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达公司)大坪村矿区锌银铅锑锡铜矿(以下简称大坪矿)2号隆口内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1人失联。事发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形成《河池市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10·28”矿山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其中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精神,2021年底自治区安委办组织评估工作组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将评估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自治区安委办成立由自治区应急厅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总工会等部门业务骨干为组员的评估工作组,制定《河池市南丹县“10·28”矿山坍塌重大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方案》。
2021年12月,评估工作组赴河池市南丹县,采取听取汇报、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评估工作。2022年3月,评估工作组形成评估报告。
二、总体评估意见
评估工作组认为,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落实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三、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一)刑事处罚落实情况。
1.一审判决结果。2020年6月29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庆达公司850万元罚金,判处陈祥生、张栋志等相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其中实体刑6人、缓刑5人,重刑1人。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单位庆达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50万元。(因2015年、2018年两次行政处罚已交罚款25.65276万元冲抵罚金,尚未缴纳罚金824.34724万元)
(2)被告人陈祥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3)被告人张栋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4)被告人韦炳克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5)被告人卢宝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6)被告人卢桥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7)被告人何志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8)被告人朱天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9)被告人莫生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10)被告人吴春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11)被告人王成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12)被告人梁吉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3)没收被告单位庆达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74.0392万元,上缴国库。(因2015年、2018年行政处罚已没收85.5092万元,尚未没收的2488.53万元,待判决生效后继续予以没收)
(14)没收被告单位庆达公司尚未销售的原矿,依法处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2.二审审理情况。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庆达公司和被告人陈祥生、张栋志、韦炳克、卢桥更、何志勇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3.执行情况。(1)交付执行情况。判决生效后,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案件全部移送执行。对判处实体刑的6名罪犯,由南丹县看守所交付广西鹿州监狱服刑;对判处缓刑的5名罪犯,全部移送南丹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2)财产刑执行情况。判决生效后,南丹县人民法院就该案的罚金刑即罚金940万元(庆达公司、陈祥生及张栋志合计罚金,其中未缴纳914.347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74.0392万元及没收尚未销售的原矿石,于2020年9月29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二)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庆达公司。2020年4月16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488.53万元并处罚款746.56万元、没收越界采出的铅锌锑锡矿原矿石1827.6吨、吊销大坪矿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随后,依法吊销了矿山采矿许可证,并委托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没收越界采出的原矿石,所得价款180.8775万元已上缴国库(同刑事判决部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南丹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0年12月10日该院执行裁定,由于庆达公司和法人没有财产供本案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后终结执行程序。2020年12月14日,河池市应急局发布公告,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
2.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河池市应急局于2021年4月21日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企业已按期缴纳罚款。
3.南丹县洪锌矿业有限公司。河池市应急局于2021年6月24日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由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卢桥更在广西鹿州监狱服刑,其他管理人员在事故中死亡,企业未按期缴纳罚款,河池市应急局已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并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同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四、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的落实情况。
河池市、南丹县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一是加强学习。市县党委、政府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2020年,市县两级党委、政府都印发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二是落实责任。河池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制度,在重点时段深入企业督导安全生产工作。市县安委会对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三是强化监督。2021年,河池市纪委七次全会明确将安全生产领域列为纪委监委重点查处的范围和对象,市县两级纪委监委、应急等部门联合印发《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方案》,把开展整治安全生产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主要内容。在2020年、2021年全区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中,河池市均获得优秀等次。
(二)“严肃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落实情况。
河池市、南丹县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依法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一是加强规范管理。南丹县组织编制了《南丹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严格按照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设计采矿权,提高采矿权生产规模,减少采矿权数量,严把矿山准入条件,做好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对到期不延续或不符合延续条件的矿业权依法注销。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矿山依法予以关闭。配合上级部门对金属矿山企业进行整合,逐步淘汰南丹县城关镇新城采石场、南丹县六寨镇龙里村弄瓦屯方解石矿等小型矿山。2021年,南丹县现有金属矿山采矿权9个、非金属矿山采矿权30个、探矿权18个。二是加强综合整治。自“10·28”事故发生后至开展评估时,河池市共开展矿山专项整治行动286次,矿山动态巡查3629次,出动挖掘机54次、车辆3666辆次、人员14356人次,炸封填埋查封井口6个,没收非法矿产品7376.41吨,捣毁工棚35个。对4宗矿山越界开采案件,责成都安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将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南丹县每年投入600万元购买矿区巡防安保服务对重点矿区矿山进行巡查,派驻巡防队到井口值守,安排人员加强夜间矿区巡查。2021年共打掉盗矿团伙8个、破获刑事案件8起,刑事拘留81人,取保3人,逮捕79人,起诉57人;缴获锡精矿7.1吨,查获各类原矿石2000多吨,依法依规拍卖罚没矿产品价值约1000万元并全部上缴国库。三是加强部门联动。河池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了《非金属地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对天峨、东兰、凤山县和巴马瑶族自治县开展专项联合执法,立案处罚5起,罚款金额约63万元。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天峨县岜暮乡龙拉方解石场等3家矿山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的落实情况。
河池市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矿产资源监管,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强化动态监管。南丹县现有39座矿山持有采矿许可证,15座编制了2020年储量年报,均通过评审并提交至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其余矿山因停工或仅开展基建施工,未动用资源储量,经现场核查不需要提交储量年报。开展评估时,南丹县自然资源局正在督促正常生产矿山编制2021年储量年报。二是精准测量严防越采。2020年3月份开始,南丹县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地下矿山企业提供矿山井巷图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实地核实。对核查出的问题,责成矿山企业及时进行整改。专项投入井下测量经费92万元,聘请有测量资质单位对各矿区敏感区域、整改不到位区域进行井下测量,开展评估时已完成75.3%的工作任务,预计在2022年上半年完成。三是加强开发利用督察。2020年以来,组织6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督察,督察金属矿山企业29家次、非金属矿山企业94家次、探矿权企业9家次。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并责成企业及时进行整改。
(四)“从严落实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
一是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南丹县公安局全面审查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对全县13个爆破作业单位、56个爆破作业项目和702名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审查,注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61个。河池市公安局吊销了庆达公司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南丹县13个爆破作业单位全部启用了广西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配备爆破作业视频监控设备14套,通过视频监控及时纠正爆破作业单位违规行为21处。事故发生后共检查民爆单位235家次,爆破作业项目46个,发现隐患25处,提出整改意见25条,当场整改隐患18处。对庆达公司留存的乳化炸药984公斤进行了销毁。二是加强安全监督。河池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与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面对面集体谈心谈话。2020年以来,南丹县应急局开展非煤矿山专家“会诊”式安全大排查6次,监督检查13次,检查非煤矿山企业170余家次,排查安全隐患485项,下达执法文书164份,其中责令停产整顿企业13家,立案处罚21家。开展以外包施工队管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2次,共清退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丹县高峰项目部等5家外包队。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这一有力手段”落实情况。
南丹县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公开曝光重大典型案件。一是制定印发《南丹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对1起涉案价值超千万元的重大案情线索举报人进行奖励。二是对涉矿典型案件公开曝光。2021年9月24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在大厂镇高峰会议中心公开宣判两起井下盗矿案,共31名被告人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400余人参与现场旁听,南丹县融媒体中心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
五、工作建议
河池市、南丹县要持续抓好《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的落实工作,举一反三,进一步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治理,深化安全生产“强监管、严执法”活动,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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