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三〔2017〕1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管三函〔2017〕20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信息填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颁发和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后的3个月之内,将有关信息准确录入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过期且未申请延期的,应在过期后的3个月之内,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内予以注销。要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20日前通过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季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情况,并于每年4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加大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力度。各市安全监管局要在加强各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对醋酸酐、丙酮等重点品种经营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从严惩处,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吊销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
请各市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至辖区内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按照要求,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和许可信息填报工作。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管三函〔2017〕20号).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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