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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6-11-23 08:45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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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安监管烟爆〔201621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1222

 

广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 (经营)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超许可类别或级别生产(经营)。

二、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证照载明经营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投入使用。

四、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生产线)和经营批发仓库的选址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线路、无线通讯塔、水源地、农牧渔业基地等外部安全距离,以及与厂区内库房、值班室、公用建构筑(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塔、高位水池及消防蓄水池、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等内部安全距离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有关要求。

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分别设置行政区、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

六、生产企业危险品生产区和经营批发企业烟花爆竹仓库区未按要求设置密砌围墙。

七、烟花爆竹企业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法规要求。

八、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缺失。

九、烟花爆竹企业特种作业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

十、领导值班安排未上墙、职工进出厂未打卡(或签名)登记。

十一、分包转包烟花爆竹生产线、一证多厂、各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主要负责人非企业在册员工也不实际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十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烟花爆竹“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现象。

十三、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总库的储存库容不能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十四、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国家标准禁止使用的氯酸钾等原材料。

十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非法生产或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及有药半成品、烟花爆竹成品的。向非法生产户销售、提供黑火药、引火线、亮珠等有药原材料和有药半成品。

十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直接接触烟火药的操作工序室温超过34摄氏度,其他危险工序超过36摄氏度仍继续生产;天气恶劣,遇雷电、暴风雨天气仍继续生产。

十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企业仓库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十八、烟花爆竹生产场所1.1级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场所1.1级仓库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屏障。

十九、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未按照要求设置防雷设施、消防设施、防静电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或未按规定对相应设施进行维护、检测。烟花爆竹企业变配电设施和用电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设置保护装置;重点部位和总仓库未实现防超员超量视频监控。

二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同一区域内存在边施工边生产现象。

二十一、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区违规动火、动焊;存在火源和存放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易燃易爆品。

二十二、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有“前店后宅、下店上宅、前店后库”现象或严重超量储存现象。

二十三、烟花爆竹仓库内存放过期产品或质量安全没保证的产品(非法生产或行政单位收缴的)。

二十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场内危险品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

二十五、爆竹引火线采用“干法制引”工艺和采用烟火药手工混药工艺。

二十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符合《礼花弹安全生产条件》(AQ4121)、《黑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安全基本要求》(安监总厅管三〔201343号)。

二十七、采用填埋方式处理含药废弃物。

二十八、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1222日印发

经办人:黄 伟    联系电话:0771-5659061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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