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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安监管烟爆〔201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汛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安监管烟爆〔2016〕5号)的部署和要求,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成立了以副厅级领导为组长的两个抽查组,深入相关市对分包转包专项整治暨汛期安全生产进行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整治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南宁、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和贺州等7个市根据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5月3日召开全区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暨集中开展分包转包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后,各市、县均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
(二)组织开展自查和核实工作。各地组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台账》的内容,对本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情况、企业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形式和工(库)房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县级安监部门对企业填报内容进行逐一排查核实后存档。部分乡镇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两级监管责任制台账》的要求填写上报。
(三)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汛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安监管烟爆〔2016〕5号)的要求,部署传达到辖区内各县级安监部门及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督查组抽查和询问生产企业负责人,各地已部署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督查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专项整治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抽查18家企业,发现隐患111处(详见附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整治工作进度不平衡。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两级监管责任制台账》应于2016年6月10日前上报至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但截止至6月30日,只有南宁、桂林、玉林和贺州4个市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梧州、北海和钦州3个市没有上报。
(二)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在上报的材料中,部分县安监部门没有对企业的填报情况进行核实,也没有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台账》上签字,如贺州市八步区安监局只有签字,没有填写核查情况;部分市没有上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两级监管责任制台账》,如玉林市没有上报。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没有在企业的明显位置公布分包转包专项整治内容和举报电话,也没有公布企业承诺书,如合浦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和合浦县山口金龙烟花厂没有公布内容。
(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够深入。虽然各市已对汛期工作进行了部署,但对开展工作不够深入扎实。在抽查的企业中,各企业没有制定具体的汛期安全生产的实施方案,部分企业的避雷设施检测报告已过期,没有对避雷针等设施进行检测,工库房温湿度计检查登记不完善,部分企业的排水设施不完善,有渗水现象,如合浦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和合浦县山口金龙烟花厂没有避雷设施检测报告;灵山县那隆恒丰花炮厂工(库)房温湿度计检查登记只有一个人的笔迹;平乐县榕津金鸡花炮厂插引工房排水系统不畅;平乐县张家镇榕津炮竹厂引线中转库和引线库渗水;兴安县桂兴鞭炮厂引线库和引线中转库排水不畅等。
(四)部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从督查情况看,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然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短视行为,安全责任意识淡漠,企业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如博白县旺茂东明烟花爆竹厂中转库超4倍药量存放引线,混药、晾晒场等重点部位未安装视频监控,无进出厂员工登记台帐;陆川县李林烟花爆竹厂粉碎工房存在氧化剂和还原剂共同存放现象,引线工房存在边生产边施工现象;灵山县那隆恒丰花炮厂存在员工进出厂登记有进厂无出厂时间,装药工区预处理房内高钾与硫磺混放;灵山县天山烟花厂员工进出厂登记无具体时间,黑火药中转库和制珠工房一侧防护屏障已倒塌等。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市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继续严格按专项整治内容和时间要求开展整治工作。要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企业和县级安监局都要准备一套每一个企业整治工作的自查复查支撑材料,使整治工作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二)各市要严格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三函〔2016〕12号)文的要求,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生产线、工(库)房及其他形式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一证多厂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自行携带机器设备进厂生产作业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对督查检查出存在问题的企业(见附件),各相关市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请于7月30日前报自治区安监局,同时要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各相关市要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安监管烟爆〔2016〕4号)的要求,县级安全监管局要在全面排查完成后,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至少对生产企业摸排检查一次;市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做好对企业抽查工作,抽查企业情况要建立档案。
(四)各地要加强当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按(桂安监管烟爆〔2016〕5号)文的要求,强化雷电、高温、强降雨等极端天气督导检查,认真督促、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有关规定,制定高温雷雨等恶劣天气的安全生产实施方案。
(五)各地要认真吸取永丰(钦州)烟火制造有限公司19-2号烟火药机械混药工房近期发生的“7.13”爆炸事故教训,并按照2016年7月14日永丰(钦州)烟火制造有限公司“7.13”爆炸事故约见警示(现场)会议精神,要求企业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机械化生产安全技术规程,杜绝无证上岗,杜绝违章违规操作。在烟火药混药机械处于运转状态时,严禁工人违规进入机械混药工房添加原材料或进行其它作业。
当前,广西各地已进入主汛期,各地安监局要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密切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预测预报预警,强化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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