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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安监管烟爆〔2014〕12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
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40号)转发你们,请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所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并严格执行通知要求。
各市局要立即对辖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规使用甲醇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改,检查及处理情况请于5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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