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合山贵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合山市北泗镇东亭村板城屯
违法事实: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自2024年8月21日调校,再次调校日期为9月7日,调校时间间隔17天,调校周期超过15天。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4年9月25日我厅下达的《现场处理决定书》(桂(执法)煤安处〔2024〕101003号),证明了:合山贵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矿(石村二号井)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自2024年8月21日调校,再次调校日期为9月7日,调校时间间隔17天,调校周期超过15天,同时责令限1日内完成整改。《现场处理决定书》于9月25日经贵能三矿矿长陆干学签字予以确认。
证据二:2024年11月11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经你单位安全副矿长莫孱签字确实,证明你单位存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自2024年8月21日调校,再次调校日期为9月7日,调校时间间隔17天,调校周期超过15天”的事实。
以上违法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的要求,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鉴于未发现你单位存在法定的从重或从轻情节,故在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按中位数处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1日内改正,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 的行政处罚。
你矿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 一般缴款书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将罚款缴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金库广西区分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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