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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安监管烟爆〔2017〕9号
南宁、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安监局,广西工程技术科学研究院: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设施危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84号)要求和我局2017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安排,自治区安监局2017年继续对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防静电设施安全检测(以下简称“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任务
自治区安监局对全区持有效证件(桂林市11家、陆川县5家除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防静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各市受检测的生产企业数如下:南宁3家,梧州8家,北海20家,钦州28家,玉林16家。自治区安监局委托广西工程技术科学研究院对企业进行检测。
二、检测和判定主要依据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AQ4115)。
三、检测的重点
重点检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裸露药物工房和药物总库、中转库等危险场所的防静电设备、设施及其接地情况。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涉药机械设备的接地。主要包括:1.黑火药球磨机、筛药机、压药机、造粒机;2.烟火药混药机、造粒机、压药机、亮珠烘干机;3.爆竹自动装药机、插引机、结鞭机。
(二)有裸露药物工房工作台上的导静电橡胶板及其接地。
(三)涉药设备、工具、器具的材质及其接地。
四、时间安排
自治区安监局在2017年8月31日前,组织完成全区的检测任务。各市安监局在2017年9月30日前组织企业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五、经费保障
自治区安监局在全区组织检测的相关费用,由自治区安监局全额负责保障。检测不合格的项目,整改费用由企业负责。
六、有关要求
(一)有抽检任务的市、县安监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开展工作,把抽查工作作为目前正在开展的安全大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并及时协调解决抽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市、县安监部门要派人密切跟踪抽检过程,及时掌握每个企业检测的真实情况,确保抽检工作取得实效。对检测发现企业导静电设施、设备、涉药工器具、防静电服装配备不合格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下达限期整改等执法文书。监督企业落实整改。对重点涉药机械设备进行检测时,还应记录设备的生产制造厂家、安装检测单位等。
(三)检测机构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精干力量,切实做好检测工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对每家企业检测场所不少于20处,且必须全面覆盖必检内容。抽检的结果,要及时反馈企业和企业所在县(区)安监局。检测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食宿费用自理。
(四)严格执法。各市、县(区)安监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从严处罚不合格企业。对检测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五)请各市、县安监局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企业的整改情况和处罚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安监局烟爆处。请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在完成检测任务后10天内将检测结果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安监局烟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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