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权力清单
1.带头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2.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履行管党治党、从严治党责任,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4.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本单位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应急管理业务工作进行谋划部署。
5.主持本单位集体决策,作为召集(主持)人,确定重要会议(党委会、民主生活会等)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列席)人员,对重要议题、会议材料进行把关。
6.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每年至少主持召开2次专题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组织党委成员讨论班子成员分工范围,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职责,对“三重一大”议事决策事项进行审议,执行末位表态。
8.组织研究本单位及厅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编制职数的调整变更等事项,对本单位及厅属单位班子成员选人用人的提名(推荐)权、动议权和把关权。
9.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自觉接受其他班子成员的监督,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11.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日常管理负总责,对评优评先、惩戒追责、对违纪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干部考核等管理事项进行把关。
12.履行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总支、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13.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总支、支部)书记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14.每年应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厅属单位“一把手”谈心谈话1次。必要时应进行家访,加强“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15.履行廉政意见签字。认真履行选人用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正确的用人导向,厅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加强对人选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把关,认真执行廉政意见双签字制度。
二、负面清单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存在“七个有之”和违背“五个必须”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搞变通、打折扣。
2.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中,违反决策程序、私自临时增加议题;提前作倾向性发言;以现场办公会、文件圈阅等形式代替议事决策;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法规,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临时动议决定干部,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
4.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凌驾于组织之上,个人说了算。
5.讨论人员调整调动、轮岗交流等人事问题,以及干部考核、评比表彰、惩戒追责、违纪党员处分等奖惩事项,作先行发言。
6.直接分管人财物。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工作。
领导班子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权力清单
1.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2.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3.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4.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5.讨论和决定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6.讨论和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7.讨论和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
8.讨论和决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9.讨论和决定机关事务和改革重大事项。
10.讨论和决定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11.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
12.讨论和决定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负面清单
1.没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管党治党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不到位,不能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3.没有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制度,应当由党委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未上会讨论。
4.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5.“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班子成员日常监管力度不足,廉政教育提醒和谈话不能经常开展。
6.私自泄露本单位研判、动议、酝酿、讨论决定等干部任免有关情况。
7.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分管直属单位的“三重一大”议事决策事项。
8.不支持分管处室依法履行职责,干预案件查处工作。
9.不配合、不支持巡视巡察工作,对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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