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三〔2014〕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涉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问题复函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涉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15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做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能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要求,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各市安全监管局应及时进行内设机构职能调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附属设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分级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三、港区内的LNG接收站(纳入港口经营许可范围的除外)及其输送管道等附属设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港区内的LNG码头,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四、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核发、LNG接收站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以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我区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审批规定实施。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涉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152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能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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