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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9-04-01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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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9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以《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456号)印发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市应对内涝灾害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适应城市发展和环境变化需求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为目标,以强化城市排涝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为重点,努力营造人水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有效防范城市内涝,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切实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47月前,各地要认真排查隐患点,采取临时应急措施解决影响较大的积水内涝问题;2014年底前,各地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基本消除社会影响大、反响强烈的城市积水区域;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三、重点工作

(一)抓紧编制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

1.全面开展排水设施普查。各地要尽快对地表径流、受纳水体、现有排水设施等情况进行普查,全面评估城市排水排涝现状能力。根据《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详细调查城市地表径流情况,排查严重积水及易发内涝地段,根据客观性、系统性、先进性的原则对城市现状排水设施进行数据采集,建立信息档案。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对现有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评价,科学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

2.合理确定控制标准。各地要研究建设用地地表径流控制指标,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雨水管网建设标准,设区市宜采用国家标准上限,县级市、县城一般地区采用13年,重要地区采用35年,新区建设宜采用上限标准。人口密集、灾害易发城市可根据实际适当超前提高建设标准。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不能适应新降雨特征的城市,要抓紧修订暴雨强度公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立项,会同气象部门组织统一编制暴雨强度公式,并经过有关部门组织评审。20148月底前完成暴雨强度公式的修订和建设标准的确定工作。

3.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各地要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频发的风险,抓紧编制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通盘考虑老城区、新建区的排水防涝,提出不同规划要求,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城市旧城改造,不得加大对已有排水设施的负荷;城市新区的开发建设,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实施源头控制、削峰调蓄。依据建立的排水模型,以功能目标(而非现状的标准规范依据)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同时应进行规划的风险评估。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紧密衔接城市防洪、水系、道路、绿地景观等相关规划,明确排水出路和分区,科学确定建设任务,包括源头减排、滞渗调蓄、雨洪行泄通道等防涝设施的布局、标准、数量、规模等。专项规划由本级政府依法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11月底完成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加快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

1.强化专项规划实施。各地要按照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将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工程项目,制定实施计划。城市排水防涝工程的建设与改造要与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与城市地下管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道路桥梁、城市水系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

2.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技术论证和审核把关等前期工作,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效率。管网系统考虑排水管网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影响面广、社会反响强烈的易涝区段排水设施改造与建设;统筹考虑安排下游管段的建设,充分发挥已建管网的功能作用,避免新增断头管和混接错接现象的发生。

3.提高城市排涝调蓄能力。要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严格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控制开发强度和地表径流,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推行下凹式绿地建设改造,新建绿地原则上全部实行下凹式设计,对有条件的既有绿地进行下凹式改造,到2017年,下凹式绿地占城市绿地总面积比例不低于20%。在城市道路、停车场、广场建设中推广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城市新建道路的人行便道采用可下渗结构,既有道路的人行便道随道路改造进行透水性改造,到2017年,透水性便道长度不低于城市道路总长的20%。探索和推广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在新建小区(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推行雨水利用设施,进行一部分渗渠试点;在大型单体建筑物(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推行屋顶绿化等雨水利用措施。在城市新区建设的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不低于40%。园林主管部门应强调在绿地规划中执行有关雨水滞渗利用等的绿地技术措施。

4.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力度。加大合流制管网更新改造力度,新建区域及有条件的区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十二五规划》,按照雨污分流制进行建设,加快雨污分流改造;老城区随旧城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因道路宽度等限制确实无法改造的,要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并适当加大截流倍数,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加强初雨的污染防治。现有的合流制管网改造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网设施,在新建污水管网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将原有合流制管网作为雨水管网。要对保留作为雨水管网的合流管道进行排水能力校核。

5.加快消除重点积水部位。加大对城市旧城区,特别是社会影响大、反响强烈的城市重点积水部位的改造力度。旧城区管网改造与建设应同城市地下管线、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水体水系等紧密结合,统筹实施。对低洼易涝地段或区域,要根据地下水位高低、工程量大小、设置调蓄水面的用地条件、建设泵站的投资及运行维护费用等多种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科学合理的排水方案。对新建下沉式立交桥,要着力解决好排水各环节,实现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对现有的下沉式立交桥,要结合内涝积水情况进行改造,统筹考虑提高泵站排水能力和设置雨水调蓄池等改造措施。

(三)强化城市排水防涝机制运行管理。

1.加强日常维护管理。根据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控制要求,严禁雨污分流系统雨污管网混接;对雨污分流与合流并存的管网,应建立雨污水管道接入制度。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规范开展排水排涝设施维护工作。城市排水排涝设施维护单位要配置与排涝设施数量相匹配的管道检查疏通机械,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养护质量和工作效率。每年汛期前,各地要对排涝设施进行疏浚、保养,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发挥应有功能。加强对系统信息化管理人员的培训。

2.完善排涝工作应急机制。自治区、市、县三级要尽快建立暴雨内涝预警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20147月前,建立健全排涝调度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体系,明确预警等级、应急措施和处置程序,建立与预警等级联动的人员疏散、交通组织等预案制度。加强城市排涝应急抢险队伍建设,配备临时机泵、移动泵车、柴油发电机等应急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抢险装备水平。所有排涝泵站配备双回路供电系统,切实保障应急抢险需要。抓好城市排涝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和各有关部门协作能力,做到应急抢险反应灵敏、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对城市交通干道、低洼地带、危旧房屋、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加强防范,设立危险点及积水警示,防止触电、坍塌、陷落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3.建设排涝系统信息化平台。各地要结合自身条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对排水管网、排水排涝泵站、河湖水系等实施电子监控改造,建设城市排涝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对接,通过信息、数据、视频共享,对主要道路积水情况全面监测。采取数字化信息管理,实现雨情分析、预测预警、远程监控、风险评估等综合功能,提升城市排涝决策和应对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明确部门分工。各级人民政府是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统筹,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及相关实施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安排资金予以支持;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堤坝等防洪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具备排涝功能的所有河道、沟渠、管道等,应一一明确责任部门。加强各级城市防汛排涝组织指挥机构建设,明确指挥机构和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公安、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交通运输、气象、水务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强化日常监督与管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或降低设计标准。要加强规划执行中期评估,加大规划实施监督与管理力度,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审批新建项目的排水建设。强化项目的监理、验收以及管网的日常维护,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网的畅通排水。

(三)健全完善法规及技术标准。尽快完善城市排水防涝有关技术标准,修订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强化雨水的蓄滞和利用措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地雨水利用技术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雨水收集利用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规程,指导和规范各地雨水利用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体系。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城市改造、建设及维护资金,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年度重点资金安排范围,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要结合城市排水防涝需求和相关资金渠道,对有关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要按照自治区养护维修定额标准足额拨付设施管理养护经费,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宣传,增强全社会暴雨内涝防范意识和自救意识,引导和促使广大人民群众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等级采取相应措施,自觉遵从统一的指挥调度。及时公开政府采取的内涝防治措施、政策规定和应急预案,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广泛参与防涝减灾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的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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