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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安监管烟爆〔2014〕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2014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0日
2014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2014年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强化红线意识,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加大烟花爆竹企业淘汰落后和整顿关闭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运用标准化、信息化、联合执法等手段,不断强化烟花爆竹安全基础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重点环节安全监管,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确保事故总量下降,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推动企业加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一)开展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回头看”检查活动。通过开展检查活动,加强对持证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降低,促进保留企业向“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技化、集约化”发展。
(二)加强烟花爆竹企业整改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以“三库”(中转库、药物和成品总库)、“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和机械化建设为重点,督促企业对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组织开展防静电设施、防爆电气设备安全检测。
(三)严格把住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关。严格安全许可审查,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今后各地一律不再审批搬迁重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安全生产条件差、无条件或无力改造以及不完成整改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
二、继续推进烟花爆竹企业整顿关闭工作
(一)出台我区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积极协调政府产业规划部门制定我区烟花爆竹产业调整规划,重点指导南宁、梧州、玉林等市落实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促进各地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步入正轨。
(二)大力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十二五”末期烟花爆竹企业数量比“十一五” 末减少20%的总体目标要求,通过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力争2014年底将我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由“十一五” 末原有的187家减少到150家以内,提前完成“十二五” 末压减烟花爆竹企业数量的总体目标。
(三)加强重点地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加强对列入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监管重点地区的南宁市宾阳县、北海市合浦县、钦州市灵山县、玉林市玉州区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跟踪督导,强化安全监管,切实推动重点地区烟花爆竹企业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四)充分发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厅(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与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合作,相互支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三、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要求,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指导各级安监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机制;二是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日常、定期排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可以马上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登记建档,采取监控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对未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
四、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生产过程的“打非治违”工作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206号),全面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及村委会的“打非”工作责任。通过定期排查、不定期抽查、举报奖励等方法措施,及时发现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把“打非”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加大对涉嫌犯罪非法违法行为的刑责追究力度。 将南宁市宾阳县、钦州市灵山县、北海市合浦县、玉林市玉州区作为2014年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重点地区。
(二)突出抓好烟花爆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一是通过强化检查、严格执法、严厉处罚等手段,重点治理企业分包转包、冒牌生产以及生产超规格、超药量产品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强化对裸药工房、“三库”(中转库、药物和成品总库)和关键生产设备的安全监管,切实纠正“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三是强化企业领导值(带)班、职工出入厂考勤登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
(三)继续深入开展礼花弹等高危产品和氯酸盐专项治理。一是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完成礼花弹及黑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的控制任务,将我区的礼花弹及黑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国家安监总局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二是组织开展2014年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抽检企业数量达到企业现有总数的20%以上。进一步完善广西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实验室功能,并开展相关的安全技术保障服务活动。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强自身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建立企业重要安全技术指标自我检测制度。
五、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的要求,对照新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推动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检查,对按新标准评审未达标的企业,撤销标准化等级证书,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达标;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能达标的企业,依法吊销或撤销相关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树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典型。指导2家企业(生产、批发企业各1家)创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并作为达标示范企业在全区推广。
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烟花爆竹生产本质安全水平
(一)全面推广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2014年完成10家烟花爆竹企业(生产、批发企业各5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示范工作,将流向信息化管理作为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规定执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的企业及其产品,采取“停产、停销、停运”等措施,促进企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加快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建设。自2014年7月1日起,全区爆竹生产全部应用自动装药机和空筒插引工艺,淘汰手工插引、带药插引和手工混药、装药落后生产方式。指导2家爆竹生产企业完成爆竹自动装药机安装使用工作。
推广应用烟花生产自动混药机、压药机、亮珠烘干机。引导烟花生产企业做好自动混药机安装使用工作。
七、加强烟花爆竹法规和标准宣贯工作
(一)集中组织开展法规和标准宣贯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系统性学习1部烟花爆竹法规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项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3个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10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1号),着力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依法行政。
面向烟花爆竹企业宣贯《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1号),确保企业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了解和掌握“十条规定”。
(二)积极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作。充分发挥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功能,提高烟花爆竹事故预防和风险管理水平。
(三)依法制定《广西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四)继续做好总局下达我区起草安全生产标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工作任务。
八、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查处工作
(一)落实事故防范监管责任。强化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健全和落实烟花爆竹事故防范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事故防范工作对策和措施,督促企业完善并落实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防范工作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进一步增强事故防范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有针对性地提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措施,突出抓好企业生产、仓储过程的现场安全管理,促进企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认真抓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抓好重要时段安全督查。根据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工作特点和规律,重点抓好元旦、春节、清明节、高温雷雨季节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等重要时段安全专项督查。
(四)认真查处烟花爆竹事故。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县级安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凡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企业,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坏的,要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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