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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9-04-02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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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29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10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4180号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2)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别或某几种类别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应急预案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主席的领导下,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自治区副主席按照业务分工和在自治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工作机构

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4 市、县(市、区)、乡(镇)机构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系统,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3.1 预测与预警

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整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区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本自治区参与处置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建议,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自治区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3.2.6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自治区部分地区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

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控、疫病防治、消毒等工作;环保等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2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3.3.3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援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或者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 应急保障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驻桂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自治区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自治区民政厅、粮食局、商务厅、水利厅、建设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毒急救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自治区交通厅和柳州铁路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自治区公安厅、广西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通信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4.10 公共设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协调做好煤、电、油、气、水的调度、供给。自治区环保局、建设厅、卫生厅、农业厅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自治区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

 

4.12 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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