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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安监管烟爆〔2018〕8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巡查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68号)要求,2018年5月至6月,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条件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委托持有国家甲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江西省赣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南宁、梧州、北海、钦州、玉林5市9县(区)的20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抽查。抽查项目包括企业证照和生产合法情况、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规划情况等23个方面的内容,查出154个问题和隐患,其中84个隐患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体详见附件)。针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已责令2家企业停产整顿,对14家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对其中4家企业并处经济处罚合计14万元;4家企业经检查后停产申请退出烟花爆竹生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真正得到落实。部分企业没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落到实处,对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不够重视,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安全生产处于被动式状态。如抽查发现有企业未进行安全风险分级,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防护土堤受雨水冲垮、有药工库房未设置沉淀池、导静电设施不接地等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企业不主动投入资金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使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企业的“四防”(防爆、防雷、防火、防静电)不达标问题普遍存在。抽查的20家企业中仅1家“四防”设施合格,多数企业未对“四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时检查、及时维护保养。防护屏障高度不足、防雷设施缺失或被树木遮挡、灭火器过期、导静电设施未设置等问题屡见不鲜。
(三)行政许可不严问题突出。行政许可中,设计、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不严谨,一些地方监管人员工作不扎实,向不完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致使企业带病生产作业。如抽查时发现有的企业围墙高度达不到标准要求或用铁丝网代替围墙;成品总库合计面积、定量达不到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三库”建设的要求;危险性建筑物结构、耐火等级达不到标准要求。
(四)超药量、私搭乱建、违规预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抽查发现有的企业中转库定量1000公斤,实际储存药量1200公斤;违规私搭乱建临时存药洞、阳光棚等;高氯酸钾和硫磺在同一栋工房内分别与珍珠岩粉违规进行预混。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督促企业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整改。各地要对抽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抽查、复查不达标的企业。各有关市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做好此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执法处罚、整改落实工作,并进行通报。
(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严禁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无证上岗,坚决杜绝“三超一改”、分包转包以及超能力突击生产行为,全面落实企业领导值带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控,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三)严格把住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关。要按照生产企业复产“六不准”(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尚未通过延期许可审查换证的,“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等不达标和“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不足的,库存产品已经达到成品总库核定储量的,未使用自动装药机进行爆竹生产和带药插引的,排查出安全隐患问题未消除的,没有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张贴产品流向标识的等六类企业不准复产)要求严格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和日常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重大隐患未整改完成的企业一律不予通过复产,严防企业“带病”复产。
(四)加强对提出延期换证企业的服务工作。要按照自治区关于改善营商环境的要求,主动作为、上门服务,积极引导安全生产许可证准备到期或到期后正在整改中的企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关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促使延期换证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快完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抽查全覆盖工作。除自治区抽查到的20家企业外,有关市县要根据地方实际,按照制定的抽查方案,明确本级任务,组织专家加快完成辖区内全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抽查工作。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对本地区安全条件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隐患以及整改情况和相关处理处罚决定及时汇总整理、收集建档。
请将此通报转发至辖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附件:安全生产条件抽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6日
附件
安全生产条件抽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一、宾阳县福林爆竹厂
1*.内部安全距离不足:1号门卫室(实际为行政办公室)距离10号插引房17m,不足50m;
2*.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过期;
3*.8号引线中转防护屏障高度不足;
4*.产品总库设置达不到国家总局要求;
5.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开展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体检;
6.30号成品中转、8号引线中转、10、11、12、13号插引、17号高钾备料、16号原料备料视频监控系统不完善;
7*.危险品生产区、行政区未分区隔离设置;
8.16号、17号工房未设置沉淀池;18号装药机房沉淀池未清理;
9*.26号结鞭工房边搭建临时棚。
二、岑溪市归义镇双贵村思浩烟花炮竹引线厂
1*.107号纸筒工房东侧50 m2的空间(实际为行政办公室)距离111号喷底房15 m、距离112号包装工房25.8 m,均不足50 m;
2.擅自增加喷底工艺;
3.112号包装、113号手工结鞭、114号包装、135号装药机-装药间等工房未设置圈梁;
4.114号包装工房、118号手工结鞭工房等墙体有裂缝;
5.123号封口后中转库的安全逃生通道不符合要求(工房内最远点到门口距离超过8 m(10 m));
6.101号成品库装卸平台宽度只有1 m,不足2.5 m;
7*.148号引线库北面防护屏障长度不足;135号装药机泄爆口方向的防护屏障厚度不足,顶部宽度不足1 m;
8*.工房的静电接地线直接使用防直击雷的接电线;
9*.112号包装、113号手工结鞭、114号包装等工(库)房屋面为泡沫夹芯板,侧边封口脱落,耐火等级不足三级;
10.成品(中转)库窗户未设置百叶窗;未设置燃放试验销毁场;
11.120号、121号机械结鞭工房的结鞭设备连接线暴露过多,未套防爆管;128号、130号、131号空筒机械插引工房内的插座不防爆;135号装药机-收饼间的固引机开关不防爆;
12.产品运输包装箱未标注单个药量、总药量;产品销售包装未标注单个含药量和总含药量、产品个数、无燃放说明等;
13.所有监控信息保存不足30天;
14*.112号包装工房至117号手工结鞭工房之间围墙缺失;114号包装工房、101号成品库与围墙联建;生产区部分围墙高度不足2 m;
15.138号硫磺粉碎工房、 139号高氯酸钾粉碎工房未设置沉淀池;135号装药工房除尘端未设沉淀池;
16.未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的每月排查3次进行隐患排查;
17*.137号成品中转库存储药量已超过核定药量,核定药量为1000 kg,实际存放约有2480件,总药量1200 kg左右;
18.未进行安全风险分级。
三、岑溪市昙容烟花炮竹厂
1*.6号引线库防护屏障高度不足;
2*.32号、33号、35号包装工房操作台面未采用导静电材料制作;
3*.5号高钾仓库未设置消防沙池、6号引线库未设置消防水池;
4.16号机械混药装药固引工房电器开关不防爆。
四、合浦得其利出口烟花厂
1.企业许可范围为B、C级组合烟花、C级吐珠类、C级造型玩具类,三种产品共用生产线;
2*.269号机械造粒、297号装筑药工房防护屏障高度不足,58号装发射药、57号、59号安装工房正面及侧面防护屏障缺失、后方防护屏障高度不足;
3*.252号装筑药、369号引线库、368号黑火药库、366号、363号亮珠库、57号、59号安装、140号安装中转、70号包装工房屋顶是木梁结构,耐火等级不达标;
4.274号、283号成品中转库由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超过8 m;
5*.成品库3栋定量合计18000kg,达不到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
6.252号、253号、254号装筑药、265号机械混合药、276机械压药、282配湿药、297号装筑药工库房未设置沉淀池;
7. 282号配湿药工房墙体开裂,地面下沉;
8*. 危险品生产区与药物总仓库区未按标准分区隔离设置。
五、合浦县廉东烟花炮竹引线厂
1*.52号、46号、47号、34号、33号、32号、27号、28号、31号、13号、73号、74号1.1级工(库)房防护屏障高度不足;
2*.56号、57号工房缺失防静电设施;
3*.64号化工原材料库未设置消防沙池;
4.34号、33号、32号、27号、28号工(库)房未设置沉淀或过滤池;
5.视频监控信息保存不足30天;
6.2名门卫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六、合浦县公馆出口烟花有限公司
1.许可生产:A级礼花弹;B、C级小礼花类;B、C级组合烟花类、C级吐珠类 引火线生产:烟花类、引火线(湿法制引、限自产自用)。B、C级组合烟花类、C级吐珠类未按产品种类分别设立生产线。
2*.221号、223号、227号、226号、225号、341号、339号、336号、332号、333号、333号等工房的防护屏障高度不足;
3*.123号、125号、109号、140号、331号工房无导静电胶板且未接地;
4*.生产区294号、305号化工原材料库未设消防沙池;
5.检查监控室发现,厂区监控设备共96个,其中80个已损坏失效;
6.抽查发现部分工(库)房与图纸不相符:145号图纸为3间,现场为2间;132号图纸为4间,现场为3间;225号图纸为1间,现场为3间;251、252、253号图纸为1间,现场为3间;
7*.142号发射药中转定量为8kg,通过查看视频监控信息,5月14日实际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8*.现场发现92号、91号工房前面建有阳光棚,271号工房前有工棚,159号至158号工房中间有工房、97号工房边有工棚与设计图上未体现,332号、333号内有烘干机械未拆除,属于违规私搭乱建。
七、合浦瑞兴化工有限公司
1*.30号、46号、47号、51号、52号、57号、71号1.1级工(库)房和104号、105号、106号成品仓库防护屏障开口方向设置不符合GB50161-2009标准要求。
八、合浦县华强烟花炮竹厂
1.许可生产C级组合烟花类,C级、D级喷花,C级、D级玩具类(线香型、造型);未按产品种类分别设立生产线。
2*.一工区37号,二工区8号、28号、29号、11号,仓库2号、4号、10号工(库)房防护屏障高度不足;
3*.总库区1号和11号化工原材料库未设消防沙池;
4*.成品总库1栋总建筑面积980 m2,定量20吨;亮珠库2栋,合计定量9吨。达不到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
九、北海市通泰烟花厂有限公司
1.许可生产B、C级组合烟花类、B、C级吐珠类、C级爆竹类,B、C级组合烟花类、B、C级吐珠类未按产品种类分别设立生产线;
2*.生产区H4号、爆竹总库区P46号、P47号、烟花成品库区H91号、H92号、H93号化工原材料库未设消防沙池;
3.生产区P11、P12机械空筒插引工房“三定牌”为“手工空筒插引工房”。
十、浦北县金田烟花生产基地
1.一工区礼花弹安引工房35号到40号工房、装珠药生产线存在运输交叉现象;
2*.一工区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66号、65号、46号、76号工房防护屏障高度不够;二工区109号、108号、107号、106号、104号、102号、101号、99号、96号、94号、95号、93号、91号、111号、112号、114号、116号、117号、118号、75号、74号工房,存在正面门前与运输通道无防护屏障现象,不符合GB50161-2009的规定要求;
3*.成品库存储量只适合1.1级礼花弹存储,不满足组合烟花成品存储,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59号)要求;
4.视频监控信息只能存储15天,不足30天;
5*.一工区83号组装包装工房前搭建工棚;
6.27号半成品库无限高堆码线;
7.一工区12号烘干房电器插座不防爆;
8. 一工区76号工房标识与要素表用途不一致,亮珠生产线无亮珠包装间;
9.一区生产礼花弹同时生产组合烟花、吐珠类、喷花类产品,未根据产品种类分别设立生产线;
10*. 一工区2号化工原材料库未设沙池;一工区48号无明示沉淀池;
11*.二工区2号成品库建筑结构为木质结构;
12*.二工区116号装筑药工房存放15kg左右烟火药;
13.总库区主干道路无硬化。
十一、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
因“三库”改建取消了引火线生产,但未及时变更许可范围。
十二、浦北县官垌烟花炮竹厂
1*.132号、130号、109号、40号、158号、36号1.1级工房防护屏障高度不足;
2.35号、37号、40号、41号、42号、44号工房无沉淀池;;
3*.149号纸筒泥头工房,存放有已安引的空内筒。
十三、浦北县泉通花炮有限公司
1*.49号、50号、51号、81号、82号、83号、97号、98号、115号、143号、183号工库房防护屏障高度不足;
2.所有监控信息保存不足30天;
3.73号、79号、76号工房无沉淀池。
十四、永丰(钦州)烟火制造企业有限公司
1.厂区有部分三定牌有涂改和同号现象;
2*.35-1号装药中转工房存放空壳、30-2凉棚工房存放无药材料;
3*.34-5号、34-6号、34-8号、34-14号、34-15号装药装珠工房边有私自搭建临时棚;
4*.34-1号、34-2号、34-3号、34-4号、34-5号、34-8号、34-12号、34-14号、34-15号、35-4号、26-1号、26-2号、21-6号、21-1号、17-1号、22-7号、22-8号、29-1号、22-6号、25-1号、46-1号、50-1号、50-2号、48-4号、49-3号工库房防护屏障不达标;
5*.1.1级裸露药物、效果件的作业场所的操作台面使用不合格的导静电橡胶垫;
6.部分沉淀池未及时清理;
7.存在使用普通塑料桶(盆)盛装药物现象;
8.总仓库区道路未按要求硬化;
十五、灵山县瑞兴烟花炮竹厂
1*.三隆工区生产区避雷针被桉树遮挡;
2.三隆工区102号、103号、108号、100号、99号、94号、93号、工房排水沟堵塞;檀圩工区123号亮珠工房门前有一条水沟;
3*.三隆工区部分1.1级装药工房私自搭建雨棚和临时存药洞;
4*. 三隆工区部分1.1级装药工房导静电棒安装位置不规范,使用不合格导静电橡胶垫;
5.三隆工区和檀圩工区视频监控存储记录达不到30天;
6*.三隆工区生产厂区内有三辆机动车未按照要求装置防火罩;檀圩工区造粒、装药工区未按照要求配备灭火器;三隆工区生产厂区、总仓库区未按照要求设置消防栓,总仓库区消防水池水量不足,未设置栏杆和警示牌;
7*.三隆工区总仓库区达不到国家安监总局三库建设要求要求;檀圩工区未按要求设置总仓库区;
8.三隆工区重大危险源未经备案;
9*.三隆工区80号号晒场,檀圩工区100号、116号、123号、124号、125号、126号、136号、193号、142号工房防护屏障不达标;
10*.檀圩工区176号、177号 氧化剂还原剂混存;
十六、兴业县小平山第三烟花爆竹厂(计划申请退出)
1*.抽查到的中转库人体导静电泄放装置缺失和失效;
2*.101、134、227号配装封一体机,128、208号引线中转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3*.101、134、227号配装封一体机,128、208号引线中转库等防护屏障不符合要求;
4*.成品库防火墙未砌至屋面顶或梁的底部;
5*.高氯酸钾和硫磺在同一栋工房两间内分别与珍珠岩粉违规进行预混;
6*.引火线总库容量达不到国家安监总局要求。
7.视频监控信息保存只有15天,不足30天;
8*.工厂围墙没有设置;
9*.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行政区没有采取隔离措施;
10.没有完整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2015年以来扩建的总仓库未经过设计;
11.设置的沉淀和过滤池不完善;
12*.违规私搭乱建临时存药洞。
十七、兴业县卖酒镇烟花炮竹厂(计划申请退出)
1.2号、44号化工材料中转、1号、27号高钾中转库、15号、21、35号固引中转、17号结鞭、18号结鞭中转,19-1、36、37、38、14号包装,34号、8号装药封装一体机,6号、43号成品仓、30号、28号引线中转,10-1号、11-1号插引工房、第二仓库区所有工房等墙体为空心墙体;
2*.26号引线中转库等未按标准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3*.8、34号配装封一体机,1、5号引线库等防护屏障不达标;
4*.引线库的人体导静电泄放装置缺失和失效;
5.5号引线库库房门口有台阶;
6*. 高氯酸钾和硫磺在同一栋工房两间内分别与珍珠岩粉违规进行预混;
7*.引火线总库容量为2000kg,达不到标准要求;
8.视频监控信息保存不足30天;
9.产品流向管理系统记录不完善;
10*.工厂围墙没有设置;
11*.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行政区没有采取隔离措施。
十八、广西吉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1*.抽查到55号黑火药库门前的灭火器失效;
2*.高氯酸钾和硫磺在同一栋工房两间内分别与珍珠岩粉违规进行预混。
十九、博白县万佳烟花炮竹厂(已申请退出)
1.11号化工材料中转、13号引线中转、14号粉碎间墙体为空心墙体;
2*.装药封装一体机工房防护屏障不符合GB50161-2009标准;
3*.10号引线中转、11号化工材料中转库工房的人体导静电泄放装置不符合GB50161-2009标准;
4*.2号成品库门前的灭火器失效;
5*.高氯酸钾和硫磺在同一栋工房两间内分别与珍珠岩粉违规进行预混;
6.产品标志上无厂名厂址;
7.没有配备注安师。
8*.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件到期;
9.没有查阅到2018年全员安全教育记录;
10.未能提供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1*.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未按制度要求上年度销售总额的5%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12.未能提供企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的材料;
13.未建立兼职应急救援组织,未能提供演练影像和演练总结;
14.未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未建立产品流向管理系统;
15.所有监控视频系统失效;
16*.未设置工厂围墙;
17*.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行政区未按国家标准分区隔离设置。
二十、博白县大坝镇福源烟花炮竹厂(已申请退出)
1.9号成品中转库、24号、23号内筒中转、22号组盆中转、7号8号装发射药中转、12号装发射药、1号称量、5号压药中转、46号、47号、50号、52号亮珠库、45号化工材料库墙体为空心墙体;
2*.42号机械造粒工房未按标准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3*.7号装发射药中转、18号药物中转、19号装药、10号亮珠中转、34号药物中转等工房防护屏障不符合国家标准;
4*.成品库区的灭火器失效;24号内筒中转、11号装发射药中转、34号药物中转、46号亮珠库工房的墙体到屋顶未封闭;
5*.未设置有引火线库;
6.未检查发现有注安师现场服务记录;
7*.企业任命的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件;
8*.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未按制度要求上年度销售总额的5%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9.未能提供企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的材料;
10.建立产品流向管理系统不完善;
11*.工厂部分地段未设置围墙;
12.28号、30号包装工房与图纸不符合;成品库区中老旧库房未拆除,与图纸不符;
13.42号机械造粒、19号装药未设置沉淀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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