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2月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31日
_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1〕44号_)_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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