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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烟花爆竹经营旺季。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玉林市应急、公安等部门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烟花爆竹无证、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从2026年1月4日至25日,玉林市共出动“打非”人员437人次,检查批发企业8家、零售店(点)440家,发现问题隐患390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25项,对1家批发企业、3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立案调查,简易处罚零售店16家,查处非法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案件16起,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1841件(箱),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4人。
案例一:1月11日至18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专项检查组到北流市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店库(店)外储存、经营超标违禁产品、超量储存、非法配送烟花爆竹产品到其他县(市、区)等突出问题,检查批发企业3家、零售店20家,发现问题隐患22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5项),对1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立案调查,1家零售店简易处罚。

案例二:1月8日,玉林市玉州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南江派出所查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1起,接收公安部门移交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共36箱(支)。

案例三:1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玉林高新区规划建设和应急管理部经两次现场核查,在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永安村(禁燃区)某自建房内发现并收缴非法储存烟花产品4件。

案例四:1月7日,玉林市博白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博白县公安局打击2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窝点,查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200多件,公安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置,行政拘留1人、罚款1人,案件已在进一步调查溯源。

案例五:1月9日,玉林市容县应急管理局、容县公安局杨村派出所联合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查处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2起,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31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六:1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玉林市陆川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陆川县马坡镇木灰垌村一处嫌疑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处涉嫌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现场查缴来源不明非法烟花爆竹产品44件。目前,陆川县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该批非法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扣押,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七:1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玉林市陆川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马坡镇雄英村里子塘一处嫌疑场所开展检查,发现该处涉嫌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现场查缴来源不明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710件。目前,陆川县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该批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扣押,案件正由陆川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八:1月16日,玉林市容县应急管理局、容县公安局灵山派出所联合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查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起,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18件,容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非法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扣押,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黄某某行政拘留。

案例九:1月19日至23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赴陆川县、容县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专项检查,共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3家、烟花爆竹零售店28家,严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超量储存、库外储存、经营超标违禁产品、超量配送、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到辖区外县(市、区)等重大问题隐患,共检查发现问题隐患22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4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1份,立案调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简易处罚零售店6家。

案例十:1月25日,玉林市陆川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陆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米场镇政府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在米场镇排查中打击一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现场查扣各类非法烟花爆竹产品273件(箱)。

案例十一:1月21日,玉林北流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北流市公安局大里派出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在北流市大里镇查处两处藏匿于民房内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现场查获非法烟花爆竹产品38件(箱)。涉案人员何某、何某某2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十二:1月8日,玉林市兴业县应急管理局对兴业县山心镇李某烟花爆竹店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距离零售店经营场所10米处的一栋居民楼内存放有约180件(箱)烟花爆竹,属非法在零售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兴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扣押非法产品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应急科普
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缺乏基本的经营安全管理,产品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将对周边构成极大安全威胁,一旦发生燃爆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非法制造、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购买烟花爆竹请到正规零售店,切勿向非法经营者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同时呼吁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制造、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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