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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2016-12-04 10:56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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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安监管三〔201616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推进随机抽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687号)精神,为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职责分工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建立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对监管职责范围内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和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应当纳入各级随机抽查名录库。

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对全区各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主要对构成危险化学品一级重大危险源以及曾经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自治区本级随机抽查企业名录见附件1

三、工作任务

(一)检查频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具体检查频次为: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局至少每月检查一次,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每年至少组织对列入重点随机抽查企业名录检查一次。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见附件2,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主体、依据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作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

(三)检查方法。随机抽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安监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四)隐患处置。对抽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守法的自觉性。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服务企业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会诊,精准监管,避免监管执法搞形式、走过场和简单重复检查,切实提升监管能力和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督促辖区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按要求做到每一次抽查、检查和处罚结果都要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宣传栏等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121


附件1

自治区本级随机抽查企业名录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广西鹿寨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北海炼化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博森化工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市利达磷化有限公司、广西中油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广西东油沥青有限公司、广西玉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钦州天恒石化有限公司、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广西田东锦盛化工有限公司、广西田东锦亿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田东泰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屯里油库、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屯里油库、中石化华南分公司南宁输油管理处黎塘站、中石化华南分公司南宁输油管理处北海首站、广西中石油储备油有限公司(420库区)、中石化广西百色石油分公司三雷油库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序号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抽查主体

备注

1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1.1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1.1.1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1.1.2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1.1.3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1.1.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1.1.5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1.1.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1.1.7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1.2  工艺管理情况

 

 

1.2.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1.2.2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2.3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1.2.4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1.2.5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1.3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1.3.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1.3.2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1.3.3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1.3.4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1.3.5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1.4.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4.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4.3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

管道企业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2.1  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2.1.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2.1.2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2.1.3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有人员更替未及时更新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2.1.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未制定或不完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2.1.5站场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四条,《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2.1.6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七条

 

 

 

 

2.1.7 SCADA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15

 

 

 

 

2.1.8管道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站场是否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15

 

 

2.2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2.1.1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五条

 

 

 

 

2.1.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五条

 

 

 

 

2.1.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七条

 

 

 

2.1.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查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抽查比例≥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1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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