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根据桂政发﹝2016﹞76号、桂政发﹝2018﹞15号和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把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设区市、县(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一)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设区市辖城区(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县(市)辖区内除规定由自治区、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二章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驻桂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三)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和物资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咨询电话:0771-5659063 5595543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各设区市、县的咨询和投诉电话由各设区市、县安全监管局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表
2.申请书示范文本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45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现场核查,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服务窗口给申请人邮寄证书或决定文件 (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制作证书或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 请 书
(空白)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经办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填写。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应按照如下原则编写:
A危化安许证B字〔C〕D号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编号的种类。如属于“申请编号”则为“申”字,属于“受理编号”则为“受”字;
C—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D—表示四位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是指非法人申请单位隶属的上一级法人或委托法人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⒈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
⒉非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和“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栏;
3.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不需填写本申请书表格中“生产场所地址”及“从业人员人数”栏。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工商部门批准成立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或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过的名称全称。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经济类型”栏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一致的类型。
八、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生产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产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设计生产量;“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九、本申请书表格中“备注”栏的“生产地址”应填写生产该种产品的具体地址;“生产原料”,应填写生产该产品所需要的主要原料名称;“验收文号”,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投产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的编号;“投产日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正式或预计投产的日期。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生产范围”和“备注”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申请 单位 |
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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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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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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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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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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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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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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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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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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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上级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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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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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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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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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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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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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项 目 序 号 |
申请许可范围 |
备 注 | ||||
产品名称 |
生产能力 |
工艺系统 |
生产原料 |
验收文号 |
投产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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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示范文本)
申请单位 柳州东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李三
联系电话 123456
填写日期 2016年1月3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经办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填写。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应按照如下原则编写:
A危化安许证B字〔C〕D号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编号的种类。如属于“申请编号”则为“申”字,属于“受理编号”则为“受”字;
C—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D—表示四位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是指非法人申请单位隶属的上一级法人或委托法人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⒈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
⒉非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和“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栏;
3.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不需填写本申请书表格中“生产场所地址”及“从业人员人数”栏。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工商部门批准成立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或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过的名称全称。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经济类型”栏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一致的类型。
八、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生产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产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设计生产量;“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九、本申请书表格中“备注”栏的“生产地址”应填写生产该种产品的具体地址;“生产原料”,应填写生产该产品所需要的主要原料名称;“验收文号”,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投产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的编号;“投产日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正式或预计投产的日期。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生产范围”和“备注”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申请 单位 |
名称 |
柳州东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负责人 |
于四 |
注册地址 |
柳城县六塘工业集中区 |
邮政编码 |
545212 | |
生产场所地址 |
柳城县六塘工业集中区 |
邮政编码 |
545212 | |
从业人员人数 |
250 |
成立日期 |
2012.11.12 | |
经济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
6 | |
申请 单位上级单位 |
名称 |
(不填) |
主要负责人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经济类型 |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
| |
申请单位意见 |
我公司已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特申请给予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 |
(不填)
主要负责人(签字):于四 (公章) 年 月 日 |
项 目 序 号 |
申请许可范围 |
备 注 | ||||
产品名称 |
生产能力 |
工艺系统 |
生产原料 |
验收文号 |
投产日期 | |
1 |
烧碱 |
50000t/a |
离子膜烧碱工艺;北化机复极式离子膜电解槽 |
原盐 (氯化钠) |
|
2015.年7月1日 |
2 |
液氯 |
25000t/a |
离子膜烧碱工艺氯气液化工艺; 氯气透平机组,氯气液化机组 |
原盐 (氯化钠) |
|
2015.年7月1日 |
3 |
盐酸 |
30000t/a |
合成盐酸工艺; 铁合成炉,石墨合成炉 |
氢气、氯气 |
|
2015.年7月1日 |
4
|
次氯酸钠 |
15000 |
尾气处理工艺; 吸收塔,次钠循环槽 |
氯气尾气 |
|
2015.年7月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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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根据桂政发[2016]76号、桂政发[2018]15号和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把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委托设区市、县(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一)设区市 安全监管局负责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设区市辖城区(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县(市)辖区内除规定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由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的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三)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项目建设经验收合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已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隶属关系的、变更企业名称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1、变更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变更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
1、变更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1、变更申请书
2、项目建设经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需要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的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1、法定办结时限:45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办理)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659063 5595543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各设区市、县的咨询和投诉电话由各设区市、县安全监管局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
(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45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变更申请书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经办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填写。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应按照如下原则编写:
A危化安许证变更B字〔C〕D号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编号的种类。如属于“申请编号”则为“申”字,属于“受理编号”则为“受”字;
C—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D—表示四位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是指非法人申请单位隶属的上一级法人或委托法人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⒈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
⒉非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和“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栏;
3.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等管理型企业,不需填写本申请书表格中“生产场所地址”、“从业人员人数”栏。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或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或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过的名称全称。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经济类型”栏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的类型。
八、本申请书“变更事项”中“变更内容”栏,填写变更前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或者隶属单位(或者企业)的名称或者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名称。
九、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变更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产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设计生产量;“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备注”栏的“生产原料”,应填写生产该产品所需要的主要原料名称;“验收文号”,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投产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的编号;“投产日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正式或预计投产的日期。
十一、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变更范围”和“备注”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申请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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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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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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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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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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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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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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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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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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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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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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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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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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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上级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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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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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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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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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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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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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内容 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备注 | |||||||||
主 要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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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 属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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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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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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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事项 |
事项
内容 |
建设项目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 |
申请变更范围 |
备 注 | |||||||||
产品 名称 |
生产 能力 |
工艺 系统 |
生产 原料 |
验收 文号 |
投产 日期 | ||||||||
变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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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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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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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期换证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根据桂政发﹝2016﹞76号、桂政发﹝2018﹞15号和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把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委托设区市、县(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一)设区市 安全监管局负责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设区市辖城区(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发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县(市)辖区内除规定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由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五、申请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三)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规模较小的企业);
(十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和物资清单,维护、保养记录复制件。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三十四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六、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取得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需要延期:(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驻桂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45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659063 5595543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各设区市、县的咨询和投诉电话由各设区市、县安全监管局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换证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45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现场核查,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取内 监管三处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限12个工作日)
局负责人(根据行政审批会)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限2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制作证书或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给申请人邮寄证书或决定文件 (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期申请书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经办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填写。“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所载明的编号。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应按照如下原则编写:
A危化安许证延B字〔C〕D号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编号的种类。如属于“申请编号”则为“申”字,属于“受理编号”则为“受”字;
C—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D—表示四位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是指非法人申请单位隶属的上一级法人或委托法人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⒈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
⒉非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和“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栏;
3.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等管理型企业,不需填写本申请书表格中“生产场所地址”、“从业人员人数”栏。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或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或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过的名称全称。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经济类型”栏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的类型。
八、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延期许可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产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设计生产量;“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九、本申请书表格中“备注”栏的“生产地址”应填写生产该种产品的具体地址;“生产原料”,应填写生产该产品所需要的主要原料名称;“验收文号”,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投产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的编号;“投产日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正式投产的日期。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延期许可范围”和“备注”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申请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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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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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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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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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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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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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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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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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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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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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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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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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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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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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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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等级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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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上级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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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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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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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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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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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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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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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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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项 目 序 号 |
申请许可范围 |
备 注 | ||||
产品名称 |
生产能力 |
工艺系统 |
生产原料 |
验收文号 |
投产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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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审 查 书
申请单位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联系人
审查类别
发证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一、本审查书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
二、本审查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审查书封面中的“申请单位”栏,填写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单位全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和“联系人”栏,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受理编号”、“签发日期”和“联系人”;“审查类别”填写首次申请或者延期申请、变更申请;“发证机关”栏,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全称。
四、本审查书第4页至第8页表格的“审查意见”栏,填写审查人员的意见、理由或者依据;“审查人签字”栏,由审查人员签字;“备注”栏,填写该项审查内容是否属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进行的审查内容。
五、发证机关同意不需要审查安全生产条件而直接延期的,填写本审查书第8页表格中“直接办理延期”栏的审查内容。
六、“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隶属关系”和“变更企业名称”栏,填写变更相应事项的审查内容。
七、变更许可范围的,按本填写说明第四项要求,填写本审查书第4页至第8页的内容。
八、本审查书表格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简要情况。
九、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审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不填写本审查书第9页至第12页表格中“委托实施机关意见”栏,只填写“实施机关意见”,其中“机关颁发决定”应在实施机关决定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填写决定的内容。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后,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十、本审查书第9页至第12页表格中“实施机关意见”和“委托实施机关意见”栏中,“审查人员初审意见”、“承办处室审查意见”、“委托实施/实施机关意见”,可简要说明理由。
十一、本审查书表格中“许可证正本载明内容”和“许可证副本载明内容”栏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填写与申请书相应的内容;“发证日期”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证书有效期”为发证日期至第三年该发证日期的前一日;“正本载明内容”中“许可范围”栏,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载明内容”中“许可范围”栏,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的许可范围及其与申请书相应的内容;“证书编号”栏,填写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十二、本审查书表格中“副本载明内容”的“许可范围”栏,如果不能满足需要,可增设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一致。
项目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审查人 签 字 |
备注 |
1 |
企业的选址布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是否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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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场所、设施、区域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
|
|
|
3 |
生产企业总体布局是否符合GB 50489、GB 50187和GB 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是否符合GB 50160等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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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及其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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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
|
|
|
6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是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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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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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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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
|
|
|
10 |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是否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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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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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是否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
|
|
|
12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是否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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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生产企业是否配备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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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该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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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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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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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每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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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是否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至少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十九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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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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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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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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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生产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相应的专业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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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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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企业是否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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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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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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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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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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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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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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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是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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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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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是否组建应急救援组织或规模较小的企业是否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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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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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是否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否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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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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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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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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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办理 延期 |
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审查人签 字 |
备注 | |||||
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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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有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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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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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 |
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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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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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注册地址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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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实施机关审查人员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职称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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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实施机关意见 |
审查人员初审意见 |
审查人员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承办处室审查意见 |
处室负责人(签字): 承办处室(盖章) 年 月 日 | ||||
|
委托实施机关审定意见 |
负责人(签字):委托实施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实施机关审查人员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职称 |
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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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意见 |
审查人员初审意见 |
审查人员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承办处室审查意见 |
处室负责人(签字): 承办处室(盖章) 年 月 日 | |||||
|
实施机关颁发决定 |
负责人(签字):实施机关(盖章) 年月日 | ||||
许可证正本载明内容 |
单位名称 |
|
主 要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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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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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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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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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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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许可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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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副本载明内容 |
单位名称 |
|
主要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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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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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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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证书编号 |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许可范围 |
产品名称 |
生产能力 |
工艺系统 |
对应的生产 场所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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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