工作,现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以下简称《指南》)以及国家安监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目录》掌握要点
(一)《目录》条目变动情况:《目录》共收录2828个危险化学品(含类属条目),较《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3823个危险化学品)共计新增危险化学品285个,删减危险化学品825个;新增剧毒品8个,删减剧毒品195个。
(二)危险化学品含义的变化:如果仅从化学品数量上而言,无论是纯物质还是混合物,《目录》数量都有明显减少。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录》危险化学品的含义较《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有所扩大,采用了联合国GHS中关于化学品危害的评估标准(相关知识参见http://ghschina.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77/n14505342/index.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网页),将化学品的潜在或慢性健康和环境危害也纳入分类考虑,这直接导致了将大量以前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化学品也归类为危险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监管模式的转变:
1.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许可等手段进行重点管理;
2.混合物(指未列入《目录》的混合物,以下同)且未在《指南》中明确可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及未列入《目录》,经危险性鉴别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纳入登记管理,不纳入行政许可的范畴。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产品进行鉴定分类,如果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该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二、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确定
(一)《目录》所列化学品是指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产品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除外)。可视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的混合物,亦必须有相应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否则不可按正常工业产品实施行政许可。
(二)《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中品种的确定。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第2828项为类条目,行政许可时,可参照《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名称命名并标注“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
(三)CAS号相同的工业产品(如无水乙醇、工业酒精等),其中文名与《目录》中名称有不同的,属于相同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时,以工业产品名称命名并标注CAS号。CAS号查询,推荐使用化工词典(网址:www.anychem.com/dict/ )。
(四)复配农药生产企业(包括乳油、微乳剂、水乳剂、悬浮剂、粉剂、水剂等)不再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复配农药的经营企业(包括批发、零售)不再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配农药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除外。
(五)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如LNG转化成CNG。
(六)醇基燃料属于混合物,不同于甲醇汽油、乙醇汽油,因其无相关法规规定的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不应纳入行政许可的范畴。
(七)我区所有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均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并纳入行政许可范畴(能证明其生产、经营的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
(八)《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危险性类别为“加压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时应根据充装方式标注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
(九)国家安监总局对《目录》有进一步明确性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三、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含中间产品,下同)有新纳入《目录》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令)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
1.使用已有生产装置进行生产的,应按41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对该生产装置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规定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应按照41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使用未经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生产装置进行生产的,应按规定补做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完善安全设施,再按照41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对该生产装置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后向规定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按照41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原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因《目录》调整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范畴的,应按照41号令要求向规定实施机关提出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1.如已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并在属地安监部门备案的,应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规定实施机关提出办理申请。
2.如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其生产装置应按规定补做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完善安全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后再向规定实施机关提出办理申请。
(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中的部分品种或所有品种不在调整后《目录》内的,企业应及时申请注销部分品种或注销许可证。
四、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品种有新纳入《目录》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因《目录》调整,原非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品种新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在规定时限内向权属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柴油[闭杯闪点≤60℃]已列入了《目录》。我区从事柴油经营的企业均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能证明其所经营的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
加油站同时经营汽油和柴油的,如原安全评价报告中已包含柴油的内容,可直接办理品种变更。
(四)已运营的加油站如需增加许可范围,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如已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办理申请。
2.如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按规定补做安全审查,再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办理申请。
3.加油站在2013年3月1日《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实施之前,投入使用的,安全评价报告应使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6)进行评价;在2013年3月1日之后投入使用的,安全评价报告应使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进行评价。
五、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一)2015年5月1日后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目录》规定品种执行。
(二)2015年5月1日前审核、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因《目录》调整涉及危险化学品品种变化的,5月1日后受理的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按《目录》执行;正在审查之中的,建设单位应补充提交危险化学品品种变化说明;正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在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中,应对新增品种作专项评价。
(三)正在建设中的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品种已不在《目录》内的,不再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执行。
六、时限要求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所有项目的审核及许可工作均按《目录》执行,许可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不在《目录》的,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并依法按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二)凡因《目录》调整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于2015年12月底前按《目录》要求,完成经营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领。逾期未办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七、其他要求
(一)原危险化学品许可证许可范围中的部分或全部品种不在《目录》的,企业应及时申请注销部分品种或注销许可证。
(二)各地要通过文件、网络、会议等形式将《目录》向辖区内企业进行宣贯,督促企业及时辨识本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发布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调整企业内部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国家安监总局对《目录》施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安监局监管三处反馈。(联系电话:0771-5659075、5659063)
请各地将本通知要求及时通知到辖区内县(市、城区)安全监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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