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市、县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6年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各有关部门推荐或个人申请,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审核聘任,为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与服务的专家。
第三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按技术支撑服务方向分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物资保障、事故调查统计评估、科技信息化、标准化技术、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等类别。
第四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成立专家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专家库建设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承担专家管理系统的维护和相关信息审核、更新、发布等工作。专家的专业能力审查、日常调度、综合评估等工作由厅对应的业务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五条 专家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根据自身技术服务领域,自觉接受委派的任务;
(二)熟悉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行业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自治区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并拥有本专业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够正常参加专家活动;
(五)业务能力突出、突发事件处置经验丰富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年龄条件。
第六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一)申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选聘专家通知后,全区各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桂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等机构,符合条件人员按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报所在单位进行审核推荐。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直接申报。
(二)推荐。有关单位和部门在专家个人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实际进行审核推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对专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推荐专家的质量。
(三)审核。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情况,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进行综合审核,择优确定拟聘任专家人选,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聘任。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程序履行聘任手续,组织拟聘任专家签订《专家承诺书》,颁发专家聘书。
第七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每届聘期内,专家库中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紧缺时,可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单位)提出建议增补的专家人选,按本办法经审核、公示后颁发专家聘书,任期与届内其他专家相同。
第三章 专家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家主要为下列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
(一)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等研究、论证、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类专题调研、形势研判、课题研究、评审论证、应急演练等活动;
(三)参与生产安全、自然灾害领域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及咨询评估等工作;
(四)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督查检查及项目安全审查、评估、评审、验收等工作;
(五)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领域应急指挥体系、预案体系、救援体系及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及决策咨询服务;
(六)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领域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及培训、考试等提供技术支持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九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配合委派单位进入任务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及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
(二)对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
(三)不受他人干预,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
(四)执行委派任务结束后,获得相关专家服务费用;
(五)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并对应急管理工作和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规定,服从主管单位管理,接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委派,积极参与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派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调派,遇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按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及时反馈任务执行情况;
(二)遵守国家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法律法规,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任务结束后按照要求提供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书面意见;
(三)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不得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遵守有关回避制度;
(四)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工作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专家组分设若干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负责本专业组日常管理、业务交流等相关工作。专业组组长、副组长人选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名,并由专业组成员推举产生。各专业组在每年1月份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专业组全体会议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或专业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研究总结工作、开展学术交流和课题研讨,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可适时召开专家组会议。
第十三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有关业务处室、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应专业组及其专家成员的联络服务和工作委派,了解掌握专业组工作情况,记录专家的工作业绩,建立专家业绩档案。
第十四条 专家库信息化管理
(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建立专家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对入库专家实现数字化管理。
(二)专家管理系统用于登记、查询、统计和更新专家信息,记录主要活动和业绩,实现专家动态管理、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三)专家管理系统实行分级授权管理,获授权人员可登录系统按相应权限进行信息录入、信息查询、专家抽取、评价反馈、业务咨询。
第十五条 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委派、严格审批、利益回避、动态评价”的原则。
第十六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有关业务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专家管理系统随机委派或指定委派专家两种方式。
(一)随机委派。专家使用部门应在专家管理系统中提交使用申请,在专家管理系统中按实际工作需求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专家通过系统答复是否接受委派任务。
当抽取的专家答复无法参与委派任务时,专家管理系统自动继续抽取差额数量的专家直到满足工作需求为止,系统自动保存抽取全过程记录。
(二)指定委派。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特点、类别、重要程度等因素由专家使用部门在专家管理系统中指定委派专家。专家使用部门应在系统中录入指定委派专家理由,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方可指定委派专家。
专家使用坚持一次一委派,一次一授权,专家使用部门不得以熟悉工作为由,频繁指定委派特定专家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专家时,原则上从专家库内委派。当专家库中无符合需求的专家或者符合需求的专家数量不足时,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从库外选派专家。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下,经专家使用部门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委派专家,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专家使用部门负责专家聘用期间的日常管理,在专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本次工作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及廉洁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支付专家费用以及专家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委派任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专家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服务的事项与专家所在单位或关联单位项目等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可能产生不公正结论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服务对象提出回避请求,经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审查同意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专家不得以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的身份或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与专家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印制带有“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不得将“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书面通知所在单位或本人,及时收回专家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或不宜担任专家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派工作任务的,或连续二年无故不参加专家组或所在专业组活动的,或对所承担的工作不能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出具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四)擅自以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接受委派工作任务后,明知自己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在接受委派工作任务中,未经批准擅自传播现场资料,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歪曲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履行职责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八)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思想懈怠、专业素质不合格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设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委派、谁付费”的原则,专家受委派执行任务时,所需费用由委派处室、单位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收取专家费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专家费,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表
2.专家承诺书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