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服务 > 法律法规 > 重要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函 桂政办函〔2013〕47号

2019-04-02 09:51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政办函〔201347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2指挥体系构成与职责

2.1 自治区指挥部

2.2 市县应急组织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防

3.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3.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4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4.2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置重点

4.4 应急响应中止

4.5 新闻发布

5应急保障

5.1 应急平台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资金保障

5.4 应急技术保障

5.5 应急物资保障

5.6 宣传培训

5.7 监督检查

6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预案管理

6.2 预案演练

6.3 预案修订

7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处置本自治区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为核心,以加强防灾减灾为重点,立足于有效规避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密切协作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与驻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地质灾害级别,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1.5   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5.1 险情等级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5.2   灾情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  指挥体系构成与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和特殊复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处置辖区内中、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对于地质灾害范围超出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协调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有关省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应急处置。对于地质灾害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市协调指挥;对于地质灾害跨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指挥部协调指挥。

2.1  自治区指挥部

2.1.1 组成与职责

 挥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

副指挥长:协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  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水文水资源局、政府新闻办、地震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南宁铁路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广西军区司令部、武警广西总队、武警水电一总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

职责: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特大型、大型和特殊复杂类型突发地质灾害,以及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与抗灾救灾工作;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和抗灾救灾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开展紧急救援;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指导市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重要工作。

2.1.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厅长担任。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职责:负责自治区指挥部日常事务,组织贯彻自治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协调自治区指挥部与国家主管部门、有关市级应急指挥部之间,以及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建立联络员、信息员制度,综合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启动、中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制定应急处置总体方案,为自治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办理自治区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组织筹办自治区指挥部的各类会议等。

2.1.3 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遴选水文、地质、地震、工程、环境、采矿、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职责: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要求,分析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判明灾情、险情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参与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指导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工作。

2.1.4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自治区应急响应启动后,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的重点,分成若干工作组,按组分工,以组为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解细化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制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调集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工作组名称

牵头部门

参加部门

职责任务

现场救援组

武警水电一总队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广西煤监局、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武警水电一总队、南宁铁路局,以及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业主

负责搜寻、救援被埋压、被围困人员,判明并消除现场尚存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受损水利工程除险、安全生产设施抢险加固及堰塞湖处置、道路疏通除险,鉴定灾害破坏程度及损失。

转移安置组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红十字会

指导灾区政府尽快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无房群众的紧急安置,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灾区学校复课,接受并安排捐赠、援助事宜。

灾害监测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武警水电一总队

严密观测灾害性天气过程,密切监视地质灾害发展动态,全面排查、监测灾区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隐患,建立灾区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体系。

治安维稳组

自治区公安厅

武警广西总队

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设置抢险现场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加强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防疫组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组织医疗防疫队伍,救治受伤、生病人员,监测灾区饮用水、检查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组织开展灾区“消杀灭”行动,做好灾区环境卫生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救灾保障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工信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武警水电一总队、通信管理局、广西电网公司、中石油和中石化广西分公司

抢通损毁道路、通信、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做好抢险救援油料保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的运输。

信息宣传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新闻办、民政厅、广电局

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汇总抗灾救灾信息,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和救灾动态信息,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灾后重建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商务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水产畜牧局、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武警水电一总队

指导灾区政府制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规划,核实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失情况,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政策,开展倒房重建和基础设施恢复工作。

 

2.2 市县应急组织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模式,组织相关部门、社区村屯、社会组织建立设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预防

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汛期前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确定各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有针对性地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1.2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各地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覆盖辖区、互为补充、运行高效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以县(市、区)为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将地质灾害易发村屯、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职责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及群测群防员,设立群众报灾的信息渠道。

3.1.3  接警与处警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置接警部门,并在当地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隐患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警示牌上公布接警电话。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部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险情)的级别,及时分析评估,准确评定灾害等级,按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2.1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作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水文部门联合制作。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区、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2.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Ⅰ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Ⅱ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Ⅲ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Ⅳ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3.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由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达到Ⅲ级(含)以上时,通过广西电视台、广西人民广播电台等自治区级公共媒体向全区即时发布,同时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市、县(市、区)、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查收预报机构或自治区指挥部发出的未来24小时临灾预警预报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社会公众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本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图文信息。各单位和预警区群众要对照避险预案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工作。

3.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各级人民政府收到涉及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应当组织研究分析,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对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响应(Ⅰ级)、橙色预警响应(Ⅱ级)、黄色预警响应(Ⅲ级)、蓝色预警响应(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3.4.1  Ⅰ级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红色预警时,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自治区指挥部向预警区内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Ⅰ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预警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视频会商,明确防范重点、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预警区指导、督查预警响应防范工作。预警区内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24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3.4.2  Ⅱ级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橙色预警时,自治区指挥部向预警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Ⅱ级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明确预防、防范要求。预警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隐患点检查、排查、监测和群众暂时转移等防范工作。

3.4.3  Ⅲ级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黄色预警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向预警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提示预警防范事项。预警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开展预警防范工作。

3.4.4  Ⅳ级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蓝色预警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以手机短信方式向预警区地质灾害负责人发出预警信息。

4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1.1  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乡(镇)、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后,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获知灾害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等级、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2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对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自治区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预案开展响应行动。同时,灾区市、县两级政府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本级响应。

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和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4个响应等级。

4.2.1Ⅰ级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根据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为特大型级别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并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步骤:

1)由自治区应急办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Ⅰ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自治区级应急救援工作。

4)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灾区,按照本预案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5)涉及跨越自治区行政区域、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国务院进行紧急支援,接受国务院地质灾害总指挥部的领导。

6)做好配合国务院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4.2.2  Ⅱ级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根据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灾害事态,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Ⅱ级响应标准后,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步骤:

1)由自治区应急办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Ⅱ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4)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灾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4.2.3  Ⅲ级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收集灾情信息,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意见和方案,报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派出应急专家组协助当地政府应急处置。

当灾害超出事发地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自治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Ⅳ级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权负责处置工作。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密切跟踪动态,收集灾情信息,对灾区县级政府提出的请求申请,帮助协调解决。

4.3 应急处置重点

4.3.1 抢险救人。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基层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广大群众、工程施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大型以上灾情或灾害,自治区协调调集武警水电、公安消防等专业搜救队,协助当地政府在地质灾害、房屋抢险等方面专家指导下,优先抢救被埋压人员。  

4.3.2  安置群众。灾区当地人民政府要尽快将受灾害威胁、无家可归的群众转移出来,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帐篷、板房特别是支持群众自搭自建简易过渡住房,解决灾民的过渡安置问题。调集生活物资、卫生队伍,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衣被、有病能医治。  

4.3.3 抢通保通。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各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工程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灾民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  

4.3.4  卫生防疫。坚持专群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安排农业畜牧部门做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广泛组织乡村医生和抽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力量开展“消杀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5 防治次生灾害。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防范和治理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3.6 维护灾区稳定。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的同时,全面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积极解决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安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4   应急响应中止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基本生活和灾区秩序基本稳定后,可以根据事件响应级别,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现场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   新闻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灾害处置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担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地质灾害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8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警预报、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转高效。

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自治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预警预报、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应急平台建设要突出应急指挥所、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等重点,同时建立健全完善应急调查队伍、调查设备、通讯设备等,配备应急调查车、便携式卫星终端设备,着统一标识的服装等。

5.2  应急队伍保障

自治区武警水电一总队驻桂部队为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专业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现有的各市级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加强队伍力量,配备必要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地质灾害高发区、易发区的市、县(市、区)要加快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熟悉地质灾害防治及管理业务,具有从事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防治技术研究或业务管理工作经验。

5.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年度防治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5.4  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

5.5  应急物资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掌握用于应急的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5.6  宣传培训

各地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5.7  监督检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6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预案管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上一级人民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市的应急预案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  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各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演练计划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按时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6.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制订和修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7  责任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或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0741号印发)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