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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名称和自治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32
为了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4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7.1 。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总指挥部)包括自治区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原则上由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必要时启动自治区总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
2.1.2 自治区总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指 挥 长: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水利厅、市场监管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广西海事局,广西银保监局,武警广西总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自治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治区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设区市、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县指挥部)和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自治区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兼任。
自治区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工作。
自治区应急厅: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动全区相关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实施抢险救援;邀请专家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协调配合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衔接解放军和武警参与救援工作。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煤矿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工贸行业事故、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应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电、油、气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维护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通道的畅通。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督促自治区相关部门将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加强预算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抢通损毁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供水、燃气的畅通。承担倒房重建和基础设施恢复工作的综合协调。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事故、供水突发事件、燃气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履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厂界外环境监测和次生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准备工作;指导事故次生的厂界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厂界内的危险化学品监测、收集、处理及相关方案制定等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法督办和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伤残等级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损毁的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中的救灾物资运送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需求,协调调动自治区及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在公路、铁路、民航、海事等部门配合下开展伤病员转运和医疗卫生专家派遣等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水文资料,并参与水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一般设备或特种设备及遗留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气象信息通报机制。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公用通信网保障工作;协调自治区应急短信发布机构,发送相关应急短信。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通信网络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做好煤矿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根据抢险救援需要,配合协调调动全区各大型煤矿企业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与自治区应急厅共同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煤矿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广西海事局:负责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依法组织、协调、参加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共同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广西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武警广西总队: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做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负责调动指挥所属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火灾以及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协助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落实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总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自治区总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铁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中需要通过铁路运送救灾物资的保障工作。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铁路交通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和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2.1.3 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
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各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名称和承担自治区相应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职责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见附件7.2 。
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指挥长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副指挥长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成员为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必要时,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负责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日常工作。
2.1.4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对于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如国务院已有应对安排,则按照其安排进行。),且事故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领域)的,或者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由自治区总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的,自治区总指挥部与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自治区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具体名单由自治区总指挥部决定。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支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现场研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收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报送自治区总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情况。
(4)执行自治区总指挥部指令。
2.1.5 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事故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领域)的,或者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由自治区总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的影响特别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自治区总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人员疏散安置、善后处置、宣传报道、事故调查等9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自治区总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自治区应急厅,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公安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单位。
(2)抢险救援组:自治区应急厅,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公安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武警广西总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其他相关单位。
(3)警戒保卫组: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广西总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4)医疗救护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5)后勤保障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气象局、通信管理局。
(6)人员疏散安置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厅、公安厅、民政厅,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红十字会。
(7)善后处置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自治区总工会,广西银保监局,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8)宣传报道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和宣传、外事(事故有涉外情形时)、公安等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9)事故调查组:自治区应急厅、公安厅,自治区总工会,事发地人民政府。
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在自治区总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抢险救援组:主要负责实施经自治区总指挥部批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向应急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抢险救援现场的图纸资料;组织指挥各类救援队伍进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警戒保卫组:主要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依法控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
(4)医疗救护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及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5)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的调配;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保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现场救援物资和设备存放和保管;开辟救援应急通道,保证救援车辆物资畅通及损坏道路抢修、维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空气及水域水质检测及预警和处置。
(6)人员疏散安置组: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
(7)善后处置组:主要负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新闻报道组:主要负责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前期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初步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将有关原始资料、证据和初步调查结论提供给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1.6 专家组
专家组由广西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专家或其他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演变和救援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全区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2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种安全风险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 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
(1)预警级别。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
(2)预警发布。
①发布主体。
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总指挥部或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由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黄色、蓝色预警,须经自治区总指挥部或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市、县指挥机构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难以控制且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进行预警发布。
②发布程序。
Ⅰ级、Ⅱ级预警发布程序:
A.自治区总指挥部或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Ⅰ级、Ⅱ级预警条件的,向自治区总指挥部或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B.自治区总指挥部或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Ⅰ级、Ⅱ级预警时,由自治区总指挥部或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Ⅱ级预警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Ⅰ级预警要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Ⅲ级、Ⅳ级预警参照以上程序发布。
③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 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强监测力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预警解除。
当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自治区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自治区层面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如下:
(1)发生在单一市级行政区的比较严重的Ⅲ级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启动四级响应。
(2)发生在跨两个市级行政区域的比较严重的Ⅲ级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启动三级响应。
(3)发生Ⅱ级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启动二级响应。
(4)发生Ⅰ级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启动一级响应。
原则上,一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自治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自治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自治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有关处室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自治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自治区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自治区层面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响应措施如下:
(1)四级响应。
自治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有关处室密切跟踪动态,收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对负责应对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帮助协调解决。
(2)三级响应。
自治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密切跟踪动态,收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对负责应对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帮助协调解决,并派出应急专家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当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自治区总指挥部或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总指挥部或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报告,自治区总指挥部或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3)二级响应。
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分析事故发展趋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并采取以下步骤:
①向自治区总指挥部或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二级响应的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进行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②自治区总指挥部或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生产安全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4)一级响应。
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分析事故发展趋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并采取以下步骤:
①向自治区总指挥部或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出一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进行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②自治区总指挥部或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生产安全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③涉及跨越自治区行政区域、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国务院进行紧急支援,或由国务院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
④做好配合国务院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全区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按规定向事发地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通报。
对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有关单位或人员要在第一时间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
(1)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交界地区且危险性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5)需要自治区支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6)其他需要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
接到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乡镇、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在1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总指挥部或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部及自治区应急厅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要分别向国务院和应急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织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立即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应对事故的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全区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
(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自治区工作组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市、县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履行应对职责的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全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1)组织救援力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等力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职责。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设置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3)群众应急防护。
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4)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要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 应按照“3. 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宣传部门或已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 按照国务院或国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救援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经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批准抢险救援人员撤离,同时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全区各级有关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地点)概况;事件发生及处置经过;事件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等;事件原因和性质;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事件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交书面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经自治区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和自治区总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应急处置结束后,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要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实施方案,并报当地应急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经行业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全区各级、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全区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应当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完毕后向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追缴。
自治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负责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自治区应急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自治区各行业(领域)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单位)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发生下述情况时,由负责编制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安全生产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应急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⑥其他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法定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适时修订完善。
(1)本预案是为应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衔接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全区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2)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3)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经常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社区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辖区民众的应急素质。
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预案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有力实施抢险救援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7.2 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名称和自治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类 | |||
序号 |
事件类别 |
自治区行业(领域)牵头部门 |
自治区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名称 |
1 |
煤矿事故 |
自治区应急厅 |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2 |
非煤矿山事故 | ||
3 |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 | ||
4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
5 |
工贸行业事故 | ||
6 |
火灾事故 | ||
7 |
道路交通事故 |
自治区公安厅 |
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
8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
9 |
水上交通事故 | ||
10 |
民用航空器事故 | ||
11 |
铁路交通事故 |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 |
12 |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事故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重特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
13 |
供水突发事件 | ||
14 |
燃气事故 | ||
15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重特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16 |
通信网络事故 |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
重特大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 |
17 |
特种设备事故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
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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