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
桂政办发〔2016〕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改善我区烟花爆竹产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提升事故防范能力,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五化”(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和集约化)建设,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区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安全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推进、规划先行、严格许可、政策引导、有序退出”为基本思路,以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为基本前提,立足烟花爆竹“五化”建设,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通过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引导落后企业自主退出,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保留下来的企业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各项条件,又符合烟花爆竹“五化”建设的要求,力争“十三五”末实现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三、方法措施
(一)规划先行,优化布局。
辖区内分布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总体目标任务,尽快修订本地区烟花爆竹产业的规划政策。通过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规划,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全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布相对集中,逐步形成产地“集约化”。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条件的规定,凡不符合当地烟花爆竹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必须退出或转行。
(二)严格标准规范,依法淘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
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运用烟花爆竹安全审查行政许可机制,对达不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AQ4121)等国家标准规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等发证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予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通过严格的行政许可安全审查,促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退出或转型,促使拟保留的企业按照烟花爆竹“五化”建设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升级。
(三)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合法企业有序退出。
为引导企业积极配合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的实施,鼓励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动退出本行业,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经费作为本次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性奖补资金。具体奖补条件及标准如下:
1.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持有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主动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且在提出申请后至正式退出前没有发生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企业规模、年产值、年上缴税收、企业退出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剩余的有效期等进行综合测算后确定奖补金额,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发放给企业。
2.自治区原则上根据有关市县的申请和实际奖补资金发放情况,按照资金总额60%的比例进行奖补,但单个企业自治区奖补资金不超过80万元。相关奖补资金在当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下达给有关市县。
3.自治区鼓励整市、整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加大对整市、整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的奖补力度。对实行整市、整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对退出企业,统一按80万元的标准,对市、县(市、区)给予奖补。
4.对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延期换证的情形,由于受政策实施的影响,企业因停止审批而不能延期换证且主动申请退出的,自治区不予奖励,可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对其在本政策实施前已经实际投入的安全整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补。对不符合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延期换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无论其是否投入整改资金,均不予奖补。
5.属于依法关闭的企业,不予奖补。
6.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转行的企业给予其他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政策性强,利益涉及的群体特定,容易造成社会稳定方面的影响,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促进依法行政。
1.自治区成立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为牵头部门,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为成员单位的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
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政策尺度,严格退出、关闭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守廉政准则。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制定出台产业规划和配套方案。
1.制定或修订烟花爆竹产业规划政策。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按照“依法推进、规划先行、严格许可、政策引导、有序退出”的基本思路,用好烟花爆竹产业的入门“通行证”,把住本地区产业布局的源头准入关。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烟花爆竹产业规划政策。
2.制定相关配套方案。按照“一地一策,一厂一案”的原则,抓紧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和各具体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退出、关闭方案。
(三)妥善处理矛盾和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计划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妥善处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退出、关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1.统筹安排好本地区退出企业奖励资金,确保相关奖励资金及时到位。
2.加强烟花爆竹重点县(市、区)安全攻坚压减企业数量所造成个别、特殊情况的研究处理。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有关企业予以奖励(补助)。
3.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本次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以保障清理销毁剩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4.认真做好有关后续工作。一是按规定做好退出、关闭企业剩余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全面清理、销毁等处置工作,切实保障处置安全。同时,要坚决避免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等危险物品被企业、从业人员私藏私放和非法流失到社会。二是认真对退出、关闭企业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创造有利条件引导相关人员转行转岗。三是及时按程序注销退出、关闭企业的有关证照,并将退出、关闭企业的名单向社会公告。四是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材料。
2016年11月30日前,各有关市要将本市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规划及退出、关闭企业的相关配套方案上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并及时反映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送工作开展的阶段性总结。
(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1.不断强化礼花弹、黑火药、引火线等高危产品生产的专项治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分包、转包专项整治和防静电设施专项整治。
2.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出口等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专项行动的力度,加强退出、关闭企业生产厂区各工(库)房的日常跟踪监督检查,严防不法分子利用退出、关闭企业的生产厂区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严防非法生产行为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关闭而反弹。
(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实施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认清形势,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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