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委办〔2017〕68号
各市安委会,区直各有关部门:
2017年5月12日,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锰公司一在建储罐发生硫酸泄漏,事发现场储存有硫酸的储罐共4个,其中4000立方米2个,200立方米2个(罐内具体硫酸量在进一步核实中)。另外,还有8个600立方米、4个200米立方的空罐。发生泄漏的是2个200立方米的储罐,估算泄漏硫酸100余吨。尽管未造成人员伤害,也未造成周边环境污染,但引起了自治区领导的高度关注。接到事故报告后,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请自治区环保厅、安监局和钦州市全力组织妥善处置,确保周边居民健康和环境安全,严防发生新的泄漏。同时,对全区已建成或在建的储存危险化学危险品的相关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为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根据自治区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定于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区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包括在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项目)。
重点是: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硝酸铵、氰化钠、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涉及硫酸、盐酸等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等。
二、检查重点内容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1.危险化学品罐区:
(1)罐区管理制度、特殊作业管理、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倒罐、清罐、切水、装卸车等环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作业人员是否在作业现场看护;储罐是否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罐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是否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是否在储罐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添加强氧化、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
(2)夏季“四防”(防雷、防火防爆、防汛、防高温)措施及防泄漏、防腐蚀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储备是否配备到位;
(3)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是否配备了压力、液位、温度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大型、液化烃及剧毒化学品储罐是否设置远程紧急切断阀;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是否有效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现场视频监控设备是否完好;
(4)避雷、防静电设施是否定期检修、检测;
(5)是否严格执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是否对可燃气体进行定量分析,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是否检测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氧含量;
(6)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掌握必备的应急处置能力;
(7)强化危险化学品罐区源头管控。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硫酸、盐酸等许可备案管理规定。坚决取缔关闭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两重点一重大”企业:
(1)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全体员工是否了解和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
(2)是否按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是否存在交叉、不清的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纳入了日常考核;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4)检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吊装、登高、断路、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安全规程是否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修订和完善,并严格执行;
(5)是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领域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桂安监管三〔2016〕13号)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控;
(6)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和正常使用,是否存在擅自停用安全联锁、报警损坏、工作指标超压等情况;
(7)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的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8)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了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9)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管理和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维护、保养是否正常,能够保证正常使用;
(10)否制定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是否逐项进行安全条件的确认,是否对装置停、开工进行了全面的风险识别,操作人员是否清楚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11)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联锁等系统是否正常可用,安全仪表、安全设施是否定期检测。
(二)硝酸铵、氰化钠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
1.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操作、分析、检修规程,严防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等情况。
2.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的情况。
(三)涉及硫酸、盐酸等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
涉及硫酸、盐酸等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危险化学品港口、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情况;遵守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规定的情况;督促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报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使用。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工商、邮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21 号)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桂安委〔2016〕18号),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检查。一是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
三、检查时间
即日起到6月底,各市安委会、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并加强检查,同时对下级政府、本系统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自治区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市、自治区有关部门部署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检查方式
(一)单位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桂安委〔2017〕6号)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企业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同时采取“双随机”和重点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所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企业含在建项目和乡镇(街道)进行全覆盖检查。
(二)全面检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紧紧围绕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点检查。
(三)地方检查与行业检查相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督促检查与推动整改相结合。通过形式多样的检查活动,强化督查督办,督促和推动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的重大意义,把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认真抓实抓好。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检查和督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大检查实施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以此次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三)深入检查,及时整改。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四)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各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深入检查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措施的大检查工作报告(同时报电子版),于7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胡文君,联系电话:0771-5659089(兼传真),邮箱地址:lxr-2000@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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