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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2019-04-0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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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125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区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分布广、数量多,地质灾害险情重、危害大、治理难,尤其是近年来频繁的极端天气和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引发大量地质灾害,防灾形势十分严峻,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艰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 号),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防范突发地质灾害为重点,以群测群防为主要手段,从我区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隐患防治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防灾体系,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格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多措并举,有效规避灾害;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强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防范治理和应急处置的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注重整合资源,突出规划指导,抓好分步实施,重点加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多发城镇和山区农村的地质灾害防控。

(三)工作目标。十二五末,完成 25 个地质灾害多发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核查,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和机构,将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气象预警预报体系延伸到市、县,预报范围覆盖到乡镇和全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山区农村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逐步推开;完成2800 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或搬迁避让工作,在所有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有效的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监测预警措施。到2020 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四)建立巡查勘查基本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调动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基层政府、基层组织的力量,分清职责,明确目标,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制度,做到汛前全面排查、汛中监测巡查、汛后核查,落实地质灾害易发村屯和重要隐患点的常态化巡查、排查措施,对排查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并向社会公布隐患情况及对应的防灾责任单位,开展社会监督。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水源地,且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分析危害程度,掌握变化规律,逐点制定监测预警防治措施。要根据排查、勘查结果,及时更新地质灾害防治数据库,建立健全防治制度,明确各村屯的责任人和监测人员,落实防治责任,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实行动态管理。

(五)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县为单元开展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价工作,特别要对25 个地质灾害多发县(市、区)开展15 万精度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对重要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进行核查,重点提高花岗岩和碎屑岩地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村屯的调查工作精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提出范围更准确、内容更具体的地质灾害防治区划意见。

(六)加快编制市县防治规划。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详细情况、科学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地质灾害防治目标、任务、措施,加快编制完成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规划要围绕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管理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明确调查评价、监测监控、预警预报、搬迁避让、重点治理等工程的责任主体、实施计划和对应措施,科学统筹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要分清治理责任,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主要由政府与社会有关方面负责,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建设单位负责;要整合各方资源,做好与本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相关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衔接;要注意与其他灾害防治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从被动防御向主动预防转变。

三、强化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七)建立健全监测预报网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所有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都纳入监测预警体系进行监测预警,将预警预报区域精细到乡镇和地质灾害易发村屯及重要隐患点。要在所有威胁城镇、村屯、学校、医院、矿山、风景点等人口密集区的滑坡、泥石流易发地带,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的监测专业设备,开展实时监测预报工作。国土资源、气象、水利、水文、地质、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快构建和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监测预警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有效实现信息即时交流共享。

(八)增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借助通信、广电、气象等部门的网络资源,建立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综合发布系统。城镇地区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山区农村等偏远地区要因地制宜地利用实时监测报警仪、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传统手段,确保第一时间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送达重大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人、责任人以及受威胁群众,解决好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九)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长期实践证明,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简易方便、行之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作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的重要内容,加快以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为核心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信息网络,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规范化、标准化。要制定支持和规范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实群测群防监测员津贴、补贴等激励制度,为群测群防监测点购置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群测群防监测员培训演练活动,提高监测员识别灾害前兆和预警能力。

四、建立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十)加强地质灾害主动防范制度。各地要把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防控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综合防治体系。要立足主动防范,强化建设工程地质灾害评估制度,凡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城乡建设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另行选址。要坚决制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高危地段、冲沟口、高陡边坡上及高陡边坡坡脚下建房,严禁切坡建房;无法避让的,必须先完成防范工程措施,已经在冲沟口、高陡边坡上及高陡边坡坡脚下一定范围内建房的,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业主落实好截排水、护坡、挡土墙等防范工程措施。要提高在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护标准。要加大对合山煤矿等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的防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岩溶地面塌陷和采空区塌陷。

(十一)加快治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各地要加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 年)》实施力度,按照地质灾害分类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治理自然因素和工程建设引发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别要及时对中小学校、农村集镇、山区城镇等人口密集区和重要水利枢纽、大型矿山、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等重要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工程治理,消除危险。十二五期间,全区要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各方面资金,分级、分批治理完目前已发现的2800 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或搬迁受其威胁群众,其中自治区协助各地治理(或搬迁受威胁群众)1200 处。要依法要求矿山企业加大对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投入力度,加快治理因采矿造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逐渐消除各类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十二)加快实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对难以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区分轻重缓急实施受威胁人员和设施搬迁避让工程。要优先搬迁危险性大、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的学校和居民点。至十二五末,全区要完成农村地区31 个涉及500 人以上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与城区改造建设、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小流域整治、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危房改造和灾后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工作要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尊重群众的选择。

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十三)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中常设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派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政府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充实完善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处置协调、应急救援和日常防治工作。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健全预防预警、会商决策、协调联动、信息共享、专家咨询、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科学组织应急处置力量,细化各部门职责,确保应急处置反应灵敏、统一指挥、运转高效、协调有序。要建立市、县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职责,负责汛期巡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检查群测群防体系,指导基层防灾减灾等工作,为农村群众建房地质灾害评估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十四)强化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指挥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科学梳理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急响应速度;细化应急措施,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地震等部门要科学制订应急治理、抢险救灾措施;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细化灾民转移安置、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基本生活安排等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屯、社区、学校细化完善基层应急方案,约定预警信号,预设撤离路线以及避灾场所,原则上要做到一点一案、一区一案

(十五)加强基层临灾避险组织工作。要着力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积极支持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做到基层责任、人员、措施三到位,要经常开展基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出现临灾前兆时,能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当遇到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的发展和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手段疏散转移。同时,要在原址设立禁区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前,要对原址进行安全评估,对出现的隐患要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六、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

(十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易发区管理、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应急队伍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地质灾害调查及防治科研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要积极探索构建政府补助、受威胁群众主动参与的防灾保险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出台优惠和鼓励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建立起政府资金扶持、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综合投入新机制,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的良性循环。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十七)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要积极探索灾民安置用地保障新机制。可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将地质灾害倒房户、危房户和水边户、山边户集中搬迁到建新区,按照新农村标准进行重建。对符合相关规划,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原地质灾害搬迁点统一进行土地复垦的,在其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和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属农村居民点的建新区用地经逐级申请、审查,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予以保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纳入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新区用地,可优先纳入当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予以保障,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紧急避险搬迁用地要优先予以保障。搬迁点不具备土地复垦条件,确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建新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统筹纳入各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十八)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业队伍建设。十二五末,全区要建立起由自治区、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人员、地质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有关勘查机构人员和专家组成的地质灾害防治专业队伍。要充实基层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可适当招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帮助培养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要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切实解决好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十九)提升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科学防治的原则,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力度。要在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基础上,在地质灾害高发区、易发区和重大隐患点科学布设地质灾害报警仪,设立自动监测站,增加专业监测仪器的布设密度,提高地质灾害监测的科技含量。要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建立全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网络,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要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开展以岩溶塌陷防治、地下水资源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岩溶石山地区环境水文地质勘查和研究工作,为岩溶石山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可靠技术依据。要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保证市、县两级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尽快配齐车载应急监测系统以及应急监测仪器等设备,建立地质灾害监测信息传输、分析处理、预报预警平台。

七、构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二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对各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地把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度。要将防治规划、治理资金、隐患点治理、应急队伍建设和群测群防运行经费等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教育内容,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水平。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奖罚制度,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玩忽职守、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加强农村地区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审批农村地区涉及500 人以上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控制,落实城镇规划和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前置审查;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工程设计关和地质灾害防护设施施工关,从源头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库等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和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及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教育部门要对威胁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加强排查、监测及治理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列入地质灾害多发区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旅游、园林等部门要做好景区内各类地质灾害的排查、防治;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和发布气象、水文预警信息,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二十二)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的新格局。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科普宣教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基层干部、农村群众、中小学师生对地质灾害辨别能力和警惕性,加快形成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社会共识和舆论氛围。在宣传教育的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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