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搜救人员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5.3 安置受灾群众
5.4 抢修基础设施
5.5 加强现场监测
5.6 防御次生灾害
5.7 维护社会治安
5.8 开展社会动员
5.9 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管理
5.10 发布信息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2 应急结束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6.2 较大地震灾害
6.3 一般地震灾害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避难场所保障
8.5 基础设施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9.4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9.5 对国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9.6 临震应急
9.7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监督检查
10.4 区域协调
10.5 以上、以下的含义
10.6 预案解释
10.7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火山灾害、地震相关事件,以及邻省、邻国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 4 工作原则
(1)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4)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2 组织体系
2.1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震时部署和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军地、部门和区域抗震救灾资源和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震局,承担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广西军区分管领导同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新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外事办公室、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统计局、海洋局、民航广西监管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团区委、自治区红十字会、广西水利电业集团、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海关、自治区气象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海事局、广西电网公司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必要时,由自治区主要领导任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主席担任第一副总指挥长,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
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市县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纳入现场指挥机构成员。
2.2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的主体,其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指挥部指挥我区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指挥部领导我区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支持。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全区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自治区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并给出预估地震烈度分布图,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3.0级以上的地震。
(2)全区行政区域发生3.5级以上的地震。
(3)自治区行政区边线(指海岸线、省界和国界,下同)外50公里范围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
(4)国内其他地区发生5.0级以上的地震。
(5)国外陆地发生6.0级以上的地震。
(6)国外海域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公安、交通、铁路、电力、通信、水利、住建、自然资源、教育、卫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指挥部,由指挥部相关单位报告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外交部、港澳办、台办。
5 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具体措施由承担相应职责的工作组牵头实施。
5.1 搜救人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矿山、建筑、市政和志愿者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疾病控制工作。及时对灾区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监管,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开放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前兆和强震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尾矿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对受影响核设施、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密切监控并适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遭受地震破坏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场所尽快开展放射源搜寻和放射性污染的处置工作。
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设备、输油气管道、大型电站重要设施和输送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疾病控制、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管理
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管理,保持与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澳门特区政府驻京办密切联系,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协处理灾区内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问题;协助国家有关部委、团体、组织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协助国家有关部委、团体、组织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协助中央宣传部门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的安排和服务工作。
5.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开展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受灾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自治区地震局的震情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单位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及摄影,将初步了解的情况报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2)广西军区、空军南宁基地、民航广西监管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组织通信运营商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特别是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通信联络。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灾区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地震应急Ⅰ级或Ⅱ级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Ⅱ级响应,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并尽可能同时提出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指挥部根据国家应急响应工作和实际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2)。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Ⅰ级响应时,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
(1)派遣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区内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工作,组织实施区内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施跨省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重点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组织开展重要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作出部署。
(7)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前兆和强震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组织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车辆交通管制,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确保紧急救援、医疗救护、物资保障等车辆进入灾区。
(11)(Ⅰ级响应时,配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做好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
(13)做好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14)视情况向国家申请支援。
(15)需要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必要时,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所在地市党委、人民政府,赶赴灾区的自治区应急、地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红十字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灾区邻近地区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将震情灾情数据与各单位会商核实后,向指挥部报告。
(8)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较大地震灾害
6.2.1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市级地震局或县级人民政府向灾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灾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地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抢险救灾、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款等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灾区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自治区应急处置
自治区地震局向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灾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请求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提出的应对措施建议,指导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视情派遣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疾病控制等工作。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电、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工作。
(4)指导开展重要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5)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
(6)指导做好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媒体舆论。
(7)协调非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组织协调跨省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9)需要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 一般地震灾害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灾区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自治区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紧急供水、心理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以书面协议方式与社会各有关单位建立长期稳固的协作联动关系,明确紧急情况下指挥、调度、保障实施等相关事项,确保随时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大型机械设备等抗震救灾物资,形成完善可靠的社会联动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地震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见附件3)
8.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县级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自治区财政对达到自治区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人民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南宁铁路局、民航广西监管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督导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将对或即将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地震传言化解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派出专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向公众宣传科学的地震知识,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化解传言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督导传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9.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自治区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区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海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9.4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派出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9.5 对国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我区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区相关应急预案处置。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大量边民进入我区境内,外事、公安、应急、地震等部门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毗邻国家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外事办、地震局等部门及时了解到的受灾国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国际社会反应等情况报国务院,国务院研究部署,并组织有关方面实施应急。
9.6 临震应急
当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要强化震情跟踪,加强监测,及时核实异常,加强会商,做好地震现场监测、震害评估、科学考察工作的准备;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部署临震应急工作,确定人员疏散措施、生命线工程应急措施、次生灾害源应急措施、社会治安、特别管制措施、救灾准备和工作岗位与家庭的备震措施等,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强化宣传,重点宣传防震、避震以及自救、互救知识。
9.7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等应急戒备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0.3 监督检查
县级上级人民政府将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0.4 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10.5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3.地震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
附件1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组成及职责分工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广西军区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地震局,武警广西总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团区委、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武警广西总队,自治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运送转移;检查、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源和食源性疾病,防止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等工作。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国资委、广播电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红十字会,广西银保监局,民航广西监管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气象局、海洋局,广西海事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加强对核设施等关键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和监控,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司法厅、武警广西总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事务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外事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海关,自治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8)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外事办、商务厅、南宁海关、红十字会、广西机场管理集团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地震局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统计局,广西银保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办、广播电视局、地震局,人民日报广西分社,新华社广西分社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附件2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及其主要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部署和组织地震应急期间新闻报道工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协调派遣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指导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接受、安排国内外的紧急救援队伍;负责调集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国内外救援队伍的现场救援行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核查报告灾情;指导、支持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申请、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和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国内外救灾捐赠;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灾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负责开展地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组织评审;负责组织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参与震后危险房屋鉴定等工作。
自治区新闻办: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媒体做好采访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抗震救灾涉外、涉港澳相关事务;协助做好有关接受、安排国际紧急救援队伍事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国家在广西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配合对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灾区的能源需求;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负责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或转移;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核报企业灾害损失情况。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灾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核报教育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配合抗震救灾、防震减灾主要职能部门推动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
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民族事务。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疏散工作;维护灾区交通秩序。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管理接收社会组织的救灾捐赠。
自治区司法厅:协助灾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自治区级地震灾害救助资金;向中央财政申请地震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报送监测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建议,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对地震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指导地方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修复或补划工作;负责利用已有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资料,制作灾区影像地图,及时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根据救灾需求,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利用已有基础测绘成果制作专题地图,提供专题数据。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负责对灾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地震安全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协助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对被毁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公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河道疏浚、次生洪水应急调度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组织检查灾区农村饮用水源,指导灾区农村应急供水工作;核报水利工程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核报农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自治区商务厅: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抗震救灾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核报商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配合当地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和游客的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灾区境外旅游团队人员的安置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灾区医疗救援和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做好灾区健康教育及各类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自治区直属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和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核报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协助有关部门确保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的安全。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台、电视台发布地震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核报广电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灾区基础统计数据,为抗震救灾决策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依据。
自治区海洋局:强化地震影响的沿海地区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地震引发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影响评估,发布地震引发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民航广西监管局:负责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航空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组织机场交通设施抢修维护,打通应急救援专用通道。
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协调有关民用航空企业开展灾情航空调查;负责协调对被毁坏的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空运和伤员转移。
广西军区:牵头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参加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武警广西总队:负责调集广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广西总队部分)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灭火、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
自治区团区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和登记,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广西红十字搜救、赈济、供水、心理、医疗等应急救援队参加灾区救灾救助,开展现场搜救、赈济、紧急供水、心理支持、伤员救治等紧急救援工作,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款物。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负责抢险抢修被毁坏本公司管理的电力设施,组织提供重要用户、救灾场所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监督灾区电力供应;开展灾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负责核报本公司管理的企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坏铁路和有关设施;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伤员、受灾群众的转移运输;核报铁路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南宁海关: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抗震救灾涉外事务。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根据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核报气象部门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广西银保监局:组织灾区银行快速建立存取款信用临时代办点,方便灾民及时存款和取款。负责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抢修恢复通信基础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核报通信行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广西海事局:负责协调水上救援力量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维护灾区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广西电网公司:负责抢险抢修被毁坏本公司管理的电力设施,组织提供重要用户、救灾场所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监督灾区电力供应;开展灾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负责核报本公司管理的企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附件3
地震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
人员搜救 队伍 |
社区志愿者队伍,当地驻军及武警、消防救援队 |
消防救援队、广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广西红十字搜救救援队 |
邻省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
工程抢险 队伍 |
灾区市、县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灾区矿山和危险品救护队 |
自治区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矿山和危险品救护队 |
邻省工程抢险队伍 |
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 队伍 |
灾区消防救援队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武警广西总队 |
邻省地区特种救援队伍 |
医疗救护 队伍 |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 |
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武警广西总队所属医疗机构,自治区红十字会医疗救援队、广西红十字心理救援队 |
国家和邻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军队医疗卫生救援队 |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
灾区市、县级地震部门现场应急队伍 |
自治区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
邻省地震部门和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灾区市、县级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
自治区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
国家建筑物安全鉴定队,邻省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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