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第八十八号)已在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两者之间的法定职责不同,取证培训的内容不同。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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