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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安监管〔2015〕2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近期3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4〕1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报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近期3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4〕121号).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15年1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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