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修订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1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11月15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修订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启动程序
3.3 响应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自治区应急响应
5.1 I 级响应
5.2 II 级响应
5.3 III 级响应
5.4 IV 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自治区应急救助工作。
当与我区毗邻的国家或毗邻省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自治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减灾委)为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区特别重大或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治区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及时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以及自治区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
3.2 启动程序
启动灾害预警响应程序见流程图1:
3.3 响应措施
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设区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减灾委负责人、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民政部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全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县级民政局;县级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民政局报告;设区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民政厅报告;民政厅在接报灾情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 小时内同时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厅和民政部。民政厅接报后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4.1.2 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市、区)、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民政厅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设区市民政局,设区市民政局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助数据并向民政厅报告;民政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助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全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自治区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
5.1 I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8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6万间或5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80 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区减灾委主任(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报告;自治区减灾委主任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提出启动I 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决定启动I 级响应,并向自治区主席报告。
启动自治区救灾Ⅰ级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2:
5.1.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商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自治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设区市参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自治区领导率有关部门或自治区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自治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和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财政厅、民政厅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商务厅、自治区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自治区测绘地信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民政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区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民政厅、受灾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 级响应:
(1)死亡40 人以上、8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 万人以上、80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 万间或2.5万户以上、16 万间或5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60万人以上、28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减灾委主任(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向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报告。
启动自治区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3:
5.2.3 响应措施
自治区减灾委主任(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设区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自治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治区测绘地信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民政厅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自治区减灾委指导受灾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自治区减灾委。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国家减灾委。
(10)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III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15人以上、4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 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0间或2500户以上、8万间或2.5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80万人以上、16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I 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III 级响应,并报告自治区减灾委主任(自治区分管副主席)。
启动自治区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4:
5.3.3 响应措施
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设区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厅领导带队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情,向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
(4)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V级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 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5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 间或600户以上,8000间或2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4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向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报告。
启动自治区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5:
5.4.3 响应措施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灾区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财政厅、民政厅视情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民政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
(5)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视情况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市、县等特殊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国家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财政厅、民政厅及时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财政厅、民政厅及时拨付自治区本级和中央财政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民政厅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民政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民政厅组织全区县级民政部门于每年9 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设区市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财政厅、民政厅于当年10 月底前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6.2.2 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 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自治区财政可用资金和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制定全区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资金下拨(其中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
6.2.4 必要时,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民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民政厅根据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区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财政厅、民政厅根据全区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2 民政厅、财政厅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按照可用资金额度和自治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负责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自治区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自治区与市、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自治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中央财政常年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治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自治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自治区、市、县、乡四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因灾交通容易中断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7.3.2 加强全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市、区)、乡镇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水产畜牧、海洋、测绘地信、地震、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做好广西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应急指挥系统与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的对接,以及与自治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灾害管理技术支撑系统的对接,发挥科学技术在我区减灾救灾领域中的作用。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协同创新机制。
7.7.3 建立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充分利用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 “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民政厅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减灾委(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民政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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