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储存丙烷和乙炔等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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