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公文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度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的通知

2020-10-22 12: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市党委和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度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0月21


2020年度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考核细则

评分标准

牵头考核单位

一、综合考核(30分):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评分标准,自治区安委会组织现场考核巡查组对各市进行考核。

(一)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决策部署。(4分)

1.市级党委政府、县级党委政府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工作措施。

2.市级党委政府、县级党委政府传达学习鹿心社书记、陈武主席等自治区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指示批示精神,以及贯彻落实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区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工作措施。

3.市级政府、县级政府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市级财政、旅游、教育、交通等部门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保障和优待政策。

自治区安委会现场考核巡查组

(二)持续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度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2分)

1.市级政府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分工方案明确的2020年任务纳入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

2.市级政府宣贯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与《广西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工作措施,按要求完成本地区消防执法改革各项任务,推动清理、修改与执法改革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

3.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市域治理工作范畴,出台工作机制,理顺工作模式;试行基层消防工作执法授权,推行基层综合执法队伍消防工作。

4.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参考依据。

5.市级政府、县级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总工会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自治区安委会现场考核巡查组

(三)全面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领导责任。(2分)

1.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问题提请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研究,由担任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履行职责。

2.市级政府、县级政府明确本级消防工作责任人;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自治区安委会现场考核巡查组

(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严格履行安全监管、消防工作、风险防控职责,着力消除监管盲区;健全完善协作配合、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2分)

1.市级政府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调整安委会成员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煤矿、电力、瓶装液化石油气、游乐场所和小型游乐设施等领域安全监管责任。

2.市级政府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组织体系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完善部门间职能衔接、协同配合、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将文物安全(含文物消防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3.市级政府对安委会成员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职责进行考核巡查,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自治区安委会现场考核巡查组

(五)明确并落实化工园区(集中区)、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体系,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2分)

1.市级政府应明确化工园区(集中区)、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的职责,确保责任不落空、无空白;部署开展化工园区(集中区)专项整治;已建成投用的园区5年内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

2.实地检查1个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明确消防安全领导责任、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整治,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网格化平台或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平台;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定期组织拉动演练;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自治区安委会现场考核巡查组

(六)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强监管严执法年”专项行动。(2分)

1.市级安委会制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强监管严执法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每季度至少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报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2.加强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管理,按规定完成纳入和移除工作。

自治区安委会现场考核巡查组

(七)深入学习宣贯《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分)

1.市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措施,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督查督办机制,按要求报送进展情况。

2.《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明确推进的加快推进高危行业转型升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五项重点工作均取得实质性进展。

自治区安委会现场考核巡查组

(八)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分)

1.市级安委会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督查督办机制,按要求报送进展情况。

2.市级安委会贯彻落实《全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及相关子方案工作要求,出台本地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将本地不托底场所纳入整治范围,按照自治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明确本地区2020年工作推进计划,推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自治区安委会现场考核巡查组

(九)推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项任务措施落实。(2分)

市级党委政府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作措施,按要求完成本地区年度各项任务。

自治区安委会现场考核巡查组

(十)落实2019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2019年度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2020年度监管监察执法、明查暗访等重大行动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重大隐患督办,举一反三,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2分)

1.市级政府对2019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方案、期限、责任部门,按期限完成整改;对规章制度不完善、缺失的问题,及时开展制修订。

2.市级党委政府对2019年度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2020年度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的各类督查检查执法及明查暗访等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方案、期限、责任部门,按期限完成整改;对规章制度不完善、缺失的问题,及时开展制修订。

自治区安委会现场考核巡查组

(十一)在高危行业领域部署开展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分)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桂应急发〔2020〕63号)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

2.摸清本辖区高危企业从业人员情况,及时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危企业从业人员情况统计表》。

3.依法定时限办结安全管理资格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行政许可事项。

自治区安委会现场考核巡查组

(十二)企业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严格实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有效管控风险、消除隐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6分)

1.抽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在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中选取):

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主体;安全生产风险或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近3年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接受过1次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对本企业安全风险进行排查、辨识、分析、评估并制定风险清单,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风险警示标志;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原则完成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建立培训考试档案;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每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抽查5人)。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设置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2.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社会福利机构、文博单位中选取):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报告当地消防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按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持证上岗;保障火灾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微型消防站按标准配备人员和消防器材,开展消防演练和员工培训;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防止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杜绝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占用堵塞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规用火用电、无证操作电焊等行为。

3.抽查森林草原经营主体(在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公园、风景名胜区中选取):落实经营主体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根据需要建立扑火队伍、配备扑火装备和建设必要的防火基础设施;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灾联防联控。

自治区安委会现场考核巡查组

二、行业领域专项考核(50分):包括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专项考核(40分)、重点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考核(10分)两部分内容,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分别制定评分标准并对各市进行考核。

(一)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专项考核(40分)自治区有关部门分别制定道路交通等12个行业领域的评分标准并对各市进行考核,其中: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分值各5分,烟花爆竹分值3分,煤矿、工贸行业、水上交通、农业机械、特种设备、铁路交通分值各2分。各市分值拉不开差距时,按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打分,等级差不少于0.5分。对没有列入考核行业的市视同得满分。

行业领域

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

牵头考核单位

1.道路交通(5分)

1.未督促“两客一危一货”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重点车辆安全隐患清零的扣1分,其中:

(1)大型公路客运3条以上违法处理率低于97%的扣0.5分,违法处理率在97%-99%范围的扣0.25分,违法处理率达99%以上的不扣分。

(2)大型旅游客车3条以上违法处理率低于97%的扣0.5分,违法处理率在97%-99%范围的扣0.25分,违法处理率达99%以上的不扣分。

(3)危险货物运输车3条以上违法处理率低于97%的扣0.5分,违法处理率在97%-99%范围的扣0.25分,违法处理率达99%以上的不扣分。

(4)重型货车10条以上违法处理率低于95%的扣0.5分,违法处理率在95%-98%范围的扣0.25分,违法处理率达98%以上的不扣分。

2.发生道路交通较大事故(事故时间范围为: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至10月),未按规定开展深度调查,并将深度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报告当地政府的,每少1起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3.县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每个乡镇完成了至少1个标准警保合作劝导站建设任务,每少1个扣0.1分。每个警保合作劝导站至少配备2名专职劝导员,每少1人扣0.1分。全年至少8个月每名劝导员每个工作日日均利用“农交安”APP录入2条劝导日志,每少1月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4.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未按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要求,每月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路面联合执法的(每月逢五即“5日、15日、25日”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要与相邻县(市、区)组织每月不少于2次区域联合整治行动),每少1个月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5.各市交通运输局未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扣1分。

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运输厅

2.建筑施工(5分)

1.根据各市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2020年度各次建筑市场暨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中,被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的项目数量占抽检项目总数的百分率,按升序排名,排名前6位的市不扣分,排名后2位的市扣完1分,排名中间的市扣0.5分。

2.根据各市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2020年度各次建筑市场暨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暗访等巡查中,发现未落实事故企业在建项目停工整改制度的项目数量,按升序排名,排名前6位的市不扣分,排名后2位的市扣完1分,排名中间的市扣0.5分。

3.根据各市在2020年度被列入“严管地区”的次数,连续被列入次数不超过2次的市不扣分,连续3次被列入的市扣0.5分,连续4次及以上被列入的市扣完1分。

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51号令相关要求,做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并及时落实相关专项工作经费,相关业务不准超时办理、不准线下办理。发现的问题按升序排名,排名前6位的市不扣分;排名后2位的市直接扣完1分;排名中间的市每比第6名多1个问题的扣0.1分,多2个问题的扣0.2分,多3个(含3个)以上问题的,扣0.5分。

5.未设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管理的专业科室、未安排专人从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市,不符合一项的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住房城乡建设厅

3.危险化学品(5分)

1.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分级指南(试行)》,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每少1家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2.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自治区安委会的部署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未认真吸取玉林陆川2019年“10·15”事故教训,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和使用反应罐进行生产的其他企业,每少1家扣0.1分;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未逐一明确监管责任,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3.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每少1家企业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4.未按规定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预警监测系统建设,每少1家企业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5.未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每天及时进行安全承诺公告,按时上报率每少10%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应急厅

4.非煤矿山(5分)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正常生产1年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不含整合和重组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未达80%的,每少1%扣0.25分,扣完2.5分为止。

2.对辖区内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于2020年12月底前按照30%的目标任务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每少完成一座扣0.25分,扣完1分为止。

3.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在用的三等尾矿库未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的,每少完成1座扣0.25分,扣完1.5分为止。

应急厅

5.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5分)

检查重点行业监管台账,检查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履职情况:

1.民政等相关部门未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并集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扣0.5,未打造不少于 6 个标杆示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每少一个扣0.2分;

2.教育部门未对组织对学生住宿区域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的,扣0.5分,未打造不少于6个标杆示范学校的,每少一个扣0.2分;

3.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未指导督促公共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星级旅游民宿、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扣0.5分,未打造不少于6个博物馆或文物管理机构安全标杆单位的,每少1个扣0.2分;

4.卫生健康部门未组织医疗机构针对重点部位开展防火巡查的,扣0.5分,未打造不少于6个标杆示范医院的,每少一个扣0.2分。

以上扣完5分为止。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6.烟花爆竹(3分)

1.未按要求开展“三超一改”专项执法检查,每少1家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2.未按规定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完成预警监测系统建设,每少1家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3.未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烟花爆竹“打非” 专项行动的通知》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扣0.5分。未组织对2006年以来关闭退出烟花爆竹企业排查“清零”,每少排查清理1家企业扣0.1分。未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材料,每次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应急厅

7.煤矿(2分)

1.产煤市没有按自治区安委会桂安委〔2020〕9号文规定建立煤矿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路,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的,每处煤矿扣0.1分,扣完0.4分为止。

2.对国家或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未采取督促措施以及逾期不整改和不反馈的,每次扣0.1分;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的,每次扣0.1分。扣完0.4分为止。

3.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其他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凡有上列情形之一,每处扣0.1分;煤矿企业未制定落实“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方案的,每处扣0.1分。扣完0.4分为止。

4.没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定期开展煤矿安全检查的扣0.1分;区域内没有设立专职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且煤矿没有与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的扣0.1分;没有给矿山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经费补助的扣0.1分;接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未按规定时间内报送的,每次扣0.1分。扣完0.4分为止。

5.发现有非法煤矿(小煤窑)开采,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每处扣0.1分。扣完0.4分为止。

广西煤矿安监局

8.工贸行业(2分)

1.督促辖区内有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的企业开展摸底排查,并填报《工贸企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使用情况调查表》,填报不齐全的,每少1家企业扣0.1分,扣完0.3分为止。

2.未对辖区内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的企业组织开展检查,无相关检查记录的,每少1家扣0.1分,扣完0.3分为止。

3.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工贸行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专项整治专项治理工作总结的扣0.3分。

4.建立健全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涉氨制冷液氨使用企业监管台账,填报的《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金属冶炼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涉氨制冷液氨使用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每缺少1个扣0.15分,扣完0.6分为止。

5.按照“一个金属冶炼企业对应一个执法主体”原则实施对金属冶炼企业的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对象当年执法检查覆盖面没有达到40%的,扣0.5分。

应急厅

9.水上交通(2分)

1.渡船方面:管辖区域内有渡口渡运情况的,县级人民政府未落实渡口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渡口渡运管理部门未开展渡运安全宣传,未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县级人民政府未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或上级通报、挂牌督办的渡运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形成闭环管理的,每发现一项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

2.农(自)用船舶方面:有农(自)用船舶管理的设区的市政府未制定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扣0.2分;有农(自)用船舶管理的县(区)政府未制定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扣0.2分;设区的市每发生1起有人员死亡(失踪)农(自)用船舶事故的,扣0.3分。扣完0.5分为止。

3.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恶劣天气影响期间,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传统节日、大型群众性活动、集市、农忙、学生上下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未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每发现一次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

4.其他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方面:辖区每发现1处非法修造厂点,扣0.1分;每发现1处非法装卸点或者码头,扣0.1分;经许可的水上体育竞技、游乐等活动未划定专用水域的,扣0.1。扣完0.5分为止。

广西海事局

10.农业机械和渔业(2分)

1.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0.5分:市级政府未将执法检查经费和牌证管理等经费列入预算的,每缺少一项扣0.2分。所辖县(市、区)考核内容参照市级,每县每缺少1项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

2.农机安全生产强监管严执法年专项行动落实0.5分:市级未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的扣0.2分;未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扣0.2分;未组织事故应急演练的扣0.1分;所辖县(市、区)未开展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工作的,每县每缺少1项扣0.05分。扣完0.5分为止。

3.其他重点工作0.5分:市级未制定开展平安农机巩固或创建活动方案的扣0.2分;未组织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或巩固工作的扣0.2分;未按要求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扣0.2分;未按时按要求报送农机事故信息的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

4.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0.5分:未制定年度渔业安全工作要点扣0.1分;未开展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纪要)扣0.1分;未与船东船长以及涉渔生产经营单位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扣0.1分;不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追究事故责任)扣0.1分;未开展渔船非法载客、违规超员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渔港渔船消防安全、通信导航设施专项治理活动每少一项扣0.1分;未开展渔业安全“打非治违”行动扣0.2分。扣完0.5分为止

农业农村厅

11.特种设备(2分)

1.未制定特种设备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同级政府的扣0.4分。

2.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未专题研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扣0.4分。

3.未按时报送“强监管严执法年”专项行动、特种设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及方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扣0.4分。

4.按照特种设备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检查企业数,每少一家扣0.1分,共0.4分,扣完为止。

5.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一起扣0.1分,共0.4分,扣完为止。

市场监管局

12.铁路交通(2分)

1.高铁环境安全隐患出现反弹,严重安全隐患不整治的(以发函为准),每处扣0.1分;导致中断行车的,每起扣0.1分;造成铁路交通一般事故的,每起扣0.2分;造成较大事故以上的,每起扣0.3分。扣完0.3分为止。

2.普速铁路环境安全隐患治理未按阶段目标完成,阶段进度欠10%以内扣0.1分,欠进度幅度每增加10%,增扣0.1分,年度各阶段累计扣分,扣完0.3分为止。

3.未按自治区下达任务制定道口“平改立”、公跨铁桥梁产权和公铁并行护栏移交工作推进计划并组织推进的,扣0.3分;年度任务完成进度欠10%以内扣0.1分,欠进度幅度每增加10%,增扣0.1分。扣完0.3分为止。

4.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排查整治的扣0.2分;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交通一般事故的,每起扣0.1分,造成较大事故的,每起0.2分,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每起0.3分。扣完0.3分为止。

5.未按时完成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双段长”工作机制建设的,每缺少一项制度扣0.15分,扣完0.3分为止。

6.发生因普速铁路安全环境整治不及时、不彻底等原因,造成铁路交通一般事故的,每起扣0.1分,造成较大事故的,每起扣0.2,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每起扣0.5分。扣完0.5分为止。

交通运输厅

自然资源厅

南宁铁路局集团

(二)重点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考核(10分):对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考核。2020年重点抽查应急管理、消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5个部门,自治区相应5个部门负责制定评分标准并对各市进行考核,每个部门分值各2分。

牵头执法部门

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

牵头考核单位

应急管理部门 (2分)

1.完成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方面。每少检查一家次扣0.25分,扣完1分为止。

2.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方面。年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起数在全区排名前6名不扣分,7-11名扣0.5分,12-14名扣1分。

应急厅

消防部门(2分)

1.年内未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扣0.5分;对2020年挂牌且整改期限届满仍未依法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依法查处的,每项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2.未按要求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扣0.5分。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监督部门(2分)

1.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指南》要求,对14个设区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方面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抽样评查,平均得分高于90分(≥90)的不扣分;平均得分在85至90之间(≥85且<90)的扣0.1分;平均得分在80至85之间(≥80且<85)的扣0.2分;平均得分在75至80之间(≥75且<80)的扣0.3分;平均得分在70至75之间(≥70且<75)的扣0.4分;平均得分低于70分(≤70)的,扣0.5分。

2.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2020年度各次层级监督检查、暗访等巡查中发现未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未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未实施行政处罚的,每一项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3.各市未依法按时查处上级督办涉及安全生产重大案件的,每1件扣0.25分,扣完0.5分为止。

住房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部门(2分)

1.市级政府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货车装载源头和公路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货物装载源头进行排查,制定辖区内各县(市、区)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情况统计表并向社会公示,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单位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2.水路运输方面:检查发现辖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企业未设置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每发现1家扣0.2分;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扣0.1检查发现涉及爆炸性物质储存设施的港口危险货物企业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在2020年底前未停止使用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检查发现辖区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相关登记、检验、安全管理证书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无效、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每发现1家扣0.1分;检查发现未对重大隐患按照“五个到位”要求进行挂牌督办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检查发现未结合实际开展渡运安全宣传,按要求开展渡运安全月活动并报送活动总结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检查发现未根据自治区打击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运输海砂专项整治的,扣0.2分。以上扣完1分止。

交通运输厅

自然资源部门(2分)

1.未制定年度执法计划(矿产资源)的扣0.25分;未按计划要求开展执法的扣0.25分;执法文书档案不全的扣0.25分;行政执法监督处罚为零的扣0.25分。扣完1分为止。

2.未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执法工作的,扣0.5分。

3.卫片执法工作未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的,扣0.5分。

自然资源厅

三、重点工作考核(20分):对自治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10项常规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项工作分值2分,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直接考核。

(一)重要节点安全防范(2分)

未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重要节点安全防范部署要求,在第17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全国“两会”、全区“两会”,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壮族“三月三”、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包括森林火灾)的,每起扣1分,扣完2分为止。

自治区安委会

办公室

(二)防范较大事故(2分)

发生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领域(道路交通除外)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与去年同比上升,每增加1起扣0.5分;发生道路交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与去年同比上升,每增加1起扣0.2分;事故防范工作不力,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约谈的,每次扣1分;被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约谈的,每次扣0.5分;未出台规定或未按规定开展对辖区县(市、区)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约谈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自治区安委会

办公室

(三)应急值守(2分)

不按要求值班带班,紧急信息报送不及时、不规范等,引起不良后果,被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的,每次扣1分;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的,每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自治区安委会

办公室

(四)应急处置(2分)

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较大负面舆情,被自治区领导批示批评的,每起扣1分;被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的,每起扣0.5分;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的,每起扣0.25分。扣完2分为止。

自治区安委会

办公室

(五)事故统计直报(2分)

1.年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率达到98%以上,工矿商贸事故统计直报率达到98%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统计直报率达到95%以上不扣分,每项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2.行政执法统计直报上报率(月度上报数据的区县数量/所有县区数量)月度达到90%以上,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自治区安委会

办公室

(六)事故调查结案(2分)

1.辖区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未按要求对上年结案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2.自治区挂牌督办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未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的每起扣0.5分,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下达审核意见后15日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市级政府未作出批复的每起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自治区安委会

办公室

(七)火灾事故责任追究(2分)

对发生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市级政府未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每起扣0.5分,未追究使用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的,每起扣0.5分,未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每起扣0.5分,未组织约谈的,每起扣0.5分;对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县级政府未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每起扣0.5分,未追究使用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的,每起扣0.5分,未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每起扣0.2分,未组织约谈的,每起扣0.1分。扣完2分为止。

自治区安委会

办公室

(八)重大(重点)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整改(2分)

被自治区挂牌督办的重大(重点)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的,每项扣0.5分;市本级未对重大(重点)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的扣0.5分,挂牌督办的重大(重点)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的每项扣0.25分。扣完2分为止

自治区安委会

办公室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分)

市辖区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任一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存在零投保或市辖任一县级行政区投保保费同比上年下降百分之十以上的, 每一项零投保情况扣 0.2 分, 每一项同比上年下降情况扣 0.2分,扣完 2 分为止。

自治区安委会

办公室

(十)森林防灭火(2分)

1.森林火灾发生率1.0分:设区市森林火灾发生率(每万公顷森林发生火灾次数)最高的扣1.0分、最低的不扣分,按照内插法计算居间各市扣分。

2.森林防灭火工作通报、督办0.25分:设区市(包括所辖县)因森林火灾多发、发生森林火灾伤亡事故等原因,被国家或者自治区通报或者督办一次扣0.05分,扣完0.25分为止。

3.森林火灾破案率0.75分:森林火灾破案率高于80%(含)的市不扣分,其余市破案率最低的扣0.5分、最高的扣0.1分,按照内插法计算居间各市扣分。

自治区安委会

办公室

四、事故防控: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评分标准,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直接考核。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十万人火灾死亡率超出全区平均数的,每超出0.01扣0.1分;严控较大火灾事故,发生1起扣1分,发生2起扣3分,发生3起及以上的每起扣2分。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1起道路交通重大事故或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扣10分;发生2起扣20分;发生3起及以上扣40分,并按不合格评定。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工矿商贸、火灾或者其他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因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每起扣40分,并按不合格评定。

五、加分项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评分标准,每一个市申报加分项不超过3项,每项加分不超过2分,合计加分不超过5分。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直接考核。

1.承担国务院安委会对自治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任务并取得较好成绩的,每次加2分,最高加2分。

2.在国家或中央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上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经验交流的(仅限市级政府,不包括辖区县级政府、市直部门和企业),每次加1分,最高加2分。

3.在自治区安委会及办公室、自治区消委会召开的会议上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经验交流的(仅限市级政府及市直部门,不包括辖区县级政府和企业),每次加0.5分,最高加2分。

4.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改革发展试点工作任务的,年底进行考核评比并取得较好成绩的,每项加1分,最高加2分。

5.承担国家级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专题现场会(含应急演练活动,不含事故警示现场会)的,每次加1分,承担自治区级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专题现场会(含应急演练活动,不含事故警示现场会)的,每次加0.5分,最高加2分。

6.受到国家、国家有关部委或自治区党委政府嘉奖、表彰的事故抢险救援行动,每次加1分,最高加2分。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