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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10-08 16:002023-10-19 16:00  征集部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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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收到0条意见

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避免造成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损害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对安全生产领域现行有效的共计36部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梳理,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进行细化、量化,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就该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20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在线征集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厅政策法规处。电话:0771-3392639;电子邮箱:gxajfgkj@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9日


征集结果:(2023年10月26日)


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20日,我厅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1条相关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反馈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

情况说明

1

建议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255的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的”中关于事故发生单位发生谎报或者瞒报的行政裁量标准全部删除。如事故发生单位存在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不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而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处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理由:对于事故发生单位存在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行政处罚金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不匹配情形。如:在一起特别重大事故事故中,事故发生单位存在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最高只能处罚500万元,而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则最高可处罚1亿元。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建议适用《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不予采纳

为保证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的一致性,不予采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下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zip

征集结果:(2024年07月09日 08:17:20)

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20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向社会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与本征集意见事项有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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