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5月31日(星期五)16:00,在广西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肖远贵,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副主任委员陆宁,自治区安委会副主任、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周长青,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副主任韦翔主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4年5月31日16:00
地点:南宁市民族大道112号广西新闻发布厅
出席人员:
黄耀革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肖远贵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陆 宁 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副主任委员
周长青 自治区安委会副主任、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
主持人:
韦 翔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16:00
韦翔:
女士们、先生们:
下午好!欢迎出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明天(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先生,请他作情况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肖远贵先生,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副主任委员陆宁先生,自治区安委会副主任、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周长青先生。
首先请黄耀革先生作介绍。
16:01
黄耀革: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朋友们:
大家好!很高兴和媒体朋友们见面,借此机会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一)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推动《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我区落地落实,亟需对《条例》进行修改,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法治基础。
(二)修订《条例》是坚持安全发展、推进依法治理的迫切需要。《条例》自2007年1月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区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以“长牙”、“带电”的制度措施,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基本盘,护佑生命财产安全。
(三)修订《条例》是与上位法衔接配套的必然要求。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修改幅度比较大,对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执法权、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内容作了修改。与此同时,条例已经实施十多年,对企业安全生产要求、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规定已经滞后于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因此,全面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细化完善上位法的规定和配套制度,落实落细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要求,及时升格固化我区安全生产监管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都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以回应现实工作需求。
二、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法治对安全生产的保障、引领和促进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是有利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三是有利于以制度威慑力稳住安全生产基本盘,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四是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我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厘清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完善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分别是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十二条。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16:06
韦翔:
感谢黄耀革先生的介绍。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有问题的请举手。
16:07
新华社记者: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广西实际,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谢谢。
周长青: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条例》从广西实际出发,聚焦源头治理。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列举方式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的基础安全制度。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公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三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计划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并如实记录听取意见情况。
四是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按照清单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是对爆破、吊装、悬挂、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
七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对其资格进行核实。
16:10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是如何科学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谢谢。
陆宁: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重发展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引发的,发展理念上的偏差往往是最大的风险隐患。不能只要发展不顾安全,也不能只顾安全不讲发展。围绕如何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找准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平衡点,《条例》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将安全发展理念写进总则,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
二是对不同规模与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培训与考核、应急救援组织、行政检查等提出不同要求,给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充分的发展空间。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既运用发展成果来夯实安全基础,又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
四是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的检查事项及其具体检查内容和标准开展自检,并将自检结果及证明材料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检结果符合安全生产检查要求的,可以不对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以此充分调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积极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内生动力,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16:13
南国早报记者: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如何完善责任体系、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谢谢。
肖远贵: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在完善责任体系、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方面,《条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厘清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是进一步强化属地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是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16:16
中新社记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谢谢。
黄耀革: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此次《条例》修订,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问题进行立法,通过立法解决问题,聚焦基层热点、难点、堵点,结合广西实际,打造具有广西特色的亮点条款。
一是固化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及时将成熟管理措施上升到制度规定,总结提炼各地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复工复产的工作经验,增加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内容,着力消除复产复工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和安全隐患。
二是健全各级安委会运行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规定平台经济、人工智能应用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领域特点,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对其资格进行核实,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平台建设作出规定,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培训,推动解决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时间长的问题。
四是筑牢自建房安全防线。原《条例》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管存在空白,无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有效监管。此次修订增加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增加荷载和层数等,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五是建立健全专家机制。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通过委托专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同时规范了专家行为,明确安全生产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专家职责,客观、公正提出意见,并对其意见依法承担责任。
六是完善保险保障机制。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七是加强区域安全生产协同发展。明确自治区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加强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提高跨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与联合处置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区域协同发展。
16:22
光明日报社记者: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正式实施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何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目前全区正在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怎么从法治上推动这项行动?谢谢。
周长青: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就落实落细“三管三必须”原则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林业、国防动员、大数据发展、海洋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备与其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执法执勤装备,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技术能力;对其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是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及重点事项。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要求,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结合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分别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子方案,现在广西制定了32个子方案。《条例》的施行,将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明确的执法手段,同向发力、形成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明天是6月1日,既是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激活日”,也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的“开工日”。我们将把《条例》的宣贯与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起来,大力推动《条例》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筑牢社会发展安全底线。同时也将《条例》的实施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八大行动”结合起来,在安全理念、安全责任、安全规划、安全法治、安全标准、安全科技、安全工程、安全素质等方面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我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16:28
韦翔:
感谢4位发布人,答记者问到此结束。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问题需要了解,请会后与相关发布单位沟通采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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