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5 个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成并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 年 11 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桂安委办〔2016〕124 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29 日
附件 1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1.6.1 应急预案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2 自治区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2.1.3 现场指挥部
2.1.4 应急工作组
2.1.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3.3.1 分级应对
3.3.2 响应分级
3.4.1 信息报告
3.4.2 先期处置
3.4.3 指挥协调
3.4.4 处置措施
3.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4.6 应急结束
3.5.1 善后处置
3.5.2 调查与评估
3.5.3 恢复重建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修订与评估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宣传和培训
5.4.1 宣传
5.4.2 培训
5.5.1 奖励
5.5.2 责任追究
7 附件
7.1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 自治区指挥部相关职责
7.2.1 自治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7.2.2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7.2.3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7.2.4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7.2.5 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7.4 自治区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表
7.5 自治区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清单
7.6 广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名单
7.7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7.7.1 水灾
7.7.2 火灾
7.7.3 瓦斯
7.7.4 顶板事故
7.7.5 边坡坍塌事故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提高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 2 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 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矿山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实行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 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原则。
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 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从低到高 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4 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详见
附件 7.1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 单位制定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 应急预案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为 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明确 规范了自治区级层面的应急行动,同时体现其指导性。
(2) 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由各负有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的牵头单位(部门)负责制定。
(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订。
(4)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应急部令第 2 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制定本单位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 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矿山生 产安 全事故的工作指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故救援方案是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现场指挥机 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设立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承担全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应对和指导协调工作。
2.1.2 自治区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常务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席 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 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气象局,事故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总工会,广西银保监局,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武警广西总队,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自治区指挥部职责:见附件 7.2自治区指挥部相关职责。
2.1.3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重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指挥部与事发 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自治区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担
任。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具体名单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
现场指挥部职责:见附件 7.2.4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1.4 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重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置、宣传报道、事故调查等 8 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如下:
(1) 综合协调组。
自治区应急厅,事故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 门,自治区公安厅,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其他相关单位。
(2) 抢险救援组。
自治区应急厅,事故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 门,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广西总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其他相关单位。
(3) 警戒保卫组。
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广西总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4) 医疗救护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5) 后勤保障组。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气象局。
(6) 善后处置组。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自治区总工会,广西银保监局,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7) 宣传报道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和宣传、外事、公安等部门。
(8) 事故调查组。
自治区应急厅、公安厅,自治区总工会,事发地人民政府。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7.2.5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2.1.5 专家组
由自治区应急厅牵头,选取广西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专家或其他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研 究制定;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演变和救援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 出意见和建议。
全区各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 救援专家库,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风 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矿山各种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 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自治区负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相关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3.2.1 监测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隐患监测制度, 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建立健全包括矿山企业状况在内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 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
3.2.2 预警
(1) 预警级别。
依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 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
(2) 预警发布。
①发布主体。
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由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黄色、蓝色预警,须经自治区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市、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 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进行预警发布。
②发布程序。
Ⅰ级、Ⅱ级预警发布程序:
A.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Ⅰ级、Ⅱ级预警条件的,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B. 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Ⅰ级、Ⅱ级预警时,由自治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 报。Ⅱ级预警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Ⅰ级预警要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预警内容应当包括: 可能发生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Ⅲ级、Ⅳ级预警由市、县(市、区)参照以上程序制定发布 程序。
③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 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 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 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 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 置,转移保护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 预警解除。
当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 关措施。
3.3.1 分级应对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矿山生 产安全事故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 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矿山生产安全 事故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其中,涉及跨自治区行政
区域的,或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给予帮助和指导或由国务院 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较大和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3.3.2 响应分级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较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自治区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 应。自治区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有关处室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 可启动自治区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自治区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自治区层面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原则上按如下标准 启动:
(1) 四级响应。
发生在单一市级行政区的比较严重的Ⅲ级矿山生产安全事 故时,自治区启动四级响应。自治区应急厅有关处室密切跟踪动态,收集事故信息,对负责应对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帮助协调解决。
(2) 三级响应。
发生在跨两个市级行政区域的比较严重的Ⅲ级矿山生产安 全事故时,自治区应急厅有关处室收集事故信息,向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同志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意见和方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派出应急专家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当事故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自治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 协调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3) 二级响应。
发生Ⅱ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应急厅经分析评估, 认定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二级响应标准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并采取以下步 骤:
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国务 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向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二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③召开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 工作。
④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4) 一级响应。
发生Ⅰ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特别重大级别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向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出一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 处置工作。
③召开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自治区级 应急救援工作。
④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 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 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⑤涉及跨越自治区行政区域、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国务院进行紧急支 援,或由国务院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
⑥做好配合国务院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3.4.1 信息报告
全区各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 范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按规定向事发地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应急部门通报。
对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故现场有关单位或人员要在第一时间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 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 发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交界地区且危险性 大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5) 需要自治区支援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6) 其他需要报告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接到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事发地乡镇、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必须在 1 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厅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要分别向国务院和应急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
3.4.2 先期处置
(1)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按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①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②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③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⑤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 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①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②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 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④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⑤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⑦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当地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矿山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的请求后,应当 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3.4.3 指挥协调
(1) 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 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按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矿山生产安全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全区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 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或其他部门帮助和指导。
(2) 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力量要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 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自治区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市、县级现场 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 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在履行应对职责的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矿 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全区各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4.4 处置措施
(1) 组织救援力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等力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责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 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 现场救治。
(3) 群众应急防护。
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事故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4)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 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 7.7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 信息发布时限。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要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基本事实信息,最迟要在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于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3.2 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 信息发布部门。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 按照国务院或国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 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4.6 应急结束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当在救援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经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批准抢险救援人员撤离,同时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3.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影响, 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3.5.2 调查与评估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应急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全区各级有关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重大、较大、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地点)概况;事件发生及处置经过; 事件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等;事件原因和性质;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事件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矿山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交书面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经自治区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3.5.3 恢复重建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实施方案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批准备案,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经自治区应急厅或负有针对事故后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验收职责的人民政府应 急部门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1 人力资源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目前我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自治区级矿山专业救援队伍 8 支。具体情况见附件 7.4 自治区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表。
全区各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 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自治区应急厅应当加强全 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工作。
矿山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完毕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缴。
自治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 负责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情况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自治区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情况详见附件 7.5自治区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清单。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1)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 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自治区应急科技支撑机构建 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 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 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 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 自治区有关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全区矿山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为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专家库,其中事故领域专家12 人;自治区安委会建立了广西安全生产专家库,其中抢险救灾、
事故应急救援 27人,为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有力的技术支
撑。广西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名单详见附件 7.6 广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名单。
(3) 自治区有关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 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 救援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单位) 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
5.1 预案修订与评估
(1) 本预案是经对全区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全面调研, 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结合 2016 版的情况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组织修订而成。
(2)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 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3) 发生下述情况时,由负责编制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修 改和完善。
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 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安全生产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预案的 重大问题的;
⑥其他情况。
(4)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应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并适时修订完善。
(1) 本预案是为应对全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 专项应急预案,衔接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 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3) 全区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4)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1)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2)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 3 年组织 1 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3)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1 宣传
(1)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 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 社区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辖区民众的应急素质。
5.4.2 培训
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 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预案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5.5.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 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有力实施抢救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 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5.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 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 时临阵脱逃的。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 有其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7.1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失踪),
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1 自治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传达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 关指示批示精神;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订并同意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事故信息发布、事故救援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决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相应工作组;决定事故救援其他重大事项。
7.2.2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自治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市、县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7.2.3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协调组织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媒体服务管理等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自治区应急厅:接到报告后,通知有关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统筹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置,传达自治区指挥部指令;及时向国务院应急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负责衔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牵头负责抢险救援工作;调动全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实施抢险救援;邀请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应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电、油、气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重点目标的安全保 卫,并依法打击事故发生后现场周边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事故影 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维护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 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负责事故现场周边 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通道的畅通。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 理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督促自治区相关部门将处置事故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加强预算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将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保障应急处置资金。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规范事故发生单位劳动用工和备案制度,依法督办和查处事故发生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督促和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及时申请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监督和指导矿山企业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厂界外环境监控和次生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准备工作;一旦污染物进入厂界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协助厂界内的危险化学品监测、收集、处理及相关方案制定等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抢通公路应急通道,协调公路运输车辆,加快抢修受损公路,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开展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需求,协调调动自治区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在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配合下开展伤病员转运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发生企业职工群众合法利益,参加职工因公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广西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气象信息通报机制。
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做好煤矿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 作。根据抢险救援需要,配合协调调动全区各大型煤矿企业应急 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广西总队:负责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 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 施;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自治区指挥部成立 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和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7.2.4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 指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协调当地人民 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支援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 制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 故发展态势,现场研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 收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报送自治区指挥部及各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事故应对处置情况。
(4) 执行自治区指挥部指令。
7.2.5 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 综合协调组:在自治区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 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 抢险救援组:负责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方 案;负责向保障部门提供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清 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现场的图纸 资料;负责组织指挥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3) 警戒保卫组:负责保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维持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对进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主要救援物资运输道路进行管控;依法控制责任人等。
(4) 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 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5) 后勤保障组: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物资的 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人员提供住宿场所;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相关电力企业保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电力供应;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 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6) 善后处置组:负责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家 属的安抚、抚恤,督促保险理赔工作;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遇 难人员处理工作;负责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7) 宣传报道组:组织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 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负面舆情管控工作。
(8) 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前期调查。 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将有关原始资料、证据和初步调查结论提供给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我区矿山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等三种。
(1) 煤矿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广西现有煤矿企业 17 家,在册矿井 67 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来自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提升、运输、爆破、大面积停电以及各类矿山机电设备等,所有矿井都有发生事故的潜在可能性,其中对我区煤矿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主要是水害、瓦斯、火灾、顶板等事故。2000 年以来,全区共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 6 起,死亡 133 人。较大事故 31 起,死亡 120 人。近期的两起重特大事故为:2008 年 7 月 2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矿务局那读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 36 人死亡;2011年 7 月 2 日,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八矿河里樟村井发生了一起因暴雨引起采空区地面塌陷造成井下溃浆溃水事故,造成 20人死亡。
煤矿重点防护区域:根据全区煤田地质赋存、历史上煤炭开采遗留的老窑分布和历年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概率统计 分析,河池市罗城矿区、环江县红山矿区、雅京矿区,来宾市河里矿区为瓦斯事故重点防护区域;河池市罗城矿区、环江县红山矿区、雅京矿区、宜州市六桥矿区为火灾事故重点防护区域;全区各煤矿都作为顶板和水害事故的重点防护区域。
(2) 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广西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 710 座,其中地采矿山 79 家,主要开采锡矿、锑矿、铅锌矿、锰矿、金矿、滑石矿、高岭土矿;露天矿山 631 家,主要为小型采石场;石油天然气 2 家。2000 年以来,全区发生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 266 起,死亡 261 人。其中物体打击事故 55 起,占总数 20.7%;高处坠落事故为 63 起,占总数23.7%;坍塌事故 40 起,占总数 15%。重特大事故 4 起,死亡 158 人,其中:冒顶片帮事故 2 起,坍塌事故1 起,透水事故 1 起;较大事故 63 起,死亡 241 人;主要事故类型为坍塌事故 27 起,占较大事故总数 42.9%;中毒窒息事故 17起,占较大事故总数 27%。因此,我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事故风险危害因素为地采矿山的透水、冒顶、火灾、坍塌、中毒、爆破、电气设施以及各类矿山机械等。露天开采矿山主要事故风险危害因素为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防控区域:南宁隆安凤凰山银矿开采区;柳州融安泗顶铅锌矿开采区、融水安垂锡铜铅锌矿开采区; 桂林兴安钨矿开采区、恭城栗木锡矿铅锌矿开采区、龙胜滑石矿开采区;梧州岑溪、蒙山、藤县铅锌矿开采区;钦州浦北铅锌矿开采区;贵港龙头山金矿开采区;玉林兴业萤石矿开采区;百色靖西锰矿开采区、德保铜矿开采区;贺州钟山珊瑚钨矿开采区; 河池金城江五圩矿区、南丹大厂矿区、环江北山矿区;来宾兴宾石膏矿开采区、武宣铅锌矿开采区;崇左大新、天等锰矿开采区。
(3) 尾矿库风险辨识评估。
全区共有尾矿库 212 座,其中:三等库 26 座,四等库 54 座,
五等库 132 座。部分停用、废弃小型尾矿库,没有依法按照规定完成闭库治理且日常安全管理力量较弱,容易引发溃坝垮坝事 故。尾矿库主要的事故风险危害因素为溃坝、垮坝、漫坝。
序号 |
救护队名称 |
地址 |
救护队主管单位 |
队伍人数 |
队 长 |
电 话 |
值班电话 |
1 |
广西百矿集团应急救援大队 |
百色市右江区东增路 (电化厂) |
吉利百矿集团有限公司 |
31 |
覃辟宁 |
13977687762 |
0776-5305017 |
2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
河池市东江镇东江开发区 |
河池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
33 |
黄象雄 |
13481879755 |
0778-2300125 |
3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华锡中队 |
河池市北环路1号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0 |
黄海 |
13807781614 |
0778-7577119 |
4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合山中队 |
来宾市合山市人民南路23号 |
来宾市安稳矿山应急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
28 |
梁荣辉 |
13978215879 |
0772-8987222 |
5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 |
贵港市 |
贵港市黄金开发公司 |
32 |
梁海波 |
13878593126 |
0775-4523600 |
6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南宁中队 |
上林县木山乡木山街 |
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 |
33 |
罗 阳 |
13978600290 |
0771-5120640 |
7 |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中队 |
崇左大新县下雷镇 |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8 |
许日盛 |
13768811939 |
0771-3785100 |
8 |
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
柳州市柳太路62号 |
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
29 |
杨端波 |
19977243849 |
0772-3885119 |
7.5 自治区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清单
序号 |
队伍名称 |
驻地 |
主要装备类型及数量 |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1 |
广西百矿集团应急救援大队 |
百色市右江区东增路 (电化厂) |
1、救护车;2、正压氧气呼吸器;3、灾区电话;4、自动苏生器;5、红外线测温仪;6、多参数气体测定仪;7、高倍数泡沫灭火机;8、液压起重器;9、潜水泵;10、甲烷测定仪;11、高压脉冲灭火装置;12、隔热服;13、红外线测距仪 |
覃辟宁13977687762 | |
矿山救援车 3辆,指挥车 2辆,四小时正压氧气呼吸器 49台 |
, |
||||
二小时正压氧气呼吸器 5台,氧气充填泵 3台,自动苏生器 7 |
|||||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 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
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 镇东江开发区 |
台,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 9台,生命探测仪 1台,矿用本质 安全型红外线热像仪 1套,灾区电话 7套,对讲机 4个,变压 |
黄象雄 13481879755 | |
背负式脉冲喷雾枪 1套,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2套,防爆工具 5 |
|||||
套,破拆装置1套。 |
|||||
3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华锡中队 |
河池市北环路1号 |
救护车、正压氧气呼吸器、灾区电话、自动苏生器、红外线测温仪、多参数气体测定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液压起重器、潜水泵、甲烷测定仪、高压脉冲灭火装置、隔热服、红外线测距仪、防爆工具、破拆装置 |
黄海13807781614 | |
4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合山中队 |
来宾市合山市 |
救护车 3辆、灾区电话 1部、高炮数泡沫灭火机 1台、氧气充 填泵 2台、4小时正压呼吸器 36台、呼吸器校验仪 9台、苏生 器 6台、防爆工具 6套、测定仪 20台、液压起重器 2套、多功 能液压起重器2套、心肺复苏模拟人1套 |
梁荣辉13978215879 |
5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 |
贵港市 |
救援作业车(2辆)、正压氧气呼吸器(30台)、破拆装置 4 套、排风机 3套、自动苏生器 6台、氧气充填泵 2台 |
梁海波13878593126 |
6 |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南宁中队 |
上林县木山乡木山街 |
中队配备有矿山救护车 2辆,四小时正压氧气呼吸器 48台、二 小时正压氧气呼吸器 10台、负压氧气呼吸器 25台、灾区电话 4台、隔绝式自救器 60台、自动苏生器 6台、红外线测温仪 2 台、红外线测距仪 3台、心肺复苏模拟人二套、高倍数泡沫灭 火机 2台、液压起重器 4套、全方位升降照明灯 2台、液压机 动泵 1台、液压剪切器 1台、液压剪扩器 1台、液压扩张器 1 台、高压脉冲气压喷雾手枪 2套、隔热服 12套、汽油切割器 1 台、快速接管工具 1套、高压脉冲救援防爆数码相机 1台、手 抬机动消防泵1台、电动剪扩器1台 |
罗阳13978600290 |
7 |
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
柳州市柳太路62号 |
车辆:救援车 2辆、救护车 1辆、救援指挥车 1辆、消防车 1辆; 个人防护装备:4h氧气呼吸器 9台、空气呼吸器 10台、紧急 呼救器18台、隔热服2套、自救器10台等; 检测仪器:多参数气体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仪、红外测温仪测距仪、电子风表等各 1台; 装备工具:破拆工具等;急救装备;排水设施、排风设施等 |
杨端波19977243849 、 |
8 |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中队 |
崇左市大新县下雷镇 |
氧气呼吸器、各种检测仪器、氧气充填泵、救援车、校验仪等 |
许日盛13768811939 |
7.6 广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名单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事故领域专家组 | |||||||||
1 |
邓永勇 |
男 |
51 |
广西煤监局 |
副主任/高工 |
本科 |
应急救援指挥 |
18177169360 |
组长 |
2 |
邢国伟 |
男 |
广西消防总队 |
副处长/工程师 |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 援 |
0771-5702006 |
副组长 | ||
3 |
张 宇 |
自治区公安厅 |
处长/工程师 |
道路交通工程 |
0771-5706609 |
副组长 | |||
4 |
杨名生 |
广西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
教授级高级工程 师 |
辐射环境监测与评 价 |
0771-5772303 |
副组长 | |||
5 |
刁健生 |
男 |
65 |
广西安全生产协会 |
副秘书长/工程师 |
本科 |
安全管理安全技术 |
13317805663 |
|
6 |
甘兆斌 |
广西海事局 |
副主任/高级船长 |
海上搜救与水上交 通事故处理 |
0771-5551720 |
||||
7 |
刘 海 |
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 |
副总工程师/高级 工程师 |
采矿技术 |
0776-2812273 |
||||
8 |
朱云飞 |
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 |
处长/高级工程师 |
油库、加油站安全管 理 |
0771-6757869 |
||||
9 |
陈建国 |
南宁铁路局 |
主任/高级工程师 |
工务工程 |
0771-2722810 |
||||
10 |
吴桂才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
铜坑矿矿长/高级 工程师 |
采矿、通风 |
0778-2496011 |
||||
11 |
郑家荣 |
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
高级工程师 |
供水、污水处理 |
0771-2264360 |
||||
12 |
黄更平 |
广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
高级工程师 |
压力容器检验 |
0771-5357522 |
自治区安委会应急救援专家组 | |||||||||
1 |
邓永勇 |
男 |
51 |
广西煤监局 |
副主任/高工 |
本科 |
应急救援指挥 |
18177169360 |
组长 |
2 |
葛春启 |
48 |
广西“九三学社” |
副组委/高工 |
本科 |
行政工作 |
13377114567 |
||
3 |
刁健生 |
男 |
65 |
广西安全生产协会 |
副秘书长/工程师 |
本科 |
安全管理安全技术 |
13317805663 |
|
4 |
朱云飞 |
男 |
48 |
中石化广西石油 |
处长/高工 |
本科 |
石油储运 |
13977193869 |
|
5 |
周玉炼 |
男 |
42 |
柳州市柳州 钢铁集团公司 |
队长/工程师 |
研究生 |
应急救援 |
13507724329 |
|
6 |
刘 海 |
男 |
47 |
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 |
副总工/高工 |
本科 |
采矿 |
13788065296 |
|
7 |
罗松军 |
男 |
48 |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 队河池中队 |
中队长/注安师 |
大专 |
应急救援 |
13768184668 |
|
8 |
蒙顺章 |
男 |
35 |
广西矿山救援支队桂东北 大队大队长 |
队长 |
本科 |
应急救援 |
13878353378 |
|
9 |
韦 吉 |
男 |
41 |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 队合山中队 |
队长/助理工程师 |
大专 |
应急救援 |
13788781710 |
|
10 |
黄 海 |
男 |
38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救援中队 |
队长/助理工程师 |
大专 |
应急救援 |
13807781614 |
|
11 |
廖西宁 |
男 |
47 |
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 |
百色矿山救援中 队教导员 |
本科 |
应急救援 |
15977631617 |
7.7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7.7.1 水灾
(1) 做好水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探明水源位置,涌水量大小,人员分布情况,向指挥部提供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和场所及其可能进出入的通道。
(2) 险情或水灾发生时,按矿井制定的避灾路线撤离作业人员,来不及撤离的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
(3) 井工矿井要及时疏散井下作业人员,将受伤人员运出井下,必要时切断井下电源,避免其他事故的发生。
(4) 井工矿井的井下作业人员要通过电铃、电话紧急报警, 矿方迅速做出反应,应急小组立即奔赴现场,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5)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对水灾采取封、堵、泄、排等 方法,降低事故危险程度。
(6) 积极与矿山救护队配合,提出现场救灾方案,实施救灾。
7.7.2 火灾
(1) 井下发现火灾险情或发生火灾时,迅速切断井下火区电源。
(2) 撤出井下工作人员,组织矿山救护队员进行侦察,探明火灾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人员分布情况,并迅速报告有 关部门。
(3) 关闭其他巷道和工作地点,封闭火区或采取其他措施, 控制火灾的扩大和蔓延。
(4) 迅速呼叫矿山救护队进行井下救灾。
(5) 井下救灾工作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7.7.3 瓦斯
(1) 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时,在爆炸冲击波过后,井下人员要
迅速戴好自救器,沿避灾路线尽快进入新鲜风流地区,迎着风流 撤出灾区;若巷道破坏无法通行或不清楚撤退路线是否安全,应 选择临时避难硐室,耐心待救。
(2) 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事故单位首先必须迅速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详细了解爆炸地点、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分布、主要通风系统运转状况、是否发生了火灾等情况。
(3) 利用一切手段和方法通知或引导灾区人员撤离危险区, 详细清点井下人数,控制无关人员入井,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救护队下井抢救遇险人员。
(4) 在事故原因未完全查清,情况不明的情况下,要维持 通风现状,即停止通风的不要随便开启,运转的不要停止。视情 况切断灾区电源。
(5)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已经查明的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救灾方案,准备好救灾物资和伤员救治,安排救护队对灾 区进行详细侦查。
(6) 公安部门在事故周边设置警戒区并疏散无关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灾区。
7.7.4 顶板事故
当井工矿发生垮面、冒顶事故,作业人员被堵时应采取如下 措施:
(1) 侦察分析遇险位置和遇险人员被埋压情况。
(2) 对顶板进行控制、支护,当巷道被堵,不能直接救人时,应设法另打巷道进入灾区或从地面打钻孔输送给氧。
(3) 搬走、扒掉周围的岩石,将遇难人员救出。
(4) 现场医务人员对遇险人员伤情进行处理,包扎救治, 必要时做人工呼吸。
(5) 将受伤遇难人员运至井上。
(6) 在现场设置警戒,保护现场,禁止其他人员进入灾区。
(7) 等待矿山救护队进行救灾。
7.7.5 边坡坍塌事故
(1) 侦察确定被埋人员的位置及现场情况。
(2) 将大块岩石移动安全地带,以免滑落伤人。
(3) 严格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进行机械排土,待接近伤员部位时要停止机械排土,采用人工方式进行排土作业。
附件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1.6.1 应急预案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2 自治区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2.1.3 现场指挥部
2.1.4 应急工作组
2.1.5 专家组
3 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4.1 事故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程序
4.1.2 信息报告内容
4.1.3 信息发布
4.2.1 响应分级
4.2.2 响应程序
4.3.1 先期处置
4.3.2 指挥协调
4.3.3 处置措施
4.3.4 救援暂停和终止
4.4.1 善后处置
4.4.2 事故调查
4.4.3 总结评估
5.1 队伍准备
5.2 财力支持
5.3 物资保障
5.4 医疗卫生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通信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体系建设
6.2 预案修订
6.3 预案评审与公布
6.4 预案宣传和培训
6.5 预案演练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9 附件
9.1 危险化学品企业现状及事故风险辨识与评估
9.1.3 重点防范区域
9.3.1 自治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9.3.2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9.3.3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9.3.4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9.3.5 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为规范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提高应 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 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93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决策、规范有序;资源整合、 信息共享”的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分为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 一般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 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 重大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4)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重伤 100 人以上,或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 数。)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 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 应急预案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明确规范了自治区级层面的应急行动,同时体现其指导性。
(2) 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各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的牵头单位( 部门)负责制定。
(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 订。
(4)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部令第 2 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 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工 作指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 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 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 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 案,合并编制。
事故救援方案是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1.1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设立自治区重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承担 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1.2 自治区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常务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席
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
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自治区公安厅一名负责同志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气象局, 事故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总工会,广西海事局,广西银保监局,武警广西总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 应急厅,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 兼任。
自治区指挥部职责:见附件 9.3自治区指挥部相关职责。
2.1.3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 自治区指挥部与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 长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自治区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 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 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具体名单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
现场指挥部职责:见附件 9.3.4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1.4 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 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人 员疏散安置、善后处置、新闻报道、危险物品专业处置、事故调查等 10 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如下:
(1) 综合协调组。
由自治区应急厅,事故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 门,自治区公安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 政府,其他相关单位等组成。
(2) 抢险救援组。
由自治区应急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专业抢险队 伍等组成。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不同类型、特征分别由不 同部门的现场负责人任组长。具体是:火灾、爆炸类事故由广西 消防救援总队现场负责人任组长;中毒类事故由自治区卫生健康 委现场负责人任组长;道路运输类事故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现场 负责人任组长;遇复杂或特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现场指挥 部指定组长人选。
(3) 警戒保卫组。
自治区公安厅牵头,武警广西总队和事发地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参加。
(4) 医疗救护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市、县(市、区)有关医 疗机构等参加。
(5) 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 通管理局、气象局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6) 人员疏散安置组。
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应急厅、公安厅、民政厅、事故单位、红十字会等参加。
(7) 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由自治区应急厅、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民政厅、总工会、广西银保监局和事发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组成。
(8) 新闻报道组。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自治 区应急厅、公安厅和事发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等参加。
(9) 危险物品专业处置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由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和事 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事发单位和有关专家等组成。
(10) 事故调查组。
由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总工会、事发地人民 政府等参加。
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9.3.5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2.1.5 专家组
专家组由广西安全生产专家库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与救援方面的专家或其他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参与危险化学品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演变和救援 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全区各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 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 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危险 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3.1 风险防控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 管控制度,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各种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监控。 尤其对涉及国家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的,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控措施和危险化学品 事故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监督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危险化学品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发 生的可能性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
3.2.1 监测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监测制 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建立健全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状况在内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 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 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监测。
3.2.2 预警
(1) 预警级别。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 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
(2) 预警发布。
①发布主体。
危险化学品事故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指挥部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黄色预警由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蓝 色预警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危险化学品 事故黄色、蓝色预警,须经自治区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市、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有引
发危险化学品事故趋势等情况时,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 并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发布。
②发布程序。
Ⅰ级、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发布程序:
A.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 符合Ⅰ级、Ⅱ级预警条件的,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B. 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Ⅰ级、Ⅱ级预警时,由自治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 Ⅱ级预警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Ⅰ级预警要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Ⅲ级、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预警由市、县(市、区)参照以上程序制定发布程序。
③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危险化学 品事故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 或多项措施:
①提升监测力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力量分析 研判发展态势;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 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酌情预置有 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 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当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 1 个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发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初判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内分别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厅分别向国务院、应急部报告。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 1 个小时。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 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信息至少 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基 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 伤亡及被困人数;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 府的有关规定。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宣传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事故信息,通报有关危险化学品 事故的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的情况、存在的困难、 下一步工作安排等,适时掌握社会舆论动向,主动、正确引导社 会舆论,维护公众知情权。
(2) 对于跨地区、涉及部门较多、影响较大的事故,由自治区委宣传部门协调主流媒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
(3) 铁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向社会通报时,由铁路、水路应急部门负责。
(4) 各新闻媒体必须坚持新闻报道原则,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 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 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 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自治区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自治区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 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有关处室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 可启动自治区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自治区层面 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自治区层面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原则上按如下标准 启动响应:
(1) 四级响应。
发生在单一市级行政区的比较严重的Ⅲ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启动四级响应。自治区应急厅有关处室密切跟踪动态,收集事故信息,对负责应对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请 求申请,帮助协调解决。
(2) 三级响应。
发生在跨两个市级行政区域的比较严重的Ⅲ级危险化学品生 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应急厅有关处室收集事故信息,提出启动 三级响应的意见和方案,报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 应急响应,派出应急专家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当事故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自治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 协调事发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3) 二级响应。
发生Ⅱ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应急厅经分析 评估,认定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二级响应标准后,向自治区人民政 府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自治区 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并采取以 下步骤:
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国务院 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向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发出二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 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③召开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④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 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 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4) 一级响应。
发生Ⅰ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应急厅经分析 评估,认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为特别重大级别时,向自治 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 定的负责同志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国务院 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向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发出一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 作。
③召开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自治区级 应急救援工作。
④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 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 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⑤涉及跨越自治区行政区域、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国务院进行紧急支援, 或由国务院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
⑥做好配合国务院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4.3.1 先期处置
(1)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在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①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②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
③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⑤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 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按照属地原则,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 按有关规定上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派出负责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可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②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③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④紧急调配应急资源,到达事故现场;
⑤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⑥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 区域通报情况;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的请求后,应当 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4.3.2 指挥协调
(1) 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 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 各
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 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 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全区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 别负责相应各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 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 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自治区组织指 挥机构。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或其他部门帮助和指导。
(2) 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组 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 在上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 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危险化 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力量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 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危险化学品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 故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 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自治区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市、县级现场 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 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履行应对职责的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全区各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 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3.3 处置措施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 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 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实施医疗救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 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现场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被困人员得到解救,受伤人员得到安排救治, 对人员、财产、环境的危害已基本控制和消除,现场险情得以完全排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 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自治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救济、抚恤,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 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现场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环境监测及危险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 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 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 院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务院 调查组的要求派员配合调查。
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 估报告。
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应 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各市要根据辖区事 故情况,建立一支本级财政供养或依托企业、人民政府扶持的应 急救援队伍,并保持队伍的战斗力,确保辖区发生危险化学品生 产安全事故时有专业队伍救援。
自治区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组情况(详见附件9.2 中附表 1 自治区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和附表 3广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 处置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应急处置资金。
自治区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要建立应急 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 应急物资和装备。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情况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自治区人民政府 有关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 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自治区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情况(详见附件
9.2 中附表 2 自治区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清单)。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各市级卫生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 案,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制订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准备保障措施。医疗救援机构接到应急指令后,要迅速到达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全区各级医院负责后续的治疗。
全区各级交通、海事、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 铁路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 行。
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与保护,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自治区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 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安委会各成员单 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上 报。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 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 和信息传递。
自治区应急厅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风险评估、 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参照本预案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的修订工作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预案应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发生下述情况时,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1) 日常应急管理中发现预案的缺陷;
(2) 训练或演练过程中发现预案的缺陷;
(3) 实际应急过程中发现预案的缺陷;
(4) 组织机构发生变化;
(5)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规划布局等发生变化;
(6) 人员及通讯方式发生变化;
(7)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
(8) 其他情况。
(1)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评审。
(2) 本预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3) 本预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1)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宣传。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知识。
(2) 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专、 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1) 自治区应急厅负责我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管理工作,并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 督促各市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对演练及时进行抽查、监督和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3 年组织 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2) 各市、县(市、区)应急部门要监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 企业按规定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并对应急演练进行抽查、指导和做好记录。
(3) 危险化学品应急演练结束后,主办单位要做好演练效果评价,问题整改,资料归档及上报等工作。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 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 的。
(2)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 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 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 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9.1.1 我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
生产企业:全区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共 233家。危险性较大企业 20 家,以石油化工、氯碱、合成氨生产等为主,其中: 石油化工企业 10 家(4 家为炼油企业),总炼油能力为 1800 万吨/年;氯碱生产企业 4 家,总生产能力为烧碱 52.5 万吨/年,液氯40.5 万吨/年;合成氨企业 6 家,总生产能力为液氨 90.5 万吨/年。
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共 3922 家,其中加油站 2658 家(主要为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所有),其余为一般危险化 学品经营企业。
储存罐区:危险化学品储罐共 2889 个(1493 万 m3),其中油库罐区 25 个(库容1325 万 m3),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等挥发性有毒物质超过 10 万 m3。重点区域为钦州港区、北海铁山港, 原油储存量高达 828 万 m3,其中钦州港有全国单罐容积最大(15 万m3)的原油储罐。
油气管道:全区投用的油气管道总里程 4351.055 公里,覆盖全区 13 个市(崇左市暂时无)40 个县。其中,原油管道总公里数71 公里;成品油管道总公里数 1823.475 公里;天然气管道总公里数 2456.58 公里。中石油西气东输二线广南支干线广西段年供气能力 100 亿标立方米、中缅天然气管道广西段年供气能力 120 亿标立方米。县县通天然气管网全部投用后,全区长输管线将超过7000 公里。
运输情况:目前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共 7861 辆,其中已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 1461 辆。每年约有 1000 万吨危险化学品过境我区。
重大危险源:全区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有17 家。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物质主要是:汽油、原油、液氨、液氯、液化气、黄磷、甲醇、乙醇等。
9.1.2 主要事故类型及近期事故情况
根据我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其危险特性,我区危险化 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主要有:燃烧、爆炸、中毒或窒息、灼 伤、泄漏等 5 大类。
2000 年至2010 年,全区共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2 起,死亡31 人,事故类型均为其他爆炸事故(即:2003 年 10 月 10 日凭祥市凯发打火机厂发生的打火机爆燃事故,造成 10 人死亡;2008年 8 月 26日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 21 人死亡)。2011 至 2015 年“十二五”期间,全区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3 起,死亡 3 人,事故类型分别为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1 起、其他爆炸事故 1 起和中毒窒息事故 1 起。2016 年至 2018 年无重大及以上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下级化工类事故 13起。
北部湾沿海地区(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为我区重要 石化产业基地,是燃烧、爆炸高风险区域。该区域所涉危险化学 品企业规模大(油品储量大,各类油品储量 1256 万立方米;大型储罐多,危险化学品常年储量 680 多万吨),原料、中间品、产成品多为易燃易爆品,且生产工艺复杂危险,成为我区“两重点一重大”(即国家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控的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相对集中地区。其主要风险特性为:潜在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事故的可能性。
柳州市柳北工业区有大型化工企业,是爆炸、毒物泄漏高风 险区域。该区域的柳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全区最大的液氨生产能 力,液氨库(储量 350 吨)周边企业、居民区密布;该企业还是生产硝酸铵的化工企业,此外还存在甲醇、亚硝酸钠、双氧水等 易燃易爆产品。其风险为:存在燃爆、毒物泄漏事故的可能性。
百色市田东县锦江氯碱工业园区与鹿寨工业园区的氯碱企 业,各为毒物泄漏与爆炸事故的高风险区域。这些区域的氯碱企 业电解食盐水过程产生的氢气是极易燃烧的气体,产生的氯气是 氧化性很强的剧毒气体,两种气体混合,当氯含氢达 5%以上时, 在光照或受热情况下极易发生爆炸。其中,百色市田东县锦江氯 碱工业园区域,以广西田东锦盛化工有限公司为龙头延伸了涉氯 产业链,整个工业园均有氯气管道相连,用氯企业均为民营中小 化工企业,产品大多为涉氯化学品;柳州市鹿寨工业园区有柳化 氯碱有限公司的液氯库(储量 177.2 吨)。这些区域存在燃烧、爆炸,以及毒物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群死群伤事故风险。
此外,必须重点防范危险化学品危险源有:
用氯、用氨企业均有毒物泄漏的高风险,必须重点防范泄漏 造成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磷酸生产企业必须重点防范黄磷泄漏自燃引起火灾、中毒。生产农药的企业及使用化学有机溶剂的企业,具有燃爆和毒
物泄漏风险,必须重点防范静电、非防爆电气等引起的火灾爆炸 及泄漏中毒事故,还必须防范事故水进入市政管网,污染环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企业,因其原料、产成品 具有燃烧爆炸特性,必须重点防范其火灾、爆炸事故。
生产乙炔、氢气、氧气等气体制造企业极具燃烧爆炸风险, 必须重点防范其火灾、爆炸事故。特别是乙炔生产企业使用的电 石,遇水(或者湿)会反应发热引起燃烧爆炸。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应重点防范其次生 灾害的影响。包括油品等易燃液体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中毒 事故;压缩和液化气体钢瓶运输车辆钢瓶碰撞泄漏事故;危险化 学品包装袋破损引发火灾、中毒事故。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应重点防范其码头装卸、化学品泄漏污 染水源等事故。
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重点防范因泄漏导致的火灾、爆炸及扩 散导致周边居民急性中毒事故。
9.2.1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自治区组建广西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在建)、各市组建综合 应急救援中队、部分县(市、区)组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
我区现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6支(即南宁危险化学品
应急救援大队及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所属的柳州中 队、柳钢中队、钦州中队、河池中队、广维中队),共有专业救 援队员 190 人;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队伍 2 支(即南宁输油管理处输油管道抢险救援队、中石油南宁输油气公司输气管道抢险救援 队),共有专业救援队员 60 人。
自治区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详见附表 1 自治区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表。
9.2.2 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广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 挥平台数据库。自治区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详见 附表 2 自治区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清单。
9.2.3 应急救援专家建设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了安全生产专家库,其中危险化 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 43 名,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广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名单详见附表 3 广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序号 |
救护队名称 |
地址 |
救护队主管单位 |
队伍人数 |
队 长 |
电 话 |
值班电话 |
1 |
南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 |
南宁市东盟区 |
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
26 |
夏述彪 |
13197718112 |
0771-5067184 |
2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州中队 |
柳州市北雀路67号 |
广西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34 |
廖 斌 |
15807720696 |
0772-2572809 |
3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
河池市六甲镇六甲街40号 |
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态环境部 |
7 |
黎恩德 |
17707781200 |
0778-2266112 |
4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钢中队 |
柳州市柳钢集团 |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43 |
沈 磊 |
13788623338 |
0772-2593224 |
5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广维中队 |
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
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5 |
李 彬 |
13471880986 |
0778-3113119、 3112241 |
6 |
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广西石化队 |
钦州市钦州港石油大道 |
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 |
80 |
高树山 |
15707772271 |
0777-3881119 |
序号 |
队伍名称 |
驻地 |
主要装备类型及数量 |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1 |
南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 |
南宁市东盟区 |
应急救援车辆 1台、防爆对讲机 12台、便携式多气体探测仪 器 2台、氨气(氯气)探测仪共 4台、发电机 3台、照明设备 4台、空气呼吸器 14套、A级防护服 10套、B级防护服 10套 C级防护服 12套、防护服 4套、消防战斗服 30套、堵漏工具 箱 5箱、破拆设备 2套、化工泵 4台等各种救援设备 160多台套。 |
、 夏述彪13197718112 |
2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州中队 |
广西柳州市北雀路67号 |
应急救援车 1辆、消防车 2辆、防爆对讲机 4台、空气呼吸器 24台、防化服20套。 |
廖斌15807720696 |
3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
河池市六甲镇六甲街40号 |
堵漏装备 13套、手抬消防水泵 2台、空气呼吸器 6套、应急 救援车3辆、清水泵浦消防车一辆 |
黎恩德17707781200 |
4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钢中队 |
柳州市柳钢集团 |
消防车 1辆(水 4吨、泡沫 1吨)、救援车 1辆(江铃福特 11座)、堵漏装备、破拆(液压剪)及救生器材。 |
谢尚静13768892959 |
5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广维中队 |
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泡沫车 1辆;水车 1辆;救援装备车 1辆;空气呼吸器 6套 重型防化服5套;应急照明灯1套;堵漏工具1套; |
; 李 彬13471880986 |
灭火类器材:车辆配备移动炮 9门,库存 3门;车辆配备移动 |
|||||
自摆炮 8门,库存 4门;车辆配备多用水枪 32支,库存 50支 |
; |
||||
车辆配备水幕发生器 16支,库存 8支;车辆配备衬胶消防水 |
|||||
带 65型 160盘,库存 100盘;车辆配备衬胶消防水带 80型 140 |
|||||
盘,库存 100盘;手抬机动泵库存 4台;液压式移动自摆炮库 |
|||||
存 4门;无线遥控炮库存 6门;防护类器材:车辆配备隔热服 |
|||||
30套,库存 10套;车辆配备重型防化服 5套,库存 2套;车 |
|||||
辆配备避火服 2套,库存 2套;车辆配备空气呼吸器 54具; |
|||||
车辆配备硫化氢报警仪 10台;特种器材:车辆配备无齿锯 1 |
|||||
台,车辆配备机动链锯 1台;车辆配备机动泵 1台;车辆配备 |
|||||
移动式防爆灯 2台;车辆配备手提式防爆灯 12台;车辆配备 |
|||||
等离子切割机 1台;车辆配备液压扩张器 1套;车辆配备液压 |
|||||
6 |
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广西石 化队 |
钦州市钦州港石 油大道 |
撑杆 1套;车辆配备木制堵漏器组 1套;车辆配备金属堵漏 器 1套;车辆配备无火花工具 1套;车辆配备电磁式堵漏工具 |
唐伟15907773339 | |
1套;车辆配备注入式堵漏工具 1套;其他器材:车辆配备四 |
|||||
合一气体检测仪 2套;车辆配备可燃气报警仪 2台;车辆配备 |
|||||
红外线测温仪 1套;灭火剂:车载灭火剂合计:水 53.5吨, |
|||||
泡沫 39.5吨,干粉 8吨,库存:3吨抗溶性水成膜泡沫 3%、 |
|||||
50吨清水泡沫3%; |
|||||
消防车辆:奔驰水罐泡沫消防车,2台;优迪狮水罐泡沫消防 |
|||||
车,1台;干粉联用消防车,1台;JP16举高喷射消防车,1 |
|||||
台;JP18 举高喷射消防车,1台;JP56 举高喷射消防车,1台 |
; |
||||
42米云梯消防车,1 台;奔驰干粉消防车,1 台;涡喷消防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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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供气消防车,1 台、五十铃抢险救援车,1 台;大金龙通 |
|||||
信指挥车,1台; |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1 |
黄尚顺 |
广西化工研究院 |
2 |
罗素娟 |
广西化工研究院 |
3 |
韦 毅 |
广西化工研究院 |
4 |
秦祖赠 |
广西大学 |
5 |
杜玉山 |
中国石化北海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
6 |
朱 维 |
中国石化北海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
7 |
廖祁军 |
中国石化北海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
8 |
赵日明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
9 |
余建平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
10 |
刘恩忠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 |
11 |
高 军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 |
12 |
张 武 |
广西石油化工企业协会 |
13 |
宁常红 |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14 |
朱 景 |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
15 |
陈奉春 |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
16 |
蒙连琼 |
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17 |
雷有德 |
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18 |
廖智锋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19 |
阮积彬 |
南宁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20 |
王绍安 |
南宁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21 |
符永松 |
南宁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22 |
王 平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检验检测中心 |
23 |
俸超勇 |
南宁市桂邦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24 |
陆国成 |
广西工联工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
25 |
朱慧萍 |
广西工联工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
26 |
王欣荣 |
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 |
27 |
杨 滨 |
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 |
28 |
廖 斌 |
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29 |
温剑风 |
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30 |
吴建威 |
广西安生安全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31 |
许杰强 |
广西安生安全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32 |
王建平 |
南宁市化工研究设计院 |
33 |
罗燕芳 |
南宁市化工研究设计院 |
34 |
王 洁 |
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35 |
罗远秀 |
广西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
36 |
许有诚 |
广西食品药品检验所 |
37 |
李崇山 |
广西石油化工企业协会 |
38 |
王 衡 |
广西石油化工企业协会 |
39 |
李 渊 |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40 |
桂兹宜 |
广西安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41 |
梁冬萍 |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42 |
赵如兵 |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43 |
苏雪梅 |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9.3.1 自治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传达并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指示批示精 神;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工作;组织制订并同意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向国务院安 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 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事故信息发 布、事故救援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决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 部和相应工作组;决定事故救援其他重大事项。
9.3.2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自治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市、县级危 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9.3.3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新闻 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自治区应急厅: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通知有关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统筹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置,传达自治区指挥部指令;及时向国务院应急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负责衔 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牵头负责抢险救援工作;调动全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实 施抢险救援;邀请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
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工作;根据事故 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维护好生产安全事故现 场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负责事故现场周 边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通道的畅通。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泄漏 和灭火扑救方案。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扑灭火灾以 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控制、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危 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 救。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开展事故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伤病员转运和事故伤亡人员统计工作。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应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电、油、气 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自治区财政厅: 督促自治区有关单位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应急处置资金。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 理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 用救援车辆,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开展事故单位厂界外环境监控和安 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环境事件预警工作;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 环境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协助厂界内的危险化学品 监测、收集、处理及相关方案制定等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水文 资料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评估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伤保险有关事宜,参与 善后处理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涉及特种设备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 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急管理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 速、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广西海事局:负责水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水域的 水上交通管制,依法组织、协调、参加船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 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调查处理。
自治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广西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 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武警广西总队:负责事故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事发地区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报送事故有关情况;组织开 展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 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事故应急处置 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和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 应急工作。
9.3.4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 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支援危险 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 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现场研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 收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报送自治区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事故应对处置情况。
(4) 执行自治区指挥部指令。
9.3.5 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 综合协调组:在自治区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 抢险救援组:主要负责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寻情、侦察、救生、控险、排险、堵漏、灭火;向有关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要的物资清单及抢险救援现场的图纸资料;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组织遇险、遇难人员的搜救工作;事故得到控制后洗消等工作。
(3) 警戒保卫组:主要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现 场及周边区域;维护事发单位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疏散转移现 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 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4) 医疗救护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 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及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 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5) 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 应、车辆及油料配备;为救援人员提供住宿场所;为救援提供气 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相关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负责现场 应急救援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 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 通;事故现场空气及水域水质检测及预警和处置;化学品收集处 理及相关方案制定等工作。
(6) 人员疏散安置组:主要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
(7) 善后处置组:主要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督促保险理赔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处理工作;负责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8) 新闻报道组:主要负责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权 威信息;汇集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 记者的接待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 危险物品专业处置组:主要负责对事故涉及的危险品进行安全处置。
(10) 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前期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将有关原始资料、证据和初步调查结论提供给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 品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 质泄漏事故,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四类,各类事故现场处置要点如 下:
9.4.1 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 根据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及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 影响,确定警戒范围。现场疏散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 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安全保卫组禁止 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 调集相应的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 制定灭火方案。现场指挥部组织企业、专家及各应急 救援小组制定灭火方案。制定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 用合适的灭火方法。
(4) 实施灭火。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 现场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6)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 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自治区指挥部。
9.4.2 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 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及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
(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 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 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种。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种。
救援人员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枪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 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露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4) 调集相应的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5) 若是化学爆炸,现场监测组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6) 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7) 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 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指挥部。
9.4.3 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 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及性质(主要是沸点、闪点、爆 炸极限等)、泄漏源的位置及泄漏现场点火源情况。
(2) 确定警戒范围。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 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公安 部门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 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 调集相应的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 现场指挥部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5) 现场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 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 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7) 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 各救援组实施救援方案,抢险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 抢救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9)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 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自治区指挥部。
(10) 特殊情况。
①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引起易燃液体罐车翻车导致泄漏的,除了上述应急响应行动外,应注意泄露的液体流动沿 路流散导致事故扩大。
②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中,发生码头或船舶易燃液体槽罐泄漏的,除了上述应急响应行动外,应注意防止泄露的化学品 对下游流域水体造成污染。
9.4.4 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 立刻进行疏散。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泄漏的化学品种类及泄漏源的位置,并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 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当地人民政府尽快疏散警戒范围内 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
(2) 调集医疗急救力量携带必需的药品赶赴现场。
(3) 调集所需的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 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5) 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及现场监测的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6) 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实施救援。
(7) 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自治区指挥部。
附件 3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1.5.1 应急预案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2 自治区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2.1.3 现场指挥部
2.1.4 应急工作组
2.1.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3.3.1 分级应对
3.3.2 响应分级
3.4.1 信息报告
3.4.2 先期处置
3.4.3 指挥协调
3.4.4 处置措施
3.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4.6 应急结束
3.5.1 善后处置
3.5.2 调查与评估
3.5.3 恢复重建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修订与评估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宣传和培训
5.4.2 培训
5.5.1 奖励
5.5.2 责任追究
7 附件
7.1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 自治区指挥部相关职责
7.2.1 自治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7.2.2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7.2.3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7.2.4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7.2.5 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7.4 事故风险评估及应急资源调查
7.4.1 事故风险评估
7.4.2 应急资源
为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实现防范 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提高应对烟花 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生产 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提升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 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决守护好 人民群众的平安生活,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号、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02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 2 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烟花爆竹生 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烟花爆竹事故中的交通运输事故、 燃放事故另行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实行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4个级别,具体分级标
准详见附件 7.1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 单位制定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 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为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是自治区专项应 急预案,明确规范了省级层面的应急行动,同时体现其指导性。
(2) 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各负有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的牵头单位(部门) 负责制定。
(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订。
(4)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 2 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制定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工作手册是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指南。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故救援方案是参与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
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设立自治区重特 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为自治区指挥部),承担 全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指挥长: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常务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席 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 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 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交 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气象局,事故单 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总工会,广西银保 监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武警广西总队,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 民政府。
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 应急厅,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 兼任。
自治区指挥部职责:见附件 7.2自治区指挥部相关职责。
当发生重大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指挥部与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自治区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 担任。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 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具体名单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
现场指挥部职责:见附件 7.2.4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当发生重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 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 障、善后处置、宣传报道、事故调查等 8 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现场指挥部 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如下:
(1) 综合协调组。
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公安厅,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其他相关单位。
(2) 抢险救援组。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应急厅,武警广西总队,事故发生地设 区市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其他相关单位。
(3) 安全保卫组。
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广西总队、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4) 医疗救护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5) 后勤保障组。
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 厅、公安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气象局。
(6) 善后处置组。
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自治区总工会,广西银保监局,事故发生单 位。
(7) 宣传报道组。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新闻办,人民日报 社广西分社,新华社广西分社,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事故发生地 设区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单位。
(8) 事故调查组。
自治区应急厅、公安厅,自治区总工会,事发地人民政府。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7.2.5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专家组由广西安全生产专家库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与救援方面的专家或其他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参与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演 变和救援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全区各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级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烟花爆竹行业的各种安全风险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自治区负有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相关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监 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建立健全包括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状况在内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 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 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进行监测。
(1) 预警级别。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 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见附件 7.1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 预警发布。
①发布主体。
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由县指挥机构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黄色、蓝色预警,须经自治区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市、县级指挥机构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且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进行预警发布。
②发布程序。
Ⅰ级、Ⅱ级预警发布程序:
A.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Ⅰ级、Ⅱ级预警条件的,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B. 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Ⅰ级、Ⅱ级预警时,由自治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Ⅱ级预警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Ⅰ级预警要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Ⅲ级、Ⅳ级预警由市、县(市、区)参照以上程序制定发布程序。
③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 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 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 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 预警解除。
当可能导致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 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 采取的有关措施。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烟 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 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其中,涉 及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 重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给予 帮助和指导,或由其负责应对。较大和一般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 故分别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 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 要会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 后,可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 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较大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自治区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自治区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必要时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有关处室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自治 区应急厅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 般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自治区层 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自治区层面应急 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自治区层面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发生在单一市级行政区的比较严重的Ⅲ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 事故时,自治区启动四级响应。自治区应急厅有关处室密切跟踪 动态,收集事故信息,对负责应对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请求 申请,帮助协调解决。
发生在跨两个市级行政区域的比较严重的Ⅲ级烟花爆竹生产 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应急厅有关处室收集事故信息,提出启动三 级响应的意见和方案,报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应 急响应,派出应急专家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当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 力的,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自治区指挥部 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 作。
发生Ⅱ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二级响应标准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 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并采取以下 步骤:
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国务院 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向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二级响应的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 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③召开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 工作。
④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 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 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发生Ⅰ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为特别重大级别时,向自治区人 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 负责同志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国务院 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向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出一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 置工作。
③召开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自治区级 应急救援工作。
④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 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 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⑤涉及跨越自治区行政区域、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国务院进行紧急支援,或由国务院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
⑥做好配合国务院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全区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通报事发地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对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故现场有关单位或人员要在第一时间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及有关 部门(单位):
(1) 造成较大及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2) 威胁周边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3) 发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4)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5) 需要自治区支援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6) 其他需要报告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接到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乡(镇)、县、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必须在 1 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厅在接到报告后 1小时内,要分别向国务院和应急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织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的 县(市、区)及以下人民政府,立即根据响应级别启动烟花爆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撤离危险场所,控制危险源,组织抢 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区域,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 人。
(1) 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 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 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 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应对事故的责任,按照人民政 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全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
(2) 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 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 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 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 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 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 的后勤保障。
当自治区工作组、自治区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市、县 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 作。
(3) 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全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 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1) 组织救援力量。
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就近 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 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 等力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责任。现场应急 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3) 群众应急防护。
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事故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4)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 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 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 专业救援:参照附件 7.3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 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 故应于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 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特别重大、重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履行 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跨省级行政区 域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必要 时,按照国务院或国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国务院主管部 门进行统筹协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救援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经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现场 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批准抢险救援人员撤离,同时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 急响应。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 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 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重大烟花 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 作。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善后处置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全区各级有关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重大、较大、一般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地点)概况;事件发生及处置经过; 事件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等;事件原因和性质;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事件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指挥机构提交书面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经自 治区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实施方案并 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备案,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开展全面的安全生 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恢复生产方案及整 改工作落实情况,经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1 人力资源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目前我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自治区应 急厅应当加强全区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烟花爆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 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完毕后 向事故责任单位追缴。
自治区处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财 政分级负责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 急救援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各专业应急救 援队伍和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1)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自治区应急科技支撑机构建设, 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 自治区有关烟花爆竹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全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为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保障。
(3) 自治区有关烟花爆竹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 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 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单位) 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
5.1 预案修订与评估
(1)本预案是经对全区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全面调研, 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结合 2016 版的情况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组织修订而成。
(2) 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 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 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3) 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 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安全生产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预案的重 大问题的;
⑥其他情况。
(4)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
(1) 本预案是为应对全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衔接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 府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 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3) 全区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4)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1)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 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 急演练。
(2)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 3 年组织 1 次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3)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1 宣传
(1)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 作。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 相关应急知识。
(2)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社区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辖区民众的应急素质。
5.4.2 培训
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预案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5.5.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 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有力实施抢险救援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 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5.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 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 有其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7.1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般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1 自治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传达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 指示批示精神;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订并同意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向 国务院安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 况;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 事故信息发布、事故救援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决定成立现 场指挥部和相应工作组;决定事故救援其他重大事项。
7.2.2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自治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市、县级烟 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7.2.3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通知有关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统筹协 调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 向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进展 情况;负责衔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救援工作,邀请专家 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协助开展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协调配合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 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应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电、油、气 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并依法打击事故发生后现场周边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事故影响范 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维护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 秩序,防止发生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负责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 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通道便捷畅通。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督促自治区相关部门将处置事故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加强预算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将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 算,保障应急处置资金。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规范事故发生单位劳动用工和备案制度,依法督办和查处事故发生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督促和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及时申请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 待遇支付工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厂界外环境监测和次生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准备工作;指导事故次生的厂界 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厂界内的危险化学品监测、 收集、处理及相关方案制定等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 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开展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现场 医疗卫生救援需求,协调调动自治区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 予支持和援助,在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配合下开展伤病员转运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管理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发生企业职工群众合法利益,参加职工因公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 处理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 报,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气象信息通报机制。
广西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 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制定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 援方案。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具体工作;组 织伤员的搜救。
武警广西总队:负责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外 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自治区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和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 应急工作。
7.2.4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 指挥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支援烟花爆 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 制定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现场研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 收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报送自治区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事故应对处置情况。
(4) 执行自治区指挥部指令。
7.2.5 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 综合协调组:在自治区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 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 抢险救援组:负责实施抢险救援方案;负责向应急保 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抢险救 援现场的图纸资料;负责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事故 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3) 警戒保卫组: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持事故发生单位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对进出事故现场及主要救援物资运输道路进 行管控;依法控制责任人。
(4) 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 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 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5) 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救援人员提供住宿场所;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相关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负责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6) 善后处置组: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督 促保险理赔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处理工作;负责其他善后处置工 作。
(7) 宣传报道组: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 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8) 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前期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将有关原始资料、证据和初步调查结论提供给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职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组。
以下处置措施仅针对烟花爆竹共性或常见的事故,不可能涵 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过程中每种情况;由于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存在产品类别、产品级 别的差异,其危险性不尽相同,所各单位必须根据自己事故风险 种类制定相应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有针 对性的现场处置方案。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容易发生火灾、 爆竹事故,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应遵从“安全第一、以 人为本”的理念;在满足救人条件时,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 思想,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恪守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 扑救的原则,及时将受害者和处于危险境地的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事故本单位人员疏散距离不少于 110m,周边群众疏散距离不少于 150m,设置醒目的警戒线,并派人值守。现场一线处置人员必须配备保护自身安全的设备,如着防火服、戴消防头盔,并视 情况配备防护面罩(具)、隔绝式氧气或空气呼吸器。
(1) 在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药物(烟火药、黑火药、亮珠、药柱、药块)和效果内筒及引火线这些物品,一旦着火,有很大可能会立即产生爆燃或爆轰,是没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扑救措施的。因此储存库、中转库、晒场或工房中这类物品一旦被点 燃,人员必须立即撤离,如来不及撤至安全区时,应迅速就地卧 倒。此类事故救援工作主要是爆炸后抢救受伤人员和扑灭爆炸产 生的火灾或余火,防止火焰的继续蔓延。
(2) 烟花爆竹企业原材料库房储存物料通常包含氧化剂、还原剂、可燃物和着色剂,氧化剂和着色剂着火最好的灭火剂就 是水,除木炭、硫磺、镁铝合金粉和钛粉外可燃物着火也首选水 作为灭火剂。木炭着火需用雾状水和泡沫灭火剂;硫磺灭火需用 沙土;镁铝合金粉、钛粉灭火采用沙土或干粉。
(3) 烟花爆竹成品库区发生火灾时,分以下 3 种情况进行处置:
①库房附近发生山火或其他物质火灾时,应同时用多支消防水枪控制火势,阻止火势向有烟花爆竹成品的区域蔓延;并视情 况组织力量转移火场附近可能被危及的危险物品。
②对已发生火灾的 C、D 级产品仓库要采取消防隔离措施, 在 35m 外用大量水覆盖着火的烟花爆竹成品或建筑物,并指派专人观察是否有由于已发生火灾的仓库内产品点火后的迸射或抛掷。视火灾发展情况,确定继续扑救或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区域。
③对已发生火灾的 A 、B 级产品仓库考虑到有整体爆炸和强烈的迸射情况,应尽可能在掩蔽物的条件下对其实施水枪喷淋; 一旦火势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将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
④我区爆竹已100%采用爆竹自动装药机生产,生产工房是1.1-1 级、定员 5 人、药量 10kg,生产中混药、装药都是在抗爆间内完成,并在线上完成药饼封口工序,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 亡危险程度大大降低;工房内出现火灾或爆炸事故通常有两种情 况,两种情况处置措施如下:
A. 生产中因某种原因使得混药间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或热辐射,可能引起操作人员伤亡或原料(主要是铝粉)着火; 工房内未受伤人员或附近工房人员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进入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或用沙土、干粉扑灭铝粉火灾。
B. 生产中因摩擦等原因装铝粉料斗发生火灾时,装料员或离 生产线开关最近人员迅速关闭电源,并发出警示信号,和工房内 其他操作人员一起快速撤离工房。
(5)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可使车辆损 坏,殃及路人,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当地应 急指挥机构报告,说明情况,同时向出事地点的当地公安部门和 消防部门报警。并在车前方及后方各 150 米处设置警戒标志,告诫过往车辆不得靠近通过。
7.4.1 事故风险评估
(1) 基本概况。
烟花爆竹产业是广西的传统产业之一,目前,广西的烟花爆 竹生产企业经过五轮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后,已经由原来的 392
家,减少至目前的 55 家。分布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地区为南宁、梧州、北海、钦州和玉林;全区共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300余家。自 2000 年以来,我区发生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 3 起,共造成 62 人死亡。分别为 2013 年 11 月 1 日,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 12 人死亡,9 人重伤;2004 年 10 月 4 日浦北县长岭炮竹厂发生火药爆炸特大事故,造成 37 人死亡,8 人重伤; 2003 年 11 月 15 日,北海市合浦县公馆出口烟花厂新秀元旺工区烟花加工点发生爆炸,造成 13 人死亡,13 人受伤。“十二五”期间,全区共发生烟花爆竹事故 29 起,死亡 61 人。其中重大事故 1起,死亡 12人;较大事故6起,死亡23人。
(2) 事故风险分析。
①烟花爆竹企业属于国家法定要求实行安全许可的高危险行业,在生产经营中稍有疏忽,就容易出现不安全因素,甚至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
②由于烟火药及制品制造有危险和有害的特性,因此烟花爆 竹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有:
A. 单个或多个建筑物爆炸事故,造成该建筑物损坏并伴有作 业人员伤亡的事故;
B. 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中转库或储存仓库、烘干房、晒 场等发生爆炸或者着火后爆炸,进而引发邻近同类中转库发生爆 炸,导致整个中转库区或总仓库区着火、爆炸,甚至生产区危险 性建筑物不同程度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同时伴有人员伤亡的事 故;
C. 烟火药搬运过程发生燃烧、爆炸以及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D.烟花爆竹成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导致人员
伤害、车辆毁坏和交通堵塞,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发生爆 炸事故,可能引发连锁燃烧爆炸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 烟花爆竹成品储存库发生爆炸后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包 括火灾、抢险过程建筑物倒塌、事故现场危险物品二次爆炸的;
F. 建筑物火灾事故,如原料仓库、纸品仓库火灾事故; G.厂区林木火灾事故;
H.厂区周边一定区域发生火灾并对厂区危险性建筑构成威胁 事故。
(3) 事故发生的区域和重点建筑物。
事故发生的主要区域有烟火药制造区、烟火药、黑火药和引 火线中转储存仓库区、总仓库区。
重点建筑物有:机械装药工房、机械混药工房、药物中转库、造粒工房、晒场、烘干工房、亮珠中转库房、压药工房、压药部件中转库、球磨工房、黑火药中转库、引火线中转库、烟火药仓库、黑火药仓库、引火线仓库和 1.1级成品仓库等。
(4) 事故危害程度。
①单个或多个建筑物爆炸事故,造成该建筑物损坏并伴有作业人员伤亡,如混药、造粒、球磨、压药、装药筑药工房发生意 外爆炸的事故;事故后果是造成事发建筑物倒塌、损坏,工房内作业人员受伤或死亡,不波及邻近建筑物或对邻近建筑物影响很 小;
②厂区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中转库或储存仓库、烘干房、晒场等发生爆炸或者着火后发生爆炸,进而引发邻近同类中转库发生爆炸,致使整个中转库区或总仓库区域着火、爆炸,甚至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不同程度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同时伴有人员伤亡的事故;事故后果是造成事故区域建筑物爆炸、燃烧、倒塌, 区域内多数作业人员受伤或死亡;受到直接影响区域部分建筑物着火或爆炸,受影响区域少数人员受伤或死亡;
③单个或多个建筑物发生爆炸或着火燃烧,事故影响局限于单个建筑物内且无人员伤亡的事故,如半成品中转仓库爆炸等或 者是装药筑药工房发生有限爆炸事故;又如,组装包装工房发生 小爆炸、燃烧事故;事故后果是造成事发建筑物燃毁或倒塌;
④烟火药搬运过程发生燃烧、爆炸以及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事故后果是运输工具损坏,搬运人员受伤或死亡;可能造成邻近 厂房发生次生燃烧、爆炸事故;
⑤建筑物火灾事故,如原料仓库、纸品仓库火灾事故;事故 后果是造成事发建筑物及物品烧毁;可能引发邻近建筑物火灾;
⑥厂区林木火灾事故;事故后果是事发区域林木过火烧毁, 可能引发厂区建筑物燃烧或爆炸;
⑦厂区周边一定区域发生火灾并对厂区危险性建筑物构成威胁事故;事故后果是林区过火烧毁,控制不及时导致厂区林木着火进而引发厂区建筑物燃烧、爆炸;
⑧烟花爆竹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导致人员伤害、车辆毁坏和交通堵塞,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发生爆炸事故, 可能引发连锁燃烧爆炸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⑨烟花爆竹制品发生爆炸后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包括火灾、抢险过程建筑物倒塌、事故现场危险物品二次爆炸。
7.4.2 应急资源
(1)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当前各县市烟花爆竹事故救援力量主要依靠地方消防应急救 援队伍。
除此之外,我区现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6 支(即南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及“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大 队”所属的柳州中队、柳钢中队、钦州中队、河池中队、广维中 队),共有专业救援队员 190 人;以上队伍能够参加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配备情况详见附 表 7-1。
(2)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广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 挥平台数据库。各专业应急救救援队及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烟 花爆竹救援配备装备主要有担架,防火面具,防火衣,药箱,消 防泵及水带等装备。
(3)应急处置专家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专家库,其中事故领域专家 12 人;自治区安委会建立了广西安全生产专家库,其中烟花爆竹
行业专家 10 名,能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广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名单详见下表 7-2。
序号 |
救护队名称 |
地址 |
救护队主管单位 |
队伍人数 |
队 长 |
电 话 |
值班电话 |
1 |
南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 |
南宁市东盟区 |
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
26 |
夏述彪 |
13197718112 |
0771-5067184 |
2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州中队 |
柳州市北雀路67号 |
广西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34 |
廖 斌 |
15807720696 |
0772-2572809 |
3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
河池市六甲镇六甲街40号 |
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 |
7 |
黎恩德 |
17707781200 |
0778-2266112 |
4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钢中队 |
柳州市柳钢集团 |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43 |
谢尚静 |
13768892959 |
0772-2593224 |
5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广维中队 |
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
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5 |
李 彬 |
13471880986 |
0778-3113119、 3112241 |
6 |
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广西石化队 |
钦州市钦州港石油大道 |
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 |
80 |
唐 伟 |
15907773339 |
0777-3881119 |
序号 |
队伍名称 |
驻地 |
主要装备类型及数量 |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应急救援车辆 1台、防爆对讲机 12台、便携式多气体探测仪器 2台 |
、 |
||||
1 |
南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 |
南宁市东盟区 |
氨气(氯气)探测仪共 4台、发电机 3台、照明设备 4台、空气呼 吸器 14套、A级防护服 10套、B级防护服 10套、C级防护服 12套 防护服 4套、消防战斗服 30套、堵漏工具箱 5箱、破拆设备 2套 |
、 、 |
夏述彪13197718112 |
化工泵4台等各种救援设备160多台套。 |
|||||
2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州中队 |
广西柳州市北雀路67号 |
应急救援车 1辆、消防车 2辆、防爆对讲机 4台、空气呼吸器 24台 防化服20套。 |
、 廖斌 15807720696 | |
3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
河池市六甲镇六甲街40号 |
堵漏装备 13套、手抬消防水泵 2台、空气呼吸器 6套、应急救援车 3辆、清水泵浦消防车一辆 |
黎恩德17707781200 | |
4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钢中队 |
柳州市柳钢集团 |
消防车 1辆(水 4吨、泡沫 1吨)、救援车 1辆(江铃福特 11座) 堵漏装备、破拆(液压剪)及救生器材。 |
谢尚静13768892959 | |
5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广维中队 |
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泡沫车 1辆;水车 1辆;救援装备车 1辆;空气呼吸器 6套;重型 防化服5套;应急照明灯1套;堵漏工具1套; |
李彬13471880986 |
灭火类器材:车辆配备移动炮 9门,库存 3门;车辆配备移动自摆 |
|||||
炮 8门,库存 4门;车辆配备多用水枪 32支,库存 50支;车辆配 |
|||||
备水幕发生器 16支,库存 8支;车辆配备衬胶消防水带 65型 160 |
|||||
盘,库存 100盘;车辆配备衬胶消防水带 80型 140盘,库存 100盘 |
; |
||||
手抬机动泵库存 4台;液压式移动自摆炮库存 4门;无线遥控炮库 |
|||||
存 6门;防护类器材:车辆配备隔热服 30套,库存 10套;车辆配 |
|||||
备重型防化服 5套,库存 2套;车辆配备避火服 2套,库存 2套; |
|||||
车辆配备空气呼吸器 54具;车辆配备硫化氢报警仪 10台;特种器 |
|||||
材:车辆配备无齿锯 1台,车辆配备机动链锯 1台;车辆配备机动 |
|||||
泵 1台;车辆配备移动式防爆灯 2台;车辆配备手提式防爆灯 12台 |
; |
||||
6 |
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广西石化队 |
钦州市钦州港石油大道 |
车辆配备等离子切割机 1台;车辆配备液压扩张器 1套;车辆配备 液压撑杆 1套;车辆配备木制堵漏器组 1套;车辆配备金属堵漏器 1套;车辆配备无火花工具 1套;车辆配备电磁式堵漏工具 1套;车 |
唐伟15907773339 | |
辆配备注入式堵漏工具 1套;其他器材:车辆配备四合一气体检测 |
|||||
仪 2套;车辆配备可燃气报警仪 2台;车辆配备红外线测温仪 1套 |
; |
||||
灭火剂:车载灭火剂合计:水 53.5吨,泡沫 39.5吨,干粉 8吨, |
|||||
库存:3吨抗溶性水成膜泡沫3%、50吨清水泡沫3%; |
|||||
消防车辆:奔驰水罐泡沫消防车,2台;优迪狮水罐泡沫消防车,1 |
|||||
台;干粉联用消防车,1台;JP16举高喷射消防车,1台;JP18举 |
|||||
高喷射消防车,1台;JP56举高喷射消防车,1台;42米云梯消防 |
|||||
车,1台;奔驰干粉消防车,1 台;涡喷消防车,1 台;供气消防车 |
, |
||||
1台、五十铃抢险救援车,1台;大金龙通信指挥车,1台; |
(1)自治区人民政府事故领域专家组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特长 |
联系方式 |
职务 |
1 |
邓永勇 |
男 |
51 |
广西煤监局 |
副主任/高工 |
本科 |
应急救援指挥 |
18177169360 |
组长 |
2 |
邢国伟 |
男 |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
副处长/工程 师 |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
0771-5702006 |
副组长 | ||
3 |
张 宇 |
自治区公安厅 |
处长/工程师 |
道路交通工程 |
0771-5706609 |
副组长 | |||
4 |
杨名生 |
广西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 |
0771-5772303 |
副组长 | |||
5 |
刁健生 |
男 |
65 |
广西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
副秘书长/工程师 |
本科 |
安全管理安全技术 |
13317805663 |
|
6 |
甘兆斌 |
广西海事局 |
副主任/高级船长 |
海上搜救与水上交通事故处理 |
0771-5551720 |
||||
7 |
刘 海 |
广西百色矿务局有限公司 |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采矿技术 |
0776-2812273 |
||||
8 |
朱云飞 |
中石化广西石油分 公司 |
处长/高级工 程师 |
油库、加油站安全管 理 |
0771-6757869 |
||||
9 |
谢鹏 |
男 |
41 |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 团有限公司 |
主任/高级工 程师 |
硕士研 究生 |
铁路安全管理 |
0771-2722810 |
|
10 |
吴桂才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铜坑矿矿长/高级工程师 |
采矿、通风 |
0778-2496011 |
||||
11 |
郑家荣 |
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
高级工程师 |
供水、污水处理 |
0771-2264360 |
12 |
黄更平 |
广西特种设备监督 检验院 |
高级工程师 |
压力容器检验 |
0771-5357522 |
||||
(2)自治区安委会烟花爆竹专家组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特长 |
联系方式 |
职务 |
1 |
宋德声 |
男 |
48 |
广西工程技术研究 设计院有限公司 |
高工 |
本科 |
烟花爆竹 |
0771-5601236 |
|
2 |
姚 海 |
男 |
45 |
广西工程技术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高工 |
本科 |
烟花爆竹 |
13877180098 |
|
3 |
邓祖明 |
男 |
45 |
广西工程技术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高工 |
本科 |
烟花爆竹 |
0771-5601236 |
|
4 |
弄庆安 |
男 |
51 |
广西工程技术研究 设计院有限公司 |
高工 |
本科 |
烟花爆竹 |
0771-5601236 |
|
5 |
黄 颖 |
女 |
40 |
广西工程技术研究 设计院有限公司 |
高工 |
研究生 |
烟花爆竹 |
13707880050 |
|
6 |
陈本诺 |
男 |
46 |
北海通用烟花有限公司 |
总工/高工 |
本科 |
烟花爆竹 |
13397796672 |
|
7 |
吴俊逸 |
男 |
48 |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危险品检测技 术中心 |
高工 |
大专 |
烟花爆竹 |
13877991366 |
|
8 |
陈铭华 |
女 |
46 |
浦北县华宇烟花厂 |
厂长 |
本科 |
烟花爆竹 |
13877763999 |
|
9 |
周永辉 |
男 |
56 |
广西安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高工 |
本科 |
烟花爆竹 |
13878138350 |
|
10 |
李生其 |
男 |
55 |
广西安康注册安全 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高工 |
本科 |
烟花爆竹 |
13768133398 |
附件 4
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1.5.1 应急预案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2 自治区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2.1.3 现场指挥部
2.1.4 应急工作组
2.1.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3.3.1 分级应对
3.3.2 响应分级
3.4.1 信息报告
3.4.2 先期处置
3.4.3 指挥协调
3.4.4 处置措施
3.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4.6 应急结束
3.5.1 善后处置
3.5.2 调查与评估
3.5.3 恢复重建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科技支撑
4.5 通信保障
4.6 交通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修订与评估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宣传和培训
5.4.1 宣传
5.4.2 培训
5.5.1 奖励
5.5.2 责任追究
7 附件
7.1 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 自治区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表
7.3 自治区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情况 表
7.4 广西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名单
7.5 自治区指挥部相关职责
7.5.1 自治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7.5.2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7.5.3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7.5.4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7.5.5 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7.7 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1 总则
为了规范全区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提高事 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安委〔2013〕8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 2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粉尘爆炸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粉尘爆炸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符合广西实际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 全自治区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 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广西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人民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自治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解放军驻桂部队和武警部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广西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 高效处置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 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应对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运用“互联网+”理念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充分发挥 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详见附件 7.1 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 单位制定的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 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5.1 应急预案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是为应对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是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明确规范了省级层面的应急行动,同时体现其指导性。
(2) 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由各负有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的牵头单位(部 门)负责制定。
(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订。
(4)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 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制定本单位的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 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指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 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故救援方案是参与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应对的现 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根据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设立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为自治区指挥部),承担 全区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1.2 自治区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常务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席
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
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气象局,事故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总工会,广西银保监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武警广西总队,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自治区指挥部职责:见附件 7.5自治区指挥部相关职责。
2.1.3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重大以上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时, 自治区指挥部与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自治区指定的有关方面负 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具体名单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
现场指挥部职责:见附件 7.5.4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1.4 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重大粉尘爆炸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置、新闻报道、危险物品专业处置、事故调查等 9 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如下:
(1) 综合协调组。
由自治区应急厅,事故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公安厅,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单位等组成。
(2) 抢险救援组。
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工信委、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广西总队和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参加。
(3) 警戒保卫组。
自治区公安厅牵头,武警广西总队和事发地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参加。
(4) 医疗救护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市、县(市、区)有关医疗机构等参加。
(5) 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工业信息厅、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气象局、供电单位和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加。
(6) 善后处置组。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银保监局和事发市、县有关部门等参加。
(7) 新闻报道组。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应急厅、事发地党委或人民 政府、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和宣传、外事、公安等部门参加。
(8) 危险物品专业处置组。
自治区公安厅牵头,武警广西总队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等参加。
(9) 事故调查组。
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总工会、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参加。
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7.5.5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2.1.5 专家组
专家组由广西安全生产专家库的冶金工贸、事故应急与救援方面的专家或其他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参与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演变和救援措 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全区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 专家库,为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 粉尘爆炸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粉尘爆炸安全风险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3.2.1 监测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 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粉尘 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
3.2.2 预警
(1) 预警级别。
依据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 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 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7.1 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 预警发布。
①发布主体。
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由县指挥机构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黄色、蓝色预警,须经自治区指挥部授权批准后, 由相应市、县指挥机构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进行预警发布。
②发布程序。
Ⅰ级、Ⅱ级预警发布程序:
A.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Ⅰ级、Ⅱ级预警条件的,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B. 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Ⅰ级、Ⅱ级预警时,由自治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 报。Ⅱ级预警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Ⅰ级预警要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预警内容应当包括: 可能发生的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Ⅲ级、Ⅳ级预警由市、县(市、区)参照以上程序制定发布 程序。
③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 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 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 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 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 预警解除。
当可能导致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1 分级应对
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生 产安全事故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
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粉尘爆炸生产 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其中,涉及跨自治区行 政区域的,或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粉尘爆炸 生产安全事故,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给予帮助和指导 或由国务院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较大和一般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市地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地级行政 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3.3.2 响应分级
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较大以上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自治区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自治区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 调,必要时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四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有关处室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 自治区应急厅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 的一般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自治 区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自治区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自治区层面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原则上按如下标准 启动响应:
(1) 四级响应。
发生在单一市级行政区的比较严重的Ⅲ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启动四级响应。自治区应急厅有关处室密切跟踪动态,收集事故信息,对负责应对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请 求申请,帮助协调解决。
(2) 三级响应。
发生在跨两个市级行政区域的比较严重的Ⅲ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应急厅有关处室收集事故信息,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和方案,报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 应急响应,派出应急专家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当事故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自治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 协调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3) 二级响应。
发生Ⅱ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二级响应标准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 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自治区人 民政府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并采取以下 步骤:
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国务 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向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二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③召开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 工作。
④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4) 一级响应。
发生Ⅰ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为特别重大级别时,向自治区人 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 负责同志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国务 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向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发出一级 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③召开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自治区级 应急救援工作。
④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 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 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⑤涉及跨越自治区行政区域、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国务院进行紧急支 援,或由国务院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
⑥做好配合国务院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3.4.1 信息报告
(1) 信息报告程序
粉尘爆炸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 1 个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发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初判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粉尘爆炸事故,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必须分别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 自治区应急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厅分别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报告。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 1 个小时。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粉尘爆炸事故处置信息至少每 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结果。
(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3) 信息通报
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后,应急部门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粉尘爆炸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应急部门。
3.4.2 先期处置
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织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根据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3.4.3 指挥协调
(1) 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 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 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 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 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应对事故的责任,按照人民 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全区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 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
(2) 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 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自治区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市、县级现场 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 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 加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全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4.4 处置措施
(1) 组织救援力量。
发生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等力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责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 定。
(2)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 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设置临时医疗点实施现 场救治。
(3) 群众应急防护。
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事故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4)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具体处置措施详见附件 7.6 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 信息发布原则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于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 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 信息发布部门
特别重大、重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国务院或国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 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4.6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救援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经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 方可批准抢险救援人员撤离,同时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3.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粉尘爆炸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 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重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3.5.2 调查与评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规定,特别重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应急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全区各级有关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重大、较大、一般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自治区、 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 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地点)概况;事件发 生及处置经过;事件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等;事件原因和性 质;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事件的防范和整改 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交书面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经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3.5.3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实施方案并报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备案,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 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经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1 人力资源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目前我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粉尘爆炸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 自治区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详见附件7.2 自治区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表)。全区各级、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全区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 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完毕后向事故 责任单位追缴。
自治区处置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分级 财政分级负责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自治区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情况(详见附件 7.3自治区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情况表)。
(1)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 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专业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自治区应急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 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为应急救援 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保障。
自治区安委会建立了广西安全生产专家库,其中粉尘涉爆行业专家 25 名,事故应急救援专家 11 名,能为粉尘爆炸事故应急
处置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详见附件 7.4 广西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名单)。
(3) 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单位) 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 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 络和信息传递。
全区各级交通、海事、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5.1 预案修订与评估
(1) 本预案是经对全区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全面调研, 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组织修订而成。
(2) 自治区应急厅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 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3) 发生下述情况时,由负责编制部门对专项预案、部门 预案、行动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 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安全生产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预案的 重大问题的;
⑥其他情况。
(4)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应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
(1) 本预案是为应对全区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 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衔接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 府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 自治区相关的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3) 全区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粉尘 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4)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1) 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 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2)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 3 年组织 1 次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3)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1 宣传
(1)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 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 社区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辖区民众的应急素质。
5.4.2 培训
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 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预案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5.5.1 奖励
在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 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有力实施抢救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 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5.2 责任追究
在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 追究其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 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 时临阵脱逃的。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 有其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6 附则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7.1 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般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广西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 |||||||
序号 |
救护队名称 |
地址 |
救护队主管单位 |
队伍人数 |
队 长 |
电 话 |
值班电话 |
1 |
广西百矿集团应急救援大队 |
百色市右江区东增路 (电化厂) |
吉利百矿集团有限公司 |
31 |
覃辟宁 |
13977687762 |
0776-5305017 |
2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
河池市东江镇东江开发区 |
河池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
33 |
黄象雄 |
13481879755 |
0778-2300125 |
3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华锡中队 |
河池市北环路1号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0 |
黄海 |
13807781614 |
0778-7577119 |
4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合山中队 |
来宾市合山市人民南路23号 |
来宾市安稳矿山应急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
28 |
梁荣辉 |
13978215879 |
0772-8987222 |
5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 |
贵港市 |
贵港市黄金开发公司 |
32 |
梁海波 |
13878593126 |
0775-4523600 |
6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南宁中队 |
上林县木山乡木山街 |
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 |
33 |
罗 阳 |
13978600290 |
0771-5120640 |
7 |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中队 |
崇左大新县下雷镇 |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8 |
许日盛 |
13768811939 |
0771-3785100 |
8 |
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
柳州市柳太路62号 |
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
29 |
杨端波 |
19977243849 |
0772-3885119 |
三、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 |||||||
序号 |
救护队名称 |
地址 |
救护队主管单位 |
队伍人数 |
队 长 |
电 话 |
值班电话 |
1 |
南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 |
南宁市东盟区 |
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
26 |
夏述彪 |
13197718112 |
0771-5067184 |
2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州中队 |
柳州市北雀路67号 |
广西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34 |
廖 斌 |
15807720696 |
0772-2572809 |
3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
河池市六甲镇六甲街40号 |
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态环境部 |
7 |
黎恩德 |
17707781200 |
0778-2266112 |
4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钢中队 |
柳州市柳钢集团 |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43 |
谢尚静 |
13768892959 |
0772-2593224 |
5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广维中队 |
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
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5 |
李 彬 |
13471880986 |
0778-3113119、 3112241 |
6 |
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广西石化队 |
钦州市钦州港石油大道 |
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 |
80 |
唐 伟 |
15907773339 |
0777-3881119 |
-183-
广西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清单 | ||||
序号 |
队伍名称 |
驻地 |
主要装备类型及数量 |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 方式 |
1 |
广西百矿集团应急救援大队 |
百色市右江区东增路(电化厂) |
1、救护车;2、正压氧气呼吸器;3、灾区电话;4、自动苏生器;5 红外线测温仪;6、多参数气体测定仪;7、高倍数泡沫灭火机;8、液压起重器;9、潜水泵;10、甲烷测定仪;11、高压脉冲灭火装置12、隔热服;13、红外线测距仪 |
、 覃辟宁 ; 13977687762 |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
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东江开发区 |
矿山救援车 3辆,指挥车 2辆,四小时正压氧气呼吸器 49台,二小 时正压氧气呼吸器 5台,氧气充填泵 3台,自动苏生器 7台,多功 能气体检测报警仪 9台,生命探测仪 1台,矿用本质安全型红外线 热像仪 1套,灾区电话 7套,对讲机 4个,变压背负式脉冲喷雾枪 1 套,高倍数泡沫灭火机2套,防爆工具5套,破拆装置1套。 |
黄象雄13481879755 |
3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华锡中队 |
河池市北环路1号 |
救护车、正压氧气呼吸器、灾区电话、自动苏生器、红外线测温仪多参数气体测定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液压起重器、潜水泵、甲烷测定仪、高压脉冲灭火装置、隔热服、红外线测距仪、防爆工具破拆装置 |
、 黄海 、 13807781614 |
4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合山中队 |
来宾市合山市 |
救护车 3辆、灾区电话 1部、高炮数泡沫灭火机 1台、氧气充填泵 2 台、4小时正压呼吸器 36台、呼吸器校验仪 9台、苏生器 6台、防 爆工具 6套、测定仪 20台、液压起重器 2套、多功能液压起重器 2 套、心肺复苏模拟人1套 |
梁荣辉13978215879 |
5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 |
贵港市 |
救援作业车(2辆)、正压氧气呼吸器(30台)、破拆装置 4套、排风机 3套、自动苏生器 6台、氧气充填泵 2台 |
梁海波13878593126 |
6 |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南宁中队 |
上林县木山乡木山街 |
中队配备有矿山救护车 2辆,四小时正压氧气呼吸器 48台、二小时 正压氧气呼吸器 10台、负压氧气呼吸器 25台、灾区电话 4台、隔 绝式自救器 60台、自动苏生器 6台、红外线测温仪 2台、红外线测 距仪 3台、心肺复苏模拟人二套、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2台、液压起 重器 4套、全方位升降照明灯 2台、液压机动泵 1台、液压剪切器 1 台、液压剪扩器 1台、液压扩张器 1台、高压脉冲气压喷雾手枪 2 套、隔热服 12套、汽油切割器 1台、快速接管工具 1套、高压脉冲 救援防爆数码相机 1台、手抬机动消防泵 1台、电动剪扩器 1台 |
罗阳13978600290 |
7 |
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
柳州市柳太路62号 |
车辆:救援车 2辆、救护车 1辆、救援指挥车 1辆、消防车 1辆; 个人防护装备:4h 氧气呼吸器 9台、空气呼吸器 10台、紧急呼救器 18台、隔热服2套、自救器10台等; 检测仪器:多参数气体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仪、红外测温仪、测距仪、电子风表等各1台; 装备工具:破拆工具等;急救装备;排水设施、排风设施等 |
杨端波19977243849 |
8 |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中队 |
崇左市大新县下雷镇 |
氧气呼吸器、各种检测仪器、氧气充填泵、救援车、校验仪等 |
许日盛13768811939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清单 | ||||
序号 |
队伍名称 |
驻地 |
主要装备类型及数量 |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 方式 |
1 |
南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 |
南宁市东盟区 |
应急救援车辆 1台、防爆对讲机 12台、便携式多气体探测仪器 2台 氨气(氯气)探测仪共 4台、发电机 3台、照明设备 4台、空气呼 吸器 14套、A级防护服 10套、B级防护服 10套、C级防护服 12套 防护服 4套、消防战斗服 30套、堵漏工具箱 5箱、破拆设备 2套、 化工泵4台等各种救援设备160多台套。 |
、 夏述彪 、 13197718112 |
2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州中队 |
广西柳州市北雀路67号 |
应急救援车 1辆、消防车 2辆、防爆对讲机 4台、空气呼吸器 24台 防化服20套。 |
、 廖斌15807720696 |
3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
河池市六甲镇六甲街40号 |
堵漏装备 13套、手抬消防水泵 2台、空气呼吸器 6套、应急救援车 3辆、清水泵浦消防车一辆 |
黎恩德17707781200 |
4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钢中队 |
柳州市柳钢集团 |
消防车 1辆(水 4吨、泡沫 1吨)、救援车 1辆(江铃福特 11座) 堵漏装备、破拆(液压剪)及救生器材。 |
谢尚静13768892959 |
5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广维中队 |
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泡沫车 1辆;水车 1辆;救援装备车 1辆;空气呼吸器 6套;重型 防化服5套;应急照明灯1套;堵漏工具1套; |
李彬13471880986 |
灭火类器材:车辆配备移动炮 9门,库存 3门;车辆配备移动自摆 |
||||
炮 8门,库存 4门;车辆配备多用水枪 32支,库存 50支;车辆配 |
||||
备水幕发生器 16支,库存 8支;车辆配备衬胶消防水带 65型 160 |
||||
盘,库存 100盘;车辆配备衬胶消防水带 80型 140盘,库存 100盘 |
; | |||
手抬机动泵库存 4台;液压式移动自摆炮库存 4门;无线遥控炮库 |
||||
存 6门;防护类器材:车辆配备隔热服 30套,库存 10套;车辆配 |
||||
备重型防化服 5套,库存 2套;车辆配备避火服 2套,库存 2套; |
||||
车辆配备空气呼吸器 54具;车辆配备硫化氢报警仪 10台;特种器 |
||||
材:车辆配备无齿锯 1台,车辆配备机动链锯 1台;车辆配备机动 |
||||
泵 1台;车辆配备移动式防爆灯 2台;车辆配备手提式防爆灯 12台 |
; | |||
6 |
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广西石化队 |
钦州市钦州港石油大道 |
车辆配备等离子切割机 1台;车辆配备液压扩张器 1套;车辆配备 液压撑杆 1套;车辆配备木制堵漏器组 1套;车辆配备金属堵漏器 1套;车辆配备无火花工具 1套;车辆配备电磁式堵漏工具 1套;车 |
唐伟 15907773339 |
辆配备注入式堵漏工具 1套;其他器材:车辆配备四合一气体检测 |
||||
仪 2套;车辆配备可燃气报警仪 2台;车辆配备红外线测温仪 1套 |
; | |||
灭火剂:车载灭火剂合计:水 53.5吨,泡沫 39.5吨,干粉 8吨, |
||||
库存:3吨抗溶性水成膜泡沫3%、50吨清水泡沫3%; |
||||
消防车辆:奔驰水罐泡沫消防车,2台;优迪狮水罐泡沫消防车,1 |
||||
台;干粉联用消防车,1台;JP16举高喷射消防车,1台;JP18举 |
||||
高喷射消防车,1台;JP56举高喷射消防车,1台;42米云梯消防 |
||||
车,1 台;奔驰干粉消防车,1台;涡喷消防车,1 台;供气消防车 |
, | |||
1台、五十铃抢险救援车,1台;大金龙通信指挥车,1台; |
7.4 广西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名单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事故领域专家组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特长 |
联系方式 |
职务 |
1 |
邓永勇 |
男 |
51 |
广西煤监局 |
副主任/高工 |
本科 |
应急救援指挥 |
18177169360 |
组长 |
2 |
邢国伟 |
男 |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
副处长/工程师 |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
0771-5702006 |
副组长 | ||
3 |
张 宇 |
自治区公安厅 |
处长/工程师 |
道路交通工程 |
0771-5706609 |
副组长 | |||
4 |
杨名生 |
广西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 |
0771-5772303 |
副组长 | |||
5 |
刁健生 |
男 |
65 |
广西安全生产协 会 |
副秘书长/工 程师 |
本科 |
安全管理安全 技术 |
13317805663 |
|
6 |
甘兆斌 |
广西海事局 |
副主任/高级船长 |
海上搜救与水 上交通事故处理 |
0771-5551720 |
||||
7 |
刘 海 |
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 |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采矿技术 |
0776-2812273 |
||||
8 |
朱云飞 |
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 |
处长/高级工程师 |
油库、加油站安全管理 |
0771-6757869 |
9 |
陈建国 |
南宁铁路局 |
主任/高级工 程师 |
工务工程 |
0771-2722810 |
||||
10 |
吴桂才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铜坑矿矿长/高级工程师 |
采矿、通风 |
0778-2496011 |
||||
11 |
郑家荣 |
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
高级工程师 |
供水、污水处理 |
0771-2264360 |
||||
12 |
黄更平 |
广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
高级工程师 |
压力容器检验 |
0771-5357522 |
||||
二、自治区安委会应急救援专家组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特长 |
联系方式 |
职务 |
1 |
邓永勇 |
男 |
51 |
广西煤监局 |
副主任/高工 |
本科 |
应急救援指挥 |
18177169360 |
组长 |
2 |
葛春启 |
48 |
广西“九三学社” |
副组委/高工 |
本科 |
行政工作 |
13377114567 |
||
3 |
刁健生 |
男 |
65 |
广西安全生产协 会 |
副秘书长/工 程师 |
本科 |
安全管理安全 技术 |
13317805663 |
|
4 |
朱云飞 |
男 |
48 |
中石化广西石油 |
处长/高工 |
本科 |
石油储运 |
13977193869 |
|
5 |
周玉炼 |
男 |
42 |
柳州市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
队长/工程师 |
研究生 |
应急救援 |
13507724329 |
6 |
刘海 |
男 |
47 |
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 |
副总工/高工 |
本科 |
采矿 |
13788065296 |
|
7 |
罗松军 |
男 |
48 |
广西壮族自治区粉尘涉爆企业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
中队长/注安师 |
大专 |
应急救援 |
13768184668 |
|
8 |
蒙顺章 |
男 |
35 |
广西粉尘涉爆企业救援支队桂东北大队大队长 |
队长 |
本科 |
应急救援 |
13878353378 |
|
9 |
韦吉 |
男 |
41 |
广西壮族自治区粉尘涉爆企业救援大队合山中队 |
队长/助理工程师 |
大专 |
应急救援 |
13788781710 |
|
10 |
黄海 |
男 |
38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救援 中队 |
队长/助理工程师 |
大专 |
应急救援 |
13807781614 |
|
11 |
廖西宁 |
男 |
47 |
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 |
百色粉尘涉爆企业救援 中队教导员 |
本科 |
应急救援 |
15977631617 |
|
三、冶金工贸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特长 |
联系方式 |
职务 |
1 |
农国安 |
男 |
40 |
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总经理助理/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建筑施工消防工程 勘察、设计 |
13878842622 |
|
2 |
于 生 |
男 |
46 |
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电气工程 系 |
教授/高工 |
本科 |
电气与自动化 |
15994437363 |
|
3 |
黄 海 |
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 |
教授级高工 |
有色重粉尘涉爆 |
13517717069 |
||||
4 |
黄 静 |
女 |
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有色重粉尘涉爆 |
13877124807 |
|||
5 |
农光师 |
男 |
34 |
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有色重粉尘涉爆 |
13481112784 |
|
6 |
吴晓丹 |
女 |
36 |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技术经理/高级工程师 |
研究生 |
钢铁冶炼 |
15777190925 |
7 |
林保明 |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部门总经理助理/高级工 程师 |
机械制造 |
15977155693 |
||||
8 |
王善策 |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安全管理 |
13878145790 |
||||
9 |
谢柳生 |
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主任 |
研究生 |
钢铁冶炼、冶金煤气 |
13977285827 |
|||
10 |
周玉炼 |
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科长 |
研究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钢铁冶 炼 |
13507724329 |
|||
11 |
安 轲 |
广西职业技术学 院 |
高级工程师 |
机械制造 |
13978898989 |
||||
12 |
周善琴 |
女 |
53 |
广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副研究馆员 |
机械制造 |
13397725126 |
||
13 |
韦红云 |
男 |
53 |
广西建工集团建机公司 |
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
机械制造 |
13507710704 |
||
14 |
林一雄 |
男 |
65 |
广西轻工业科学技术研究院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食品生产 |
13807884579 |
15 |
蒋受军 |
广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副主任/主任药师 |
博士 |
制药、食品生产 |
17707712190 |
|||
16 |
黄珏文 |
女 |
广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
科长/高级工程师 |
研究生 |
食品生产 |
13507710055 |
||
17 |
王仕宁 |
男 |
56 |
南宁市化工研究设计院、南宁市化学化工学会 |
副部长、学会秘书长 |
研究生 |
化工法规、标准、研发管理;工贸类的食品 生产;化工安全管理 |
15277006891 |
|
18 |
赖茂业 |
广西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
高级工程师 |
研究生 |
防火防爆 |
13367808599 |
|||
19 |
文春明 |
广西民族大学 |
系主任/教授 |
博士 |
监测监控与通 信 |
15678908819 |
|||
20 |
陈志成 |
广西工程技术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安全管理 |
13878832246 |
||||
21 |
吴清毅 |
柳州市敏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 |
部长/高级工程师 |
硕士 |
安全管理 |
13807726203 |
|||
22 |
黄 照 |
广西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研究生 |
冶金工贸 |
18878720846 |
23 |
曾文元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安全管理 |
13878102838 |
||||
24 |
义 俊 |
广西安硕尔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 司 |
高级工程师 |
安全工程 |
13407712248 |
||||
25 |
王海波 |
男 |
40 |
广西工业设计院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安全评价 |
13878879876 |
7.5 自治区指挥部相关职责
7.5.1 自治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传达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 指示批示精神;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订并同意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向 国务院安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 况;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 事故信息发布、事故救援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决定成立现 场应急指挥部和相应工作组;决定事故救援其他重大事项。
7.5.2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自治区重特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 作,联系、协调和指导市、县级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 机构。
7.5.3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信息发 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工作。
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接到事故报告 后,通知有关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统筹协调重大、特别重大 粉尘爆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 政府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负责衔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邀请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协助开展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负责协调配合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受 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款物,妥善 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督促自治区相关部门将现场应急处置所 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应急处置资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公路水 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公路及其桥梁等交 通基础设施;做好事故处置中的救灾物资运送等应急运输保障工 作。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应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电、油、气 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警戒管控和交通 疏导工作,维护事故周边区域社会秩序;组织公安积极参与救援 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 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有 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部 门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 援需求,协调调动自治区及周边、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 助,在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配合下开展伤病员转运和医疗卫 生专家派遣等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事故 一般设备或特种设备及遗留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自治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广西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 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 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武警广西总队:负责事故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事发地区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报送事故有关情况;搭建现 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有关指 示要求;组织开展一般、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 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后 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 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其他成员单位和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 应急工作。
7.5.4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 指挥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支援粉尘爆 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 制定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现场研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 收集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报送自治区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事故应对处置情况。
(4) 执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指令。
7.5.5 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 综合协调组:在自治区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 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 抢险救援组:主要负责实施经自治区指挥部同意批准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向应急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物 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抢险救援现场的图纸资料;组织指 挥各类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 警戒保卫组:主要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现 场及周边区域;维护事故发生单位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 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4) 医疗救护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 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及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 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5) 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 应、车辆及油料的调配;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场所;为受灾人员 提供临时安置场所;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电力企业 保证现场电力供应;现场救援物资和设备存放和保管;开辟救援 应急通道,保证救援车辆物资畅通及损坏道路抢修、维护;事故现场空气及水域水质检测及预警和处置。
(6) 善后处置组:主要负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 新闻报道组:主要负责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 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工作等工作。
(8) 危险物品专业处置组:主要负责处置事故后遗留的危险物品,并负责对危险物品销毁现场的封锁、警戒。
(9) 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前期调查。 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将
有关原始资料、证据和初步调查结论提供给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职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组。
(1) 迅速组织员工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周边人员;
(2) 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3) 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
(4) 查明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有无引爆其他爆
炸源、火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
(5) 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6)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7) 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8) 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9) 确定灭火和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10) 扑救粉尘爆炸事故的有效灭火剂是水,尤以雾状水为 佳。它既可以熄灭燃烧,又可湿润未燃粉尘,驱散和消除悬浮粉 尘,降低空气浓度,但忌用直流喷射的水和泡沫,也不宜用有冲 击力的干粉、二氧化碳、1211 灭火剂,防止沉积粉尘因受冲击而悬浮引起二次爆炸;
(11) 金属粉尘(忌水物质)如铝、镁粉等火灾,用干沙、 石灰等扑救,禁止用水扑救;
(12) 面积大、距离长的车间的粉尘火灾,要采取有效的分 割措施,防止火势沿沉积粉尘蔓延或引发连锁爆炸;
(13) 在整个抢险和处理过程中,进入灾区救援人员必须佩 戴防毒面具,防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
桂林市 5 家、梧州市 11 家、北海市 1 家、防城港市 2 家、钦州市6 家、贵港市 12 家、玉林市 12 家、贺州市 4 家、河池市 6 家、来宾市 8家。
2010 年以来,全区未发生过粉尘爆炸死亡事故,但是国内其他省粉尘涉爆企业发生了不少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粉尘、 纺织纤维粉尘等粉尘爆炸事故,特别是2014 年江苏昆山“8.2” 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造成 146 人死亡,11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51 亿元。
粉尘涉爆企业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内,当可燃粉尘的粉尘 云浓度达到爆炸下限时,一旦遇到热源(明火或温度),火焰瞬间传播于整个混合粉尘空间,化学反应速度极快,同时释放大量 的热,形成很高的温度和很大的压力,系统的能量转化为机械功 以及光和热的辐射,具有很强的破坏力,同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 气体,造成建筑物、设备设施的破坏和人员伤亡,并且可能会发 生二次甚至多次爆炸。
发生粉尘爆炸风险大的工艺、设备为:粉碎碾磨过程、打磨抛光、气力输送过程、干式除尘器、干燥过程、其他生产设备(如: 粮食、饲料企业的斗式提升机;筒仓、料仓、料斗等)。
附件 5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1.5.1 应急预案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2 自治区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2.1.3 现场指挥部
2.1.4 应急工作组
2.1.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3.3.1 分级应对
3.3.2 响应分级
3.4.1 信息报告
3.4.2 先期处置
3.4.3 指挥协调
3.4.4 处置措施
3.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4.6 应急结束
3.5.1 善后处置
3.5.2 调查与评估
3.5.3 恢复重建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科技支撑
4.5 通信保障
4.6 交通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修订与评估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宣传和培训
5.4.1 宣传
5.4.2 培训
5.5.1 奖励
5.5.2 责任追究
7 附件
7.1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 自治区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表
7.3 自治区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情况
表
7.4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名单
7.5 自治区指挥部相关职责
7.5.1 自治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7.5.2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7.5.3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7.5.4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7.5.5 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7.6.1 高炉煤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
7.6.2 高炉煤气爆炸、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7.6.3 煤气中毒事故的处理
7.6.4 铁口大喷事故的应急处置
7.6.5 炉缸烧穿事故的应急处置
7.6.6 冲渣沟爆炸的应急处置
7.6.7 高炉紧急停水的应急处置
7.6.8 高炉风机突然断风的应急处置
7.6.9 高炉紧急停电的应急处置
7.6.10 转炉炉内积水的应急处置
7.6.11 铁水包漏铁的应急处置
7.6.12 转炉炉底钢包穿漏的应急处置
7.6.13 LF 炉在精炼处理时发生钢包穿漏的应急处置
7.6.14 RH 处理过程中钢包漏钢事故应急处置
7.6.15 炉内高温熔体异常喷溅的应急处置
7.6.16 转炉渣罐事故的应急处置
7.7.1 金属冶炼企业概况
7.7.2 事故风险分析
为了规范全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提高金 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 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93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 委〔2013〕8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 2 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突发事 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金属冶炼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实行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 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 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根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程度,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 故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标 准见附件 7.1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 单位制定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 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5.1 应急预案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为应对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是自治区专项应 急预案,明确规范了省级层面的应急行动,同时体现其指导性。
(2) 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各负有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的牵头单位(部门) 负责制定。
(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订。
(4)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部令第 2 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制定本单位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 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 故的工作指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 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 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 单位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 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 制。
事故救援方案是参与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应对的现场 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 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 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 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根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设立自治区重特 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为自治区指挥部),承担 全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1.2 自治区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常务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席 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
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 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气象局,事故单 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总工会,广西银保 监局,武警广西总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 府。
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 应急厅,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 兼任。
自治区指挥部职责:见附件 7.5自治区指挥部相关职责。
2.1.3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重大以上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指挥部与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自治区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 担任。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 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具体名单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
现场指挥部职责:见附件 7.5.4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1.4 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重大金属冶炼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 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 处置、新闻报道、危险物品专业处置、事故调查等 9 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 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如下:
(1) 综合协调组
由自治区应急厅,事故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 门,自治区公安厅,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 府,其他相关单位等组成。
(2) 抢险救援组
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武警广西总队和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参加。
(3) 警戒保卫组
自治区公安厅牵头,武警广西总队和事发地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参加。
(4) 医疗救护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市、县(市、区)有关医 疗机构等参加。
(5) 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 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气象局、供电单位和事 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加。
(6) 善后处置组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西银保监局和事发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等参加。
(7) 新闻报道组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应急厅、事发地党委或人民 政府、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和宣传、外事、公安 等部门参加。
(8) 危险物品专业处置组:自治区公安厅牵头,武警广西总 队和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参加。主要 负责处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后遗留的危险物品,并负责对危 险物品销毁现场的封锁、警戒。
(9) 事故调查组
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总工会、事发地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参加。
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7.5.5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2.1.5 专家组
专家组由广西安全生产专家库的冶金工贸、事故应急与救援方面的专家或其他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参与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演变和救援措施, 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全区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专 家库,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金属 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 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调查和评估制 度,依法对各种安全风险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 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 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性评 估和趋势分析。
3.2.1 监测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监测 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 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建立健全金属冶炼企业基础信息 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 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
3.2.2 预警
(1) 预警级别。
依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 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见附件 7.1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 预警发布。
①发布主体。
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由县级指挥机构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黄色、蓝色预警,须经自治区指挥部授权批准后, 由相应市、县级指挥机构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进行预警发布。
②发布程序。
Ⅰ级、Ⅱ级预警发布程序:
A.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 符合Ⅰ级、Ⅱ级预警条件的,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B. 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Ⅰ级、Ⅱ级预警时,由自治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 Ⅱ级预警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Ⅰ级预警要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Ⅲ级、Ⅳ级预警由市、县(市、区)参照以上程序制定发布程序。
③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 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 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 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 预警解除。
当可能导致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 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 采取的有关措施。
3.3.1 分级应对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金 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 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金属 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其中,涉及跨 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给予帮助 和指导或由国务院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较大和一般金属冶炼生 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 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3.3.2 响应分级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 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 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 视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 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较大以上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自治区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自治区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 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有关处室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 可启动自治区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自治区层面应急 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自治区层面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1) 四级响应。
发生在单一市级行政区的比较严重的Ⅲ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
事故时,自治区启动四级响应。自治区应急厅有关处室密切跟踪 动态,收集事故信息,对负责应对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请求 申请,帮助协调解决。
(2) 三级响应。
发生在跨两个市级行政区域的比较严重的Ⅲ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应急厅有关处室收集事故信息,提出启动三 级响应的意见和方案,报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应 急响应,派出应急专家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当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 力的,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自治区指挥部 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 作。
(3) 二级响应。
发生Ⅱ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二级响应标准后,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 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决定进入二级响应 状态,并采取以下步骤:
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国务院 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向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二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 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③召开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 工作。
④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 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 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4) 一级响应。
发生Ⅰ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治区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为特别重大级别时,向自治区人 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 负责同志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国务院 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向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发出一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 作。
③召开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自治区级 应急救援工作。
④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 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 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⑤涉及跨越自治区行政区域、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国务院进行紧急支援, 或由国务院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
⑥做好配合国务院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3.4.1 信息报告
(1) 信息报告程序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 1 个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发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初判为发生重大、 特别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厅分别向国务院、应急部报告。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 1 个小时。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 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 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3) 信息通报
发生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部门应当通报同级有关 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 他可能引发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 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应急部门。
3.4.2 先期处置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织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级以下人民政府,立即根据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3.4.3 指挥协调
(1) 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 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 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 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应对事故的责任,按照人民政 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全区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
(2) 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 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自治区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市、县级现场 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 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应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全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 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4.4 处置措施
(1) 组织救援力量
发生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就近 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 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等力 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 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责任。现场应急 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设置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3) 群众应急防护
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 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事故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 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 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 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4)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 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 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具体各类事故处置措施详见附件 7.6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 信息发布原则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要在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发 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人民政府应对措 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金 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于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 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 信息发布部门
特别重大、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国务院或国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 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 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4.6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救援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经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 方可批准抢险救援人员撤离,同时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3.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 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 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重大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 置工作。特别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3.5.2 调查与评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全区各级有关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重大、较大、一般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地点)概况;事件发生及处置经过;事件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等;事件原因和性质;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事件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指挥机构提交书面报告。重大、特别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经 自治区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
3.5.3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实施方案并 报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备案, 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 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 作落实情况,经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1 人力资源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目前我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自治区级专业救援队伍:矿山队 8 支,危险化学品
队 6 支。自治区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详见附件
7.2自治区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表。
全区各级、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 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自治区负有安 全生产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全区应急救援基地、队 伍建设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 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完毕后向事故 责任单位追缴。
自治区处置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财 政分级负责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 急救援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各专业应急救 援队伍和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目前,广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指挥平台数据库。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装备主要有救援车、消防 车、防护服、空气呼吸器、报警检测仪、堵漏工具等装备。具体 见附件 7.3自治区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情况表。
(1)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自治区应急科技支撑机构建设, 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 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全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为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专家库,其中事故领域专家 12 人;自治区安委会建立了广西安全生产专家库,其中金属冶炼
行业专家 25 名,事故应急救援专家 27 名,能为金属冶炼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广西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专家名单详见附件 7.4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名单。
(3) 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业
(领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救援机 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 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单位) 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安委会 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 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 和信息传递。
全区各级交通、海事、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 铁路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5.1 预案修订与评估
(1) 本预案是经对全区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全面调研, 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组织修订而成。
(2)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 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3) 发生下述情况时,由负责编制部门对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行动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 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安全生产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预案的重 大问题的;
⑥其他情况。
(4)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应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并适时修订完善。
(1) 本预案是为应对全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衔接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 府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 自治区相关部门编制的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3) 全区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4)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1)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 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2)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 3 年组织 1 次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3)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1 宣传
(1)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 作。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 传相关应急知识。
(2)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社区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辖区民众的应急素质。
5.4.2 培训
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预案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5.5.1 奖励
在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 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有力实施抢救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5.2 责任追究
在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 追究其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 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 有其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7.1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般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失踪),
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失踪),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失踪),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失
踪),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地址:南宁市良庆大道119号 值班电话:5702098、3229085 | |||||||
二、广西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 |||||||
序号 |
救护队名称 |
地址 |
救护队主管单位 |
队伍人数 |
队 长 |
电 话 |
值班电话 |
1 |
广西百矿集团应急救援大队 |
百色市右江区东增路 (电化厂) |
吉利百矿集团有限公司 |
31 |
覃辟宁 |
13977687762 |
0776-5305017 |
2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
河池市东江镇东江开发区 |
河池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
33 |
黄象雄 |
13481879755 |
0778-2300125 |
3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华锡中队 |
河池市北环路1号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0 |
黄海 |
13807781614 |
0778-7577119 |
4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合山中队 |
来宾市合山市人民南路23号 |
来宾市安稳矿山应急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
28 |
梁荣辉 |
13978215879 |
0772-8987222 |
5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 |
贵港市 |
贵港市黄金开发公司 |
32 |
梁海波 |
13878593126 |
0775-4523600 |
6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南宁中队 |
上林县木山乡木山街 |
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 |
33 |
罗 阳 |
13978600290 |
0771-5120640 |
7 |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中队 |
崇左大新县下雷镇 |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8 |
许日盛 |
13768811939 |
0771-3785100 |
8 |
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
柳州市柳太路62号 |
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
29 |
杨端波 |
19977243849 |
0772-3885119 |
三、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 |||||||
序号 |
救护队名称 |
地址 |
救护队主管单位 |
队伍人数 |
队 长 |
电 话 |
值班电话 |
1 |
南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 |
南宁市东盟区 |
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
26 |
夏述彪 |
13197718112 |
0771-5067184 |
2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州中队 |
柳州市北雀路67号 |
广西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34 |
廖 斌 |
15807720696 |
0772-2572809 |
3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
河池市六甲镇六甲街40号 |
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态环境部 |
7 |
黎恩德 |
17707781200 |
0778-2266112 |
4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钢中队 |
柳州市柳钢集团 |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43 |
谢尚静 |
13768892959 |
0772-2593224 |
5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广维中队 |
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
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5 |
李 彬 |
13471880986 |
0778-3113119、 3112241 |
6 |
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广西石化队 |
钦州市钦州港石油大道 |
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 |
80 |
唐 伟 |
15907773339 |
0777-3881119 |
7.3 自治区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情况表
广西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清单 | ||||
序号 |
队伍名称 |
驻地 |
主要装备类型及数量 |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1 |
广西百矿集团应急救援大队 |
百色市右江区东增路(电化厂) |
1、救护车;2、正压氧气呼吸器;3、灾区电话;4、自动苏生器;5 红外线测温仪;6、多参数气体测定仪;7、高倍数泡沫灭火机;8、液压起重器;9、潜水泵;10、甲烷测定仪;11、高压脉冲灭火装置12、隔热服;13、红外线测距仪 |
、 覃辟宁 ; 13977687762 |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
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东江开发区 |
矿山救援车 3辆,指挥车 2辆,四小时正压氧气呼吸器 49台,二小 时正压氧气呼吸器 5台,氧气充填泵 3台,自动苏生器 7台,多功 能气体检测报警仪 9台,生命探测仪 1台,矿用本质安全型红外线 热像仪 1套,灾区电话 7套,对讲机 4个,变压背负式脉冲喷雾枪 1 套,高倍数泡沫灭火机2套,防爆工具5套,破拆装置1套。 |
黄象雄13481879755 |
3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华锡中队 |
河池市北环路1号 |
救护车、正压氧气呼吸器、灾区电话、自动苏生器、红外线测温仪多参数气体测定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液压起重器、潜水泵、甲烷测定仪、高压脉冲灭火装置、隔热服、红外线测距仪、防爆工具破拆装置 |
、 黄海 、 13807781614 |
4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合山中队 |
来宾市合山市 |
救护车 3辆、灾区电话 1部、高炮数泡沫灭火机 1台、氧气充填泵 2 台、4小时正压呼吸器 36台、呼吸器校验仪 9台、苏生器 6台、防 爆工具 6套、测定仪 20台、液压起重器 2套、多功能液压起重器 2 套、心肺复苏模拟人1套 |
梁荣辉13978215879 |
5 |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 |
贵港市 |
救援作业车(2辆)、正压氧气呼吸器(30台)、破拆装置 4套、排风机 3套、自动苏生器 6台、氧气充填泵 2台 |
梁海波13878593126 |
6 |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南宁中队 |
上林县木山乡木山街 |
中队配备有矿山救护车 2辆,四小时正压氧气呼吸器 48台、二小时 正压氧气呼吸器 10台、负压氧气呼吸器 25台、灾区电话 4台、隔 绝式自救器 60台、自动苏生器 6台、红外线测温仪 2台、红外线测 距仪 3台、心肺复苏模拟人二套、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2台、液压起 重器 4套、全方位升降照明灯 2台、液压机动泵 1台、液压剪切器 1 台、液压剪扩器 1台、液压扩张器 1台、高压脉冲气压喷雾手枪 2 套、隔热服 12套、汽油切割器 1台、快速接管工具 1套、高压脉冲 救援防爆数码相机 1台、手抬机动消防泵 1台、电动剪扩器 1台 |
罗阳13978600290 |
7 |
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
柳州市柳太路62号 |
车辆:救援车 2辆、救护车 1辆、救援指挥车 1辆、消防车 1辆; 个人防护装备:4h 氧气呼吸器 9台、空气呼吸器 10台、紧急呼救器 18台、隔热服2套、自救器10台等; 检测仪器:多参数气体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仪、红外测温仪、测距仪、电子风表等各1台; 装备工具:破拆工具等;急救装备;排水设施、排风设施等 |
杨端波19977243849 |
8 |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中队 |
崇左市大新县下雷镇 |
氧气呼吸器、各种检测仪器、氧气充填泵、救援车、校验仪等 |
许日盛13768811939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应急装备清单 | ||||
序号 |
队伍名称 |
驻地 |
主要装备类型及数量 |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1 |
南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 |
南宁市东盟区 |
应急救援车辆 1台、防爆对讲机 12台、便携式多气体探测仪器 2台 氨气(氯气)探测仪共 4台、发电机 3台、照明设备 4台、空气呼 吸器 14套、A级防护服 10套、B级防护服 10套、C级防护服 12套 防护服 4套、消防战斗服 30套、堵漏工具箱 5箱、破拆设备 2套、 化工泵4台等各种救援设备160多台套。 |
、 夏述彪 、 13197718112 |
2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州中队 |
广西柳州市北雀路67号 |
应急救援车 1辆、消防车 2辆、防爆对讲机 4台、空气呼吸器 24台 防化服20套。 |
、 廖斌15807720696 |
3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
河池市六甲镇六甲街40号 |
堵漏装备 13套、手抬消防水泵 2台、空气呼吸器 6套、应急救援车 3辆、清水泵浦消防车一辆 |
黎恩德17707781200 |
4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柳钢中队 |
柳州市柳钢集团 |
消防车 1辆(水 4吨、泡沫 1吨)、救援车 1辆(江铃福特 11座) 堵漏装备、破拆(液压剪)及救生器材。 |
谢尚静13768892959 |
5 |
广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广维中队 |
广西广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泡沫车 1辆;水车 1辆;救援装备车 1辆;空气呼吸器 6套;重型 防化服5套;应急照明灯1套;堵漏工具1套; |
李彬13471880986 |
灭火类器材:车辆配备移动炮 9门,库存 3门;车辆配备移动自摆 |
||||
炮 8门,库存 4门;车辆配备多用水枪 32支,库存 50支;车辆配 |
||||
备水幕发生器 16支,库存 8支;车辆配备衬胶消防水带 65型 160 |
||||
盘,库存 100盘;车辆配备衬胶消防水带 80型 140盘,库存 100盘 |
; | |||
手抬机动泵库存 4台;液压式移动自摆炮库存 4门;无线遥控炮库 |
||||
存 6门;防护类器材:车辆配备隔热服 30套,库存 10套;车辆配 |
||||
备重型防化服 5套,库存 2套;车辆配备避火服 2套,库存 2套; |
||||
车辆配备空气呼吸器 54具;车辆配备硫化氢报警仪 10台;特种器 |
||||
材:车辆配备无齿锯 1台,车辆配备机动链锯 1台;车辆配备机动 |
||||
泵 1台;车辆配备移动式防爆灯 2台;车辆配备手提式防爆灯 12台 |
; | |||
6 |
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广西石化队 |
钦州市钦州港石油大道 |
车辆配备等离子切割机 1台;车辆配备液压扩张器 1套;车辆配备 液压撑杆 1套;车辆配备木制堵漏器组 1套;车辆配备金属堵漏器 1套;车辆配备无火花工具 1套;车辆配备电磁式堵漏工具 1套;车 |
唐伟 15907773339 |
辆配备注入式堵漏工具 1套;其他器材:车辆配备四合一气体检测 |
||||
仪 2套;车辆配备可燃气报警仪 2台;车辆配备红外线测温仪 1套 |
; | |||
灭火剂:车载灭火剂合计:水 53.5吨,泡沫 39.5吨,干粉 8吨, |
||||
库存:3吨抗溶性水成膜泡沫3%、50吨清水泡沫3%; |
||||
消防车辆:奔驰水罐泡沫消防车,2台;优迪狮水罐泡沫消防车,1 |
||||
台;干粉联用消防车,1台;JP16举高喷射消防车,1台;JP18举 |
||||
高喷射消防车,1台;JP56举高喷射消防车,1台;42米云梯消防 |
||||
车,1 台;奔驰干粉消防车,1 台;涡喷消防车,1 台;供气消防车 |
, | |||
1台、五十铃抢险救援车,1台;大金龙通信指挥车,1台; |
7.4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名单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事故领域专家组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特长 |
联系方式 |
职务 |
1 |
邓永勇 |
男 |
51 |
广西煤监局 |
副主任/高工 |
本科 |
应急救援指挥 |
18177169360 |
组长 |
2 |
邢国伟 |
男 |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
副处长/工程师 |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
0771-5702006 |
副组长 | ||
3 |
张 宇 |
自治区公安厅 |
处长/工程师 |
道路交通工程 |
0771-5706609 |
副组长 | |||
4 |
杨名生 |
广西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 |
0771-5772303 |
副组长 | |||
5 |
刁健生 |
男 |
65 |
广西安全生产协会 |
副秘书长/工程师 |
本科 |
安全管理安全技术 |
13317805663 |
|
6 |
甘兆斌 |
广西海事局 |
副主任/高级船长 |
海上搜救与水上交通事故处理 |
0771-5551720 |
||||
7 |
刘 海 |
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 |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采矿技术 |
0776-2812273 |
||||
8 |
朱云飞 |
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 |
处长/高级工程师 |
油库、加油站安全管理 |
0771-6757869 |
||||
9 |
陈建国 |
南宁铁路局 |
主任/高级工程师 |
工务工程 |
0771-2722810 |
||||
10 |
吴桂才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铜坑矿矿长/高级工程师 |
采矿、通风 |
0778-2496011 |
||||
11 |
郑家荣 |
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
高级工程师 |
供水、污水处理 |
0771-2264360 |
12 |
黄更平 |
广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
高级工程师 |
压力容器检验 |
0771-5357522 |
||||
二、自治区安委会应急救援专家组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特长 |
联系方式 |
职务 |
1 |
邓永勇 |
男 |
51 |
广西煤监局 |
副主任/高工 |
本科 |
应急救援指挥 |
18177169360 |
组长 |
2 |
葛春启 |
48 |
广西“九三学社” |
副组委/高工 |
本科 |
行政工作 |
13377114567 |
||
3 |
刁健生 |
男 |
65 |
广西安全生产协会 |
副秘书长/工程师 |
本科 |
安全管理安全技术 |
13317805663 |
|
4 |
朱云飞 |
男 |
48 |
中石化广西石油 |
处长/高工 |
本科 |
石油储运 |
13977193869 |
|
5 |
周玉炼 |
男 |
42 |
柳州市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
队长/工程师 |
研究生 |
应急救援 |
13507724329 |
|
6 |
刘海 |
男 |
47 |
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 |
副总工/高工 |
本科 |
采矿 |
13788065296 |
|
7 |
罗松军 |
男 |
48 |
广西壮族自治区粉尘涉爆企业救援大队河池中队 |
中队长/注安师 |
大专 |
应急救援 |
13768184668 |
|
8 |
蒙顺章 |
男 |
35 |
广西粉尘涉爆企业救援支队桂东北大队大队长 |
队长 |
本科 |
应急救援 |
13878353378 |
|
9 |
韦吉 |
男 |
41 |
广西壮族自治区粉尘涉爆企业救援大队合山中队 |
队长/助理工程师 |
大专 |
应急救援 |
13788781710 |
10 |
黄海 |
男 |
38 |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救援中队 |
队长/助理工程师 |
大专 |
应急救援 |
13807781614 |
|
11 |
廖西宁 |
男 |
47 |
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 |
百色粉尘涉爆企业救援中队教导员 |
本科 |
应急救援 |
15977631617 |
|
三、冶金工贸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特长 |
联系方式 |
职务 |
1 |
农国安 |
男 |
40 |
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总经理助理/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建筑施工消防工程 勘察、设计 |
13878842622 |
|
2 |
于 生 |
男 |
46 |
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电气工程系 |
教授/高工 |
本科 |
电气与自动化 |
15994437363 |
|
3 |
黄 海 |
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教授级高工 |
有色重粉尘涉爆 |
13517717069 |
||||
4 |
黄 静 |
女 |
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有色重粉尘涉爆 |
13877124807 |
|||
5 |
农光师 |
男 |
34 |
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有色重粉尘涉爆 |
13481112784 |
|
6 |
吴晓丹 |
女 |
36 |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技术经理/高级工程师 |
研究生 |
钢铁冶炼 |
15777190925 |
|
7 |
林保明 |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部门总经理助理/高级工程师 |
机械制造 |
15977155693 |
8 |
王善策 |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安全管理 |
13878145790 |
||||
9 |
谢柳生 |
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主任 |
研究生 |
钢铁冶炼、冶金煤气 |
13977285827 |
|||
10 |
周玉炼 |
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科长 |
研究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钢铁冶炼 |
13507724329 |
|||
11 |
安 轲 |
广西职业技术学院 |
高级工程师 |
机械制造 |
13978898989 |
||||
12 |
周善琴 |
女 |
53 |
广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副研究馆员 |
机械制造 |
13397725126 |
||
13 |
韦红云 |
男 |
53 |
广西建工集团建机公司 |
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
机械制造 |
13507710704 |
||
14 |
林一雄 |
男 |
65 |
广西轻工业科学技术研究院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食品生产 |
13807884579 |
|
15 |
蒋受军 |
广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副主任/主任药师 |
博士 |
制药、食品生产 |
17707712190 |
|||
16 |
黄珏文 |
女 |
广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
科长/高级工程师 |
研究生 |
食品生产 |
13507710055 |
||
17 |
王仕宁 |
男 |
56 |
南宁市化工研究设计院、南宁市化学化工学会 |
副部长、学会秘书长 |
研究生 |
化工法规、标准研发管理;工贸类的食品生产;化工安全管理 |
、 15277006891 |
|
18 |
赖茂业 |
广西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
高级工程师 |
研究生 |
防火防爆 |
13367808599 |
|||
19 |
文春明 |
广西民族大学 |
系主任/教授 |
博士 |
监测监控与通信 |
15678908819 |
20 |
陈志成 |
广西工程技术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安全管理 |
13878832246 |
||||
21 |
吴清毅 |
柳州市敏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部长/高级工程师 |
硕士 |
安全管理 |
13807726203 |
|||
22 |
黄 照 |
广西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研究生 |
冶金工贸 |
18878720846 |
|||
23 |
曾文元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安全管理 |
13878102838 |
||||
24 |
义 俊 |
广西安硕尔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安全工程 |
13407712248 |
||||
25 |
王海波 |
男 |
40 |
广西工业设计院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安全评价 |
13878879876 |
7.5 自治区指挥部相关职责
7.5.1 自治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传达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 关指示批示精神;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订并同意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情况;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事故信息发布、事故救援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和相应工作组;决定事故救援其他重大事项。
7.5.2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自治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市、县级金 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7.5.3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信息发 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工作。
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负责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通知有关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统筹协调重大、特别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进 展情况;负责衔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救援工作,邀请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协助开展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协调配合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督促自治区相关部门将现场应急处置所 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应急处置资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公路及其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做好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中的救灾物资运送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应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电、油、气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警戒管控和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周边区域社会秩序;组织 公安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 理工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需求,协调调动自治区及周边、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在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配合下开展伤 病员转运和医疗卫生专家派遣等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金属 冶炼生产安全事故一般设备或特种设备及遗留的产品进行质量 检验。
自治区总工会:参与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广西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提供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武警广西总队:负责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事发地区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报送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情况;搭建现场应急指挥部;落实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指挥 部有关指示要求;组织开展一般、较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 置工作;做好重大、特别重大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后 勤保障工作,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 活。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其他成员单位和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相应 的应急工作。
7.5.4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 指挥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协调当地 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支援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 制定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 据事故发展态势,现场研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 收集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报送自治区指挥部 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事故应对处置情况。
(4) 执行自治区指挥部指令。
7.5.5 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 综合协调组:在自治区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 抢险救援组:主要负责实施经自治区指挥部同意批准 的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向应急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抢险救援现场的图纸资料;组织指挥各类救援队伍进入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 警戒保卫组:主要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 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事故发生单位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4) 医疗救护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 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及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5) 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 供应、车辆及油料的调配;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场所;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现场救援物资和设备存放和保管;开辟救援应急通道,保证救援车辆物资畅通及损坏道路抢修、维护;事故现场空气及水域水质检测及预警和处置。
(6) 善后处置组:主要负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 补偿和保险理赔;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 新闻报道组:主要负责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 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工作等工作。
(8) 危险物品专业处置组:主要负责处置金属冶炼生产安 全事故后遗留的危险物品,并负责对危险物品销毁现场的封锁、警戒。
(9) 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前期调查。 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将有关原始资料、证据和初步调查结论提供给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组。
7.6.1 高炉煤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
(1) CO 浓度≥50ppm 且报警持续时间≥1 分钟,用便携式CO 检测仪迅速判断煤气泄漏源所在的大致方位,并根据泄漏的严重程度,采取强制通风、降低现场CO 浓度,设置警示标志、警告牌,查漏堵漏。
(2) 当 CO 浓度≥160ppm 时,戴防毒面具勘查现场情况, 立即通知煤气泄漏区内所有人员,向逆风(或侧风)方向紧急撤离危险区,到高炉外的安全地带避险。
(3) 及时封锁与煤气扩散区相通的各通道口,禁止未戴防 毒面具的人员进入煤气扩散区。
(4) 查明泄漏煤气的具体位置,关闭泄漏部位煤气来源的 阀门、水封,清除残余煤气。
7.6.2 高炉煤气爆炸、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1) 高炉发生煤气爆炸、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岗位 和部门,并设置警戒区,撤离人员。
(2) 高炉煤气设备、管道在运行、检修过程中发生爆炸, 如引起本体或相邻(相连)的设备、管道破裂导致煤气泄漏但未着火时,按煤气泄漏事故处理。
(3) 高炉设备、管道在运行、检修中,发生煤气泄漏着火: a.设备轻微泄漏着火时,可用湿泥、湿麻袋等堵住着火处灭火。
b. 煤气管道直径在 100mm 以内的,可直接关闭阀门灭火。
c. 大于 100mm 的煤气管道,切记不能突然把煤气闸阀关死,以防回火爆炸。
d. 煤气管道大量泄漏时引起着火时,采用关阀降压通入蒸汽或氮气灭火,灭火用蒸汽或氮气阀门应有专人看守。在降压时必须在现场安装临时压力煲,使压力逐渐下降,其压力最低不能低于 100Pa。火灭后必须立即完全切断煤气,防止煤气外泄导致煤气中毒。火灭后不要立即停蒸汽或氮气,以防设备内硫化亚铁自燃引起爆炸。
e.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关掉局部或全部电源,切断油源 的措施,防止救火中造成触电事故或线路被烧后电线短路而损坏电气设备,油泄漏引发大火。
f. 必要时使用消防水带冷却保护相邻的管道和设备。但要注 意,禁止用水冷却已被烧红的部位,以防设备管道急剧收缩而变形或断裂。
g. 灭火过程中出现危及灭火人员安全的紧急危险情况时,果断撤离火场内的所有人员,到安全地带避险。
7.6.3 煤气中毒事故的处理
发生煤气中毒事故时,应按先防后救的原则开展抢救工作,在场人员发现有人中毒,先看准风向,合理利用抢救技能,首先 把中毒人员转移到上风侧,抢救者必须先做好自身的防护后才能进入煤气区开展抢救工作,禁止在无可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煤气区抢救中毒者,防止事故扩大。对煤气中毒者应根据具体 的中毒症状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 对于轻度中毒,即神志清楚而只是头疼者,应立即使 其脱离中毒现场,安置在空气新鲜处,保持安静,注意防寒,有条件的可给其吸氧,经观察如有必要时,可送往医院进行适当治疗。
(2) 于中度及重度中毒者,即神志不清者,呼吸微弱或呼 吸困难,甚至停止呼吸者,应立即使其脱离现场,安置在空气鲜处进行现场急救。同时拨打120 电话,通知医务人员赶赴现场抢救。
(3) 对于因煤气中毒导致的呼吸及心跳突然停止的假死者, 必须立即施行心肺复苏法(简称 A、B、C、D 法),即:A.打开呼吸道;B.进行人工呼吸;C.进行胸外心脏按压;D.医生治疗。在医务人员未达到事故现场接应前,不得停止现场采取的人工心肺复苏措施。
7.6.4 铁口大喷事故的应急处置
(1) 迅速清净铁口前残渣并堵口。站位于泥炮操作室侧的应迅速从操作室后通道撤离;站位于下渣沟侧的,则立即在炉台上找安全地方避险。铁口两边若有其他人员,应迅速向两旁撤离,不得顺着铁水沟走。
(2) 铁口正前方的开口机、工具等物来不及撤出,人员应 站在火花飞不到的地方用长柄钩处理。撇渣器有废渣等物堵塞, 工作人员用长柄工具撬,佩戴好面罩及防护石棉围裙,站在火花飞不到的地方工作。
(3) 根据大喷的程度,炉前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必要时 减风处理,降低炉内压力,避免大喷后铁口扩大,铁流过猛。
(4) 如发生人员烧伤事故,及时送医院治疗。对烧伤轻微患者及时清洁伤面,防止污染,并根据伤情送保健站和医院治疗。对烧伤严重患者,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抢救,并用救护车立即送医院治疗。及时堵好铁口,修好损坏的工具和设备,垫好铁水沟,尽快恢复生产。
7.6.5 炉缸烧穿事故的应急处置
(1) 铁口周围的人员和工具等物应迅速撤出,拉风卸压, 降低炉内压力,同时按紧急休风处理。
(2) 炉前所有工作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安排好 警戒。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事故区域。警戒人员应选择上风侧,预防 烟气中毒。若炉台烟气过浓,应及时通知热风炉倒流,预防炉台煤 气扩散。
(3) 应急抢险指挥小组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根据现场情况 组织抢救。在现场进行抢救和检查工作的人员,及时把事故现场 的详情向抢救指挥者报告,指挥者按先防后救及先抢后救原则下达抢救指令。
(4) 对烧伤轻微患者及时清洁伤面,防止污染,并根据伤 情送医院治疗。对烧伤严重患者,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抢救,并用救护车立即送医院治疗。
7.6.6 冲渣沟爆炸的应急处置
(1) 炉前作业人员在发生爆炸时应利用炉体或建筑物挡住 爆炸时产生的气浪和物体,减少伤害,并迅速报告。
(2) 果断把风拉到最低水平,减少炉内压力,控制铁流量, 同时指挥堵铁口,切断铁水来源。布置警戒区域,避免无关人员入内。
7.6.7 高炉紧急停水的应急处置
(1) 高炉本体工业水系统停水
①高炉遇停水时查明原因,积极组织配管人员按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②正常时,冷却水进水压力应大于风压 0.05MPa,低于此值时要立即设法提高水压(开备用电动水泵或事故柴油机泵);如果水压不能提高,应立即转事故水塔供水,应减风降压直至休风。 风口或中套水压低于正常水压,视水压降低程度及风口和中套出水状况相应减风降压,直至放风到风口不灌渣的最低风压, 改常压,并积极组织出铁,准备休风。休风后将全部风口用泥堵死。
③如水压短期不能恢复正常或已断水,或有风口烧出且不能控制,立即休风检查风口各套、各部位冷却器是否有损坏。
④关小各进水阀门,通水由小到大,特别是风口区域,应单个缓慢通水,避免冷却设备急冷或猛然产生大量蒸汽而炸裂。如 风口冒汽,应设法灌水,避免烧干。
⑤组织更换被烧坏的设备。
⑥待逐步送水正常,经检查后送风。
(2) 软水系统停水
当软水闭路循环各系统水压、水量下降,低于规定值,出水 温度大于规定值时应酌情减风降压,直至休风。同时降低膨胀罐 的 N2 压力,尽快组织出铁。
7.6.8 高炉风机突然断风的应急处置
(1) 通过风量、风压、电脑画面、仪表等迅速确认鼓风机 停风。当发现冷、热风压陡降时,立即停煤停氧并派人观察风口状况,同时与风机联系问明情况,如确认风机故障停机,立即切煤气,全开减压阀组各阀,开炉顶、除尘器蒸汽或氮气,禁止布料,停止喷吹、富氧,关闭混风调节阀。尽快组织出铁,把渣铁出干净。
(2) 如拨风系统起作用,风口无大面积灌渣,立即向个别 灌渣风口打水,并与风机联系加大拨风量,迅速组织出铁;如已 大面积灌渣,休风处理。
(3) 如果拨风不成,应按紧急休风程序进行休风。观察风 口,确认无风量、风压时,全开放风阀,打开炉顶放散阀,切煤气,发出紧急休风信号。打开铁口、酌情打开全部或部分风口大盖,放出渣铁,但要注意人身及设备安全。
(4) 组织检查、处理灌渣铁的风口、吹管、弯头等。
(5) 及时更换损坏的风口。
7.6.9 高炉紧急停电的应急处置
紧急停电后应冷静地分析停电的性质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措施:上料系统停电,按不能上料处理。因停电造成停水或停风, 分别按停水、停风处理;既停水又停风,先按停风处理再按停水处理。
7.6.10 转炉炉内积水的应急处置
(1) 及时提枪停吹,严禁动炉,并迅速切断转炉倾动操作电源,快速关闭切断高压水阀门,并同时把氧枪提出氧枪密封口确认,关闭高、中压水阀门,组织炉前工将本炉座周围所有人员撤离,并拉好警示带做好安全隔离,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炉座区域。
(2) 指定人员查看炉内积水情况,未查明情况前严禁动炉, 待炉内积水自然蒸发完,两人一组多次到密封口确认,无水后才能点动摇炉。
(3) 每一小时观察一次炉内积水情况,确认无水后,可投扫把、纸壳等物品进行观察。若不燃烧说明炉内还有水没蒸发完, 炉膛温度过低,继续观察直至燃烧。可确认炉内无积水。
(4) 确认炉内没有积水后,方可动炉,先点动向后摇炉一 下,无异常,再缓慢点动向后摇炉,仍无异常情况后,把炉子摇至离开烟罩处确保炉内不能再进水。
(5) 对氧枪、烟罩、烟道、炉口等转炉的水冷系统通水检 漏。漏水点处置完毕,确认不漏水后,方可进行正常生产。
7.6.11 铁水包漏铁的应急处置
(1) 铁水包一旦发生漏铁迅速把铁水包车开到炉前跨。
(2) 然后指挥行车把铁水包吊离过跨车停在事故包坑位臵。
(3) 如果在翻铁过程中发生铁水包漏铁,立即把混铁炉摇 回零位,然后把过跨车开到炉前跨。
(4) 通知相邻岗位人员迅速撤离,易燃易爆物品及时转移。
(5) 通知维修人员到现场检查电缆、轨道、车体设备,确 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7.6.12 转炉炉底钢包穿漏的应急处置
(1) 放钢过程发生钢包穿漏的应急处置
①发生放钢过程钢包底部穿漏时,应立即抬炉,停止吹氩,
迅速将钢包车开开至炉底深坑位(或吊包位),同时迅速将信息汇报调度,穿漏过程严禁人员靠近,严禁向坑道内打水,避免人员被灼伤等次生事故。
②渣线部位发生穿漏应,应立即抬炉,停止吹氩,迅速将钢
包车开至吊包位,对现场安全辨识后,如穿漏小且无液体流出, 可用打水方法冷却穿漏外部,如漏点稍大可待较小时和包内液面降低后进行外部打水冷却。
③钢包中部发生穿漏应立即抬炉,停止吹氩,(压力作用下穿漏快变化大),可迅速将钢包车开至吊包位,迅速由调度员指 挥行车将事故钢水吊至事故包位处理,人员躲避至安全位,尽量 远离倒包位。
④在组织处理事故部位的同时,接受该包钢水处理指令。
(2) 放完钢开出过程中穿漏的应急处置
①发生放完钢后开至吹氩位过程中钢包底部穿漏时,立即停
止吹氩,迅速将钢包车开开至炉底深坑位(或吊包位),同时迅速将信息汇报调度,穿漏过程严禁人员靠近,严禁向坑道内打水, 避免人员被灼伤等次生事故。
②渣线部位发生穿漏应立即停止吹氩,迅速将钢包车开至吊
包位,对现场安全辨识后,如穿漏小且无液体流出,可用打水方 法冷却穿漏外部,如漏点稍大可待较小时和包内液面降低后进行 外部打水冷却。
③钢包中部发生穿漏应立即停止吹氩,(压力作用下穿漏快
变化大),可迅速将钢包车开至吊包位,迅速将事故钢水吊至事 故包位处理,人员躲避至安全位,尽量远离倒包位。
④在组织处理事故部位的同时,接受该包钢水处理指令。
7.6.13 LF 炉在精炼处理时发生钢包穿漏的应急处置
①发生钢包穿漏时,应立即提升电极、抬起炉盖,停止吹氩,
迅速将钢包车开出处理位至吊包位的事故深坑位,穿漏过程严禁人员靠近,严禁向坑道内打水,避免人员被灼伤等次生事故。
②渣线部位发生穿漏应立即停止供电加热,迅速提升电极和抬起炉盖,关闭氩气,将钢包车迅速开出处理位至吊包位的事故 深坑处,对现场安全辨识后,如穿漏小且无液体流出,可用打水 方法冷却穿漏外部,如漏点稍大可待较小时和包内液面降低后进行外部打水冷却。
③如穿包位处于钢包中部或底部时(压力作用下穿漏快变化
大),可迅速将钢包车开至吊包位,迅速由调度员指挥行车将事故钢水吊至事故包位处理,人员躲避至安全位,尽量远离倒包位。
④在组织处理事故部位的同时,接受该包钢水处理指令。
7.6.14 RH 处理过程中钢包漏钢事故应急处置
真空炉在处理钢水过程中若发生钢包漏钢事故,应尽快将钢包车顶升架降下,并注意避免钢水进入顶升台架坑之中,确认钢包车能否安全开出,如能安全开出立即将钢包车开往事故钢水坑
(必须保持事故坑和事故槽干燥,并在其内铺放干燥的炉渣或河沙),防止烧毁液压装置,在事故钢水坑让钢水流出后,钢包自然冷却后吊走,如果电缆烧坏,不能安全开出,用行车将钢包车拉出;同时通知设备人员进行抢修。
7.6.15 炉内高温熔体异常喷溅的应急处置
(1) 发生炉内高温熔体异常喷溅无论大小,该炉座摇炉工 及该炉座加料跨、接收跨行车工立即停止操作。
(2) 出钢过程中,若摇炉子过快,钢水和炉渣从炉口溢出 至炉下,操作工第一时间抬高炉子,避免钢渣溢出。
7.6.16 转炉渣罐事故的应急处置
(1) 拉好警戒线隔离事故区域,可迅速将渣车开至吊罐位, 将事故渣罐吊至渣场安全区域处理,人员躲避到安全位,尽量远离倒包位。
(2) 迅速将渣车开至吊罐位,对现场安全辨识后,如渣罐 漏点稍大可待较小时和罐内液面降低后进行外部打水冷却,处待 红渣去安全区域处理完后,对地面上漏出的红渣进行打水冷却后再安排铲车处理。
7.7.1 金属冶炼企业概况
全区现有规模以上金属冶炼企业 202 家,分别分布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防城港、贵港、百色、河池、来宾、崇左、贺州和玉林,其中产能1000 万吨以上的有 1 家。
7.7.2 事故风险分析
金属冶炼生产过程既有冶金工艺所决定的高热能、高势能的危害,又有化工生产具有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高温高压危险。同时,冶金生产的主体工艺和设备对辅助系统的依赖程度很高, 如突然停电等可能造成铁水、钢水在炉内凝固,煤气网管压力突然骤降等而引发重大事故。
金属冶炼生产工艺设备复杂、作业种类多、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有:烟尘、噪声、高温辐射、铁(钢)水和熔渣喷溅与爆炸、氧枪回火燃烧爆炸、煤气中毒、煤气燃烧爆炸、煤粉爆炸、机具及车辆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伤害等。主要事故类别为:铁(钢)水和熔渣喷溅引起的灼烫和爆炸、火灾、煤气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触电、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以及尘肺病、矽肺病和噪声等职业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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