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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的通知

2019-04-01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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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1417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提高我区基层防汛抗旱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是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基础,关系全区防汛抗旱各项要求的最终落实,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极端天气事件增多,台风、集中强降雨、山洪与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局部地区干旱严重,全区防汛抗旱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受到较大威胁,加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非常迫切。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紧抓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断提高防汛抗旱能力。

二、加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以完善和落实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为核心,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单位,以村(居)委会防汛抗旱工作组(以下简称村级防汛抗旱工作组)为单元,以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水库山塘、堤防、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危房、公路危险区、船只、避灾场所、干旱易发区等责任区为重点的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努力形成领导高度重视、责任全面落实、工作全面覆盖、反应快速顺畅、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的基层防汛抗旱工作机制。

三、加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基层防汛抗旱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长,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长,落实必要的工作场所和专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做好监测预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后勤保障等应急工作。沿海地区、暴雨中心、水库下游、地质灾害频发点、堤防沿岸、干旱易发区等防汛抗旱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还要明确办事机构,承担日常防汛抗旱工作。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要担任村级防汛抗旱工作组第一责任人,人口数量大、防汛抗旱任务重的村(社区)应指定第二责任人,并明确防汛抗旱工作联络员。

(二)划定基层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区,并确定相应责任人。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由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全面划定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水库山塘、堤防、山洪与地质灾害点、危房及高切坡建房、公路危险区、船只、避灾场所、干旱易发区等防汛抗旱重点工作对象的责任区,并明确相应联络员(巡查员、信息员、预警员、监测员、管理员等)作为“一对一”的责任人。

(三)明确基层防汛抗旱工作职责。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落实要做到任务清晰、分片包干、不留盲区、运转顺畅,重点落实好监测预警信息传播责任、危险地段人员转移责任、山洪与地质灾害巡查预警责任、工程保安责任、船只安全避风责任等防汛抗旱工作责任。要确保各责任区的负责人及责任人汛期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各负责人(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村级防汛抗旱工作组及各负责人(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由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基层防汛抗旱负责人(责任人)数据库,于每年2月底前对人员及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分别在当地乡、村、社区等地方公布,接受监督,并报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四)加强基层防汛抗旱专业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整合基层派出所、民兵、消防队、森林防火队、治安巡逻队、企业应急小分队等队伍,赋予防汛抗旱抢险任务,配备必要装备设施,开展训练演练,形成基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乡、村一级应选择青壮年人员组建防汛抗旱抢险小分队。县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抢险救援力量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工程抢险、抗旱、救生、医疗救助、恢复重建、灾后心理干预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抢险救援和抗灾救灾的整体能力。

(五)加强培训和实战演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在每年汛期前对新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确保汛期能够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防汛抗旱工作任务。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气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林业等部门要根据防汛抗旱工作的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重点组织本系统基层防汛抗旱责任人开展培训、演练。在培训、演练中,要注重立足当地实际,突出防汛抗旱工作特点,抓住防灾减灾关键环节,善于运用防汛抗旱典型事例和经验教训进行教育,切实提高培训、演练的实效性。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防汛抗旱法律法规,普及防灾避灾知识,注重正面宣传,并及时曝光防汛抗旱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建立健全经费和物资保障机制。基层防汛抗旱组织机构经费和工作经费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基层组织要与被聘为负责巡查、监测、预警等防汛抗旱工作责任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落实误工报酬和因监测、预警、报汛、报灾等发生的工作经费,并为参加抢险救灾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自治区在相关资金中,对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工作给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基层人员给予表彰或表扬,其中涉及公务员奖励的,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范(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有关规定执行。基层组织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和储备定额规定,通过直接储备、委托储备等方式储备充足的防汛抗旱物资,并实行即用即补制度,随时补充防汛抗旱物资。同时,要对辖区内可调用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登记造册,确保需要时可调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筹措经费,落实措施,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全力推进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分管负责人要抓好落实,确保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正常运转,发挥应有作用。

(二)建立考核验收制度。自治区和各地人民政府将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考核。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制定全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考核验收办法。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的情况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的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将重要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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