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22号)文件已失效,因此,各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工作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工作的通知》(桂安监管烟爆〔2017〕1号)文件执行,不再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安监管〔2006〕36号)文件中规定经营布点(第三条)相关内容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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