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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配合下,自治区财政厅在此前已经下拨2019年至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2235万元的基础上,再下拨中央冬春救灾补助资金6620万元,用于支持帮助各地灾区统筹做好受灾群众今冬明春期间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2019年,我区频繁出现洪涝、风雹、台风、滑坡、崩塌、地震等自然灾害,尤其是7轮强降雨导致的洪涝灾害、2次5.2级地震灾害和2次台风灾害造成的灾情最为严重,部分受灾群众今冬明春基本生活面临一定困难,需要政府提供生活救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元旦春节工作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近期组织召开的全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近日,自治区应急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召开了全区冬春救助工作视频会,就加强工作衔接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全区今冬明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作出部署。会议要求各地要清醒认识当前我区冬春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形势,要加强工作部署和统筹协调,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冬春救助工作,做实做细冬春救助工作方案,认真研究如何更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迫切需求和具体举措,做到重实际、察实情、干实事、出实招、求实效;要落实救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乡镇包村负责人和驻村干部分片负责、村组干部积极配合、应急部门重点抽查”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救灾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优先加大本级冬春救灾资金投入;要严格核准救助对象,坚持“四步骤”、“四程序”、“四公开”的工作办法,“四步骤”,即坚持“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申报审批步骤;“四程序”,即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资金发放程序;“四公开”,即公示内容应实现救灾资金总额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每户接受救灾款物数量公开等;要加快资金拨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2020年1月15日以前,各地必须把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到户;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应急部门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安排专人了解掌握本地冬春救助工作进展情况,高度重视冬春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健全救助工作流程,做到专账管理、账款相符。此外,会议还对切实做好新灾应对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出安排部署。(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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