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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谭** 2024-11-18 02:27

1、财资〔2022〕136号中第十条规定非金属露天矿山提取标准为每吨3元,第十七条规定矿山工程提取标准为3.5%,如果露天矿山企业运营期将矿山开采全部业务(钻孔、爆破、运输等等)都进行外包,承包单位向矿山企业开具工程服务发票,那矿山开采外包业务是否属于矿山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是否只有3.5%?

2、如果矿山企业将从矿山开采到矿石加工出厂前的全业务都进行外包,承包单位也向矿山企业开具工程服务发票,该项业务是否属于工程业务?承包单位是否应该按3.5%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如果承包单位按照3.5%提取,而矿山企业是否仍然需要按照3元/吨提取,两者存在巨大差距,将会造成矿山企业账面沉淀较大的安全生产费提取金额,业务外包后矿山企业成本费用本身就少,很难去消化3元/吨的计提数。所以对于矿山企业将业务外包的情况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到底是应该按工程的标准提取还是应该参照矿山企业的标准提取?如果承包单位继续执行3.5%的标准,超出3.5%标准外的安全投入是否可以继续冲减矿山企业的安全投入?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4-11-19 08:03
已办结

答复一:

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九、第二十二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是指发包单位与本单位以外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由承包单位承揽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3.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复二: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属于建筑工程。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十二条规定,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实施设备......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只要在其范围均可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