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三〔2014〕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集中开展全区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学品罐区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治区安监局确定2014年下半年集中开展全区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包括石油库及汽车加油加气站)罐区,工业生产(包括化工、医药生产及其他)罐区。
二、整治内容
除《通知》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工作的七项具体要求外,还应对照下列要求扎实排查严格落实:
(一)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完善危险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
1.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2.与生产装置相连的可燃液体储罐,根据规范要求设置低液位报警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装置。
3.可燃烃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连。
4.地上立式油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的油罐宜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大于和等于50000m3的油罐还应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有脱水操作要求的油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5.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监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1)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2)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有毒气体的浓度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4)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测器,应具备高低位液位报警功能。
6.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其监测监控设施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系统改造的若干意见》(桂安监管三[2014]10号)的要求。
7.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8.汽车加油加气站罐区监控设置要求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执行。
(二)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发货装载。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发货装载前要严格查验运输车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检查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装载过程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确保不超过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
三、整治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各级安监部门要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方案,立即传达到每个企业,明确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各相关企业按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定整改时间表,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自查情况报当地安监部门。
(二)检查阶段(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级安监部门在企业自查基础上认真组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确定整改时限等相关要求,落实责任人员,并根据整改进度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三)督查阶段(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国家安监总局将结合年度大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自治区安监局届时将对部分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周密部署。各地级市安监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内部协调分工,迅速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实效,不走过场。
(二)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自查和整改。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牢固树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自查,严格落实整改。
(三)强化事故预防,及时消除隐患。对一般安全隐患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立即停产治理;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存在重大隐患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实行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搬迁。
(四)认真做好化学品罐区的普查建档工作。摸清化学品罐区现状(储罐数量、储存化学品和监测监控设施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情况),完善监控设施,提高安全监管水平。请各市安监局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他工贸企业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附件表格(包括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安监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联系人:马理,电话(传真):0771-2299536。
附件:1.罐区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2.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排查表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2014年8月22日
附件1
罐区整治工作情况表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罐区分类 |
罐区名称数量 |
主要储存介质及容积 (m³) |
有无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级别 |
是否经正规设计 |
未经正规设计的罐区是否开展设计复核 |
有无视频监控系统 |
有无高低液位报警装置 |
有无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仪 |
有无紧急切断阀 |
有无多个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 |
可燃液体储罐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
罐区开展专项整治后增加的安全设施或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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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内容 |
投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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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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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石油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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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油加气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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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内经营储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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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生产(包括化工、医药生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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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化工、医药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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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严格按照分类统计填写,防止重复统计;2.一个成品油油库作为一个罐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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