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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四部门最新发文

2026-01-16 18:50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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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减轻劳动者技能评价取证负担,促进技能人才合理顺畅流动。

《通知》按照统筹考虑、分类实施、协同联动、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基础上,提出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政策措施。

一是推进重点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对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或者市场监管等其中一个部门颁发的电工、焊工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申请其他两个部门相应证书时,如无特别规定,其他部门可以按照《通知》有关要求,采取免予安全作业培训(或安全技术培训)、免予理论考试等方式简化其考试流程。

二是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衔接机制。对已取得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五级)水平,可按规定分别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技能等级认定。

对已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以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从业人员,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水平,可按规定分别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技能等级认定。

对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未开展等级评价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支持各地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不断完善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应目录,在满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要求前提下,统筹评价资源,探索“一试多证”(即通过一次考试,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方式,联合开展技能评价。

三是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流通性和市场认可度。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严格评价机构遴选条件,促进地区间机构资质的统一,提高评价机构的权威度;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坚持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积极开展跨地区统考联考,共建共用统一题库,促进地区间评价标准的统一;严格规范考务实施,制定标准化考务工作规程,对人员报名、组织实施、阅卷评分、档案管理等环节实施全流程规范化管理,促进地区间评价过程的统一;严格质量督导,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评价活动的实时监管,建立预警信息发送、审核、反馈机制,促进地区间评价结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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